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规律的辩证性质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正东,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教授(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就把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与具体社会形态发展特殊规律的辩证统一性的探讨视为唯物史观的应有之义。在《资本论》中,这种理论特点通过资本主义批判的科学方法论而清晰地展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凭借这样的辩证解读视角在历史观解读上超越同时代其他思想家。对这一点的强调不仅有利于我们对当代国外学界从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的二元论框架来解读唯物史观的理论努力进行有效的剥离,从而使我们对唯物史观的深层内涵作出更为清晰的把握,而且还能使我们在历史观和方法论层面上更好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对唯物史观的继承与发展。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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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物史观是关于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它自诞生起,就不是可以简单套用的模板,而是指导研究具体社会形态的科学方法论。它的内涵不会停留在对一般规律的阐述上,而必然拓展到运用一般规律对具体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科学解读上。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如何准确认识唯物史观中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之辩证统一的问题。当代国外学界的不少学者热衷于从资本主义的历史特殊性及特殊发展规律的角度,来阐释马克思《资本论》的内涵及意义,这种割裂上述两种规律之辩证统一性的做法给唯物史观的当代阐释所带来的影响需要认真梳理。而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既通过坚持和运用唯物史观,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水平,又通过在改革中的创新性发展,不断深化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正确总结上述伟大实践的理论意义,也是当代唯物史观研究的历史任务。从理论史的角度看,唯物史观创立之初,已经具有上述两个维度辩证统一的特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的角度理解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又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具体表现来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具体发展规律。在《资本论》及手稿中,这种辩证理解在资本逻辑批判的层面上得到了继承与升华。对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真正继承,不仅体现在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重视与强调上,更要从具体时代状况出发,深化对特定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认识和理解。这是推动唯物史观的当代发展、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的重要途径。

       一、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与人类历史的一般规律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布·鲍威尔、施蒂纳和费尔巴哈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的批判,探索人类历史中的一般规律问题。鲍威尔从自我意识发展规律的角度、费尔巴哈从人性发展规律的角度阐释历史过程的本质,施蒂纳从对利己的“唯一者”的道德说教来克服对现存社会关系中的一切罪恶。马克思恩格斯在此文本中既要完成对上述三人的批判,又要对历史过程的本质与规律作出阐述。在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层面上,马克思恩格斯作出了非常清晰的回答,即生产力与交往形式①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类历史的本质及一般规律。但我们要将《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费尔巴哈”章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不能仅抓住其中部分内容,就得出关于唯物史观的理解。

       譬如,在此章的第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的确通过分工和所有制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进行了初步论述,并且得出了“由此可见,事情是这样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②的结论。但仔细阅读我们会发现,这部分论述并未涉及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而且对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所有制的论述,也只是简单描述了其分工的发展水平及所有制的状况,尚未对上述三个阶段中生产力的发展如何与各自的所有制形式构成矛盾的问题作出分析。既然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怎么会由此就得出关于唯物史观的具体结论呢?如果与这一部分的最后所说的在思辨终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的观点结合起来,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唯物史观只是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在各个发展阶段的经验事实进行描述的一种学说而已。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中要完成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及施蒂纳的批判,以及对新历史观的阐述这两项任务。通过对费尔巴哈等人的批判,他们已经站在唯物史观的理论层面上,从“费尔巴哈”章的内容来看,他们对唯物史观核心要义的表述是准确和完整的。但在对唯物史观的论证环节,即如何通过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具体矛盾运动过程的分析来论述唯物史观的科学性方面,他们还不是那么得心应手。这具体表现在他们在“费尔巴哈”章的不同地方,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的论述有所不同。在第一部分的阐述中他们未曾涉及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论述,但在第二部分的论述中,他们明确地把新历史观的阐述视域延伸到了资本主义阶段,“生产力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达到这样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产生出来的生产力和交往手段在现存关系下只能造成灾难,这种生产力已经不是生产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机器和货币)。与此同时还产生了一个阶级,它必须承担社会的一切重负,而不能享受社会的福利,它被排斥于社会之外,因而不得不同其他一切阶级发生最激烈的对立”。③显然,一旦把阐述视域延伸到资本主义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就开始从矛盾的视角来关注生产力的发展与现有私有制形式之间的对立关系,以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分裂与对立。

       在此章的第四部分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入资本主义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即工场手工业和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阶段),解读分工与私有制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矛盾。他们指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的所有制关系(资本所有制)在内涵上已经从原来的自然形成的等级资本转向了现代意义上的、活动的商人资本。同时,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行会中,帮工和师傅之间的宗法关系继续存在,而在工场手工业中,这种关系由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金钱关系代替了;在乡村和小城市中,这种关系仍然带有宗法色彩,而在比较大的、真正的工场手工业城市里,则早就失去了几乎全部宗法色彩”。④当马克思恩格斯把这种具体的、历史性的解读思路延伸到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阶段时,他们不仅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问题上得出了更为清晰的结论,而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与私有制之间的矛盾问题上的认识也获得了推进。就前者而言,他们看到了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随着更广泛分工的实施,所有的资本都变成了工业资本,所有的自然形成的交往关系都变成了货币关系。就后者而言,他们已经明确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具体表现为“[它]造成了大量的生产力,对于这些生产力来说,私有制成了它们发展的桎梏,正如行会成为工场手工业的桎梏、小规模的乡村生产成为日益发展的手工业的桎梏一样。在私有制的统治下,这些生产力只获得了片面的发展,对大多数人来说成了破坏的力量,而许多这样的生产力在私有制下根本得不到利用”。⑤这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矛盾最为清晰的阐释。正是在这种解读的基础上,他们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较多地谈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并把它与一切历史冲突的根源联系起来,而不只是对各种历史阶段的分工与所有制形式的经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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