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 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21)06-0021-11 十九世纪末,以1871年签订的《修好条规》为依据,中日两国之间建立了形式上平等的领事制度,双方可在指定通商口岸互设领事,互享领事裁判权。甲午战争后,日方于1895年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废除了中日两国原有约章,在中国确立起片面领事裁判权。此后,日本驻华领事机构作为从事侨民管理、“条约权益”维护、外务交涉、情报收集等事项的专门机构,积极参与了日本在华权益的攫取活动。“琼州口”(原属广东琼州府琼山县,今属海南省海口市)系中日《修好条规》所附《通商章程》中规定首批对日开放的15个通商口岸之一,且侵华战争爆发后海南岛进一步成为日本占领下的军事基地(切断援华交通线、南进)、资源基地(热带农业资源、矿产资源),日本海军对海南岛具有明确的领土野心,日本外务省也曾在海口地区设置总领事馆,重视程度可见一斑。遗憾的是,关于日本在海南设置领事的确切时间、领事活动的具体情形等,学界尚无专题文章进行讨论,仅有的关于该议题的记述中也存在明显分歧①。同时,本应成为该议题关注重点的日本驻海口总领事馆及其活动,也仅房建昌、张兴吉两位学者略有提及,但记述较为简略,尚不足以还原这一时期复杂的历史原貌。着眼于此,本文拟利用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资料及其他相关权威史料,对整个近代以来日本在海南岛的领事设置、领事活动、领事活动特征等进行尝试性考察,以期揭示当时历史情境下日本驻琼领事机构存在的本质意义。 一、占领海南岛以前的日本“驻琼领事” (一)琼州开埠与日本驻香港领事“兼任”琼州领事 近代以来日本在华设置领事的基本条约依据是1871年9月13日签订的中日《修好条规》,作为确立近代中日关系的首部正式条约,其第八条规定:“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诉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②。这里所说的“理事官”即领事,其设置须在“指定各口”。而同日签署的《通商章程》对“指定各口”进行了具体说明,其中中国向日本开放的15个通商口岸中,“琼州口”即是其中之一③。实际上,“琼州口”作为被迫向各国开放的通商口岸,最早见于1858年6月13日签订的中俄《天津条约》,随后英、法、德、葡等国也相继与清政府签订条约,攫取了在琼州的通商特权④。然而,直到1876年,清政府才应时任总税务司英国人罗伯特·赫德的申请,正式确定琼州府口岸通商开办日期为同年4月1日,并于3月13日就此件向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发去照会文书⑤。 而日本驻香港领事馆开设于1873年4月20日,即琼州府口岸通商开办日期之前。由于当时香港是英属殖民地,日本政府发出的委任状便分为两份:其一是给英方的驻香港领事委任状,其二是给清政府的驻广州、汕头、琼州三地领事委任状⑥。在给清政府的委任状中言道:命林道三郎为副领事,“驻留香港,兼广州、汕头、琼州三口副领事,依两国条约,竭力保护羁住清国经营商业之我国臣民权利及商舶货财贸易等,使得自由行事;且我国民若遇诉讼,请准授予按律例判决之权”⑦。与给英方的委任状不同,该委任状明确注明了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但笔者以为,该记述实际上更应该被理解为日本政府意图将三地纳入管辖范围却迫于香港是英属殖民地这一特殊情形下的权宜之策,并非正式设置领事。日本正式设置广东⑧领事馆是在更晚一些的1888年12月6日,任命坪野平太郎副领事为首任领事官,并计划将汕头、琼州归其管辖,但由于实际情况所限,两地仍暂归香港领事馆管辖,到1889年末才由广东领事馆兼管。1890年12月仅存在了两年时间的广东领事馆即告关闭,闭馆后广州、汕头、琼州复归香港领事馆管辖,到1906年11月12日广东领事馆再开时,又重归广东领事馆管辖⑨。显然,相比广州,地位尚不突出的琼州仅是先后被交替纳入管辖范围而已。这点也不难解释,因为在所谓香港领事“兼任”琼州领事时期,海南岛内既无日本侨民也未与日本通商,日本缺少可以在琼州设置领事的理由。据1890年1月28日驻广东副领事宫川久次郎发给外务大臣青木周蔵的报告记载,当时“海南岛内全无日本人居住,且今后也无日本人到该岛从事贸易之迹象”⑩。其他日文资料也指出:最早前往海南岛的常住日本人是1896年到达海南岛的胜间田善作,此前仅有伊藤伊吉等个人旅行者(11)。此外,1910年8月20日驻广东领事濑川浅之进发给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的报告中提到,1910年前后日本同海南岛之间既无直接交通往来,也无直接贸易往来,海南岛内虽有日本货物在售,但“均是海口商人从香港购入,尚无从日本直接进口的货物,且海口地区眼下没有能够从事从日本直接进口货物进行销售的本邦商人”(12)。 (二)日本驻广东总领事馆在海南岛设置分馆的提案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同日本签订《马关条约》,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13)。次年签订《通商行船条约》,规定日本“各领事等官,中国官员应以相当礼貌接待,并各员应得分位、职权、裁判管辖权及优例、豁免权益,均照现时或日后相待最优之国相等之官,一律享受”;清政府各领事官“除管辖在日本之中国人民及财产归日本衙署审判外,各领事等官应得权利及优例,悉照通例,给予相等之官一律享受”(14)。自此,中日《修好条规》中关于领事设置的形式性平等彻底消失,日本获得了在中国的片面领事裁判权。随之而来的是日本在华权益的不断扩张,彼时海南岛虽处中日关系的边缘地带,受重视程度有限,但整体趋势亦是如此。据日文资料记载,1921至1923年日本轮船出入海口港的次数及吨数显著增加,除中国外仅次于当时已在海口设置领事馆的英法两国(见表1);同时,岛内的日本侨民人数也有所增加,达到21人(1924年)(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