法治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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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愁:家庭教育版

内容提要:

03


期刊代号:V2
分类名称:家庭教育导读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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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部法,记者特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对该法进行解读。

      家庭教育的内涵解析

      家庭教育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概念和实践,家庭是儿童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我国古代有“子不教父之过”的说法,折射出父亲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教育模式,同时家庭教育也包含着母亲的家庭教育职责,如母亲有“相夫教子”的义务。历史上,有很多母亲教子有方,培养出诸多扬名立万的大人物,她们的育儿故事一直流传至今。如,孟母为了孟子能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三次搬家,最终培养出中国古代杰出的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是仅次于孔子的亚圣;北宋杰出的文学家、史学家欧阳修,四岁时父亲去世,家里生活非常困难,母亲郑氏决定自己教孩子认字,没有笔和纸,就拿荻草秆在地上写字,此即著名的“画荻教子”的故事;岳飞的母亲为了防止岳飞被不肖之徒带坏跑偏,做出不忠之事,在少年岳飞的背上刺了“精忠报国”四字,最终培养出抗金民族大英雄。

      现代社会,家庭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所有家庭成员的教育活动。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包括:(1)亲职教育。(2)子职教育。(3)性别教育。(4)婚姻教育。(5)失亲教育。(6)伦理教育。(7)多元文化教育。(8)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9)其他家庭教育事项。我国大陆《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从普遍的社会认知出发,采狭义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可见,我国立法所称的家庭教育就是家长(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品德教育和成人教育。

      然而,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家长,其家庭教育能力并非与生俱来,必须经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换言之,家长要想成为合格的家庭教育者,必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家庭教育方法,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方能达到教育的目的——这就是家长教育的由来。家长教育也称亲职教育,这个概念最早来自德国,意思是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作为一项专业要求极高的职业来看待。在教育学层面,亲职教育是指培养父母成为合格称职家长的专门化教育。国内外亲职教育理论研究均表明,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水平成正相关,亲职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前提性教育。父母要想教育好子女,自己必须先接受亲职教育,否则以其昏昏,如何使人昭昭?因此,家庭教育涵盖了亲职教育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两个层面的内容。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背后法理

      家庭是私人空间,但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具有公共利益的国家与社会事务,也即家庭在表面看来属于私领域范畴,但它与公领域的安全、利益、秩序等紧密相连,因为家庭状况的演变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直接危及社会秩序和家庭安宁。实践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情陪伴缺失、家庭教育不当或者失败,影响更为深远,不仅给了坏人以可乘之机,更会导致孩子误入迷途,走上违法乃至犯罪道路,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动荡不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提供的数据,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681人,受理审查起诉5495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2902人,不批准逮捕14709人,提起公诉33219人,不起诉16062人。同时,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提起公诉57295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50.71%,占比超一半。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都与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密切相关:或者是生而不养,或者是养而不教,或者是教而无方!这就是为什么国家要关注和干预家庭教育,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的原因所在。因此,家事无小事,家事即国事。

      从域外情况看,国外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家庭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或政策。如德国在其《基本法》中规定,照料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和首要义务,国家有权监督其履行情况;日本为了让家长认识家庭的功能、作用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于1999年4月颁布了通俗易懂的《家庭教育手册》,在民众中传播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家庭教育方法;法国早在1981年,当时的总统密特朗就宣布建立定期召开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制度,1982年,第一届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召开,此后每年定期召开。1994年7月,涉及家庭政策的各部门在家庭会议中的基本责任和权力被明确地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不仅于2003年2月6日颁行了“家庭教育法”,还在2004年2月13日公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为家庭教育设置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和制度。

      可见,将家庭教育纳入立法,实现家庭教育法治化,不仅是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应然需求。

      家庭教育中的家长责任

      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使儿童受益终身,更会使国家和社会获益,因此,如果父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国家和社会不能听之任之,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有关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介入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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