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主导权之争:近代浙西水利议事会的成立与改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根福,浙江师范大学副校长、中国历史研究所教授;邵将,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金华 321004)。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近代以来,受水旱天灾、兵燹破坏以及客民垦殖的影响,浙西水利遭受严重破坏。清末新政实施后,清政府鼓励地方实行自治,乃有设立浙西水利议事会之提议。议事会筹设过程中围绕水利治权、经费来源即有激烈争论。议事会成立后,为统筹地方水利工程,完善了组织框架和工程议决制度,力图处理好自治组织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为浙西水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统一水利行政,浙江省设立了水利局,强化了政府的水利主导权,并通过对议事会章程和相关制度的修订,削弱议事会的权力,使其逐渐融入以政府为主导的水利行政体系之中。浙西水利议事会的成立与运作体现了近代政局动荡下社会精英参与政府管理、分享政治权力的意图,但作为政治权力的附庸,社会精英阶层只能在既有的政治框架内进行利益诉求,无力阻拦南京国民政府重建政府权威的努力。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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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江南地区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对于近代江南地区水利机构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但多数研究集中于苏浙太湖水利工程局。如周勇军《北京政府时期苏浙太湖水利工程局探究(1919-1927)》①、陈岭《民国前期江南水利纷争与地方政治运作——以苏浙太湖水利工程局为中心》②,都以苏浙太湖水利工程局为研究对象,前者关注机构本身,后者则重视机构运行中国家、地方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胡勇军《“与水争地”抑或“与民争利”:民国初期太湖水域浚垦纠纷及其背后利益诉求研究》③,虽然主要关注太湖局密谋放垦湖田背后的国家与地方之争,但仍是以督办苏浙太湖水利工程局为研究对象。在其它地区水利机构的研究方面,冯贤亮、林涓《民国前期苏南水利的组织规划与实践》④,以民国前期苏南的水利进程为研究对象,从江南水利局、督办苏浙太湖水利工程局组织的调查、规划以及由此引发的冲突着手,研究其中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常嵩涛《水利、主权与市政视野下的上海浚浦局(1905-1938)》⑤,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上海浚浦局为研究对象,但它不是简单地关注浚浦局对水利变迁的影响,而是注意到浚浦局背后涉及到的主权以及与市政的关系。

      与上述研究相比,对近代浙西⑥水利建设的重要机构——浙西水利议事会的研究则比较薄弱,目前学界尚无专文进行论述,但在个别论著中有所涉及,如冯贤亮《近世浙西的环境、水利与社会》中有一节提及浙西水利议事会的设立,胡吉伟的博士论文《民国时期太湖流域水系治理研究》⑦对浙西水利议事会亦有所论述,但都没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更没有关注到浙西水利议事会在1927年前后的变化。为此,本文以浙西水利议事会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对浙西水利议事会筹设、成立、运作和改组过程的分析,探析晚清民国以来浙西地区水利机构的变迁及其动因,揭示地方自治组织与政府机构围绕水利主导权展开的争论及近代政局动荡下社会精英参与政府管理、分享政治权力的意图和无奈。

      一、水利经费与治权之争:浙西水利议事会的筹设

      “浙西为禹贡扬州之域,厥田惟下下,而财赋甲于天下者,以兴水利故。”⑧水利对浙西地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相比苏南地区,浙西的地形更为复杂,自然环境极易成灾。加之近代以来,受水旱天灾、兵燹破坏以及客民垦殖的影响,浙西水利遭受严重破坏,灾害时有发生。如光绪十五年(1889年),浙江大雨,各地均发生水灾,但属杭嘉湖地区最为严重,⑨受灾人民“荡析离居,饿莩载道”⑩,给当时的社会造成极大冲击。晚清以来,地方政府财政枯竭,水利设施修复无力。20世纪初,浙西水利情况已十分严峻,“浙西之水悉归太湖。今则江流久噎,湖水亦壅,若不及时疏治,恐数百年后,西浙居民不仅流为饿莩,将有鱼鲎之患矣”(11)。在此背景下,地方乃有成立浙西水利议事会之提议。

      清末新政给浙西水利议事会的成立提供了契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发文提倡自治,鼓励各省成立谘议局,号召地方士绅加入,希望以此扩充政治参与的对象,增强清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延续清王朝的统治。

      宣统元年(1909年),浙江省成立谘议局并召开第一届谘议局会议。会上,有嘉兴议员提出《兴复浙西水利草案》,请求疏浚杭嘉河道。在湖州议员的建议下,后来的议决案将湖州也纳入其中。(12)会后,浙江省巡抚批准公布17件议案,包括农田水利会规则案和修浚浙西水利案,(13)并颁布了《农田水利会规则》与《修浚浙西水利办法》。(14)《农田水利会规则》规定,“关于农田间水利之土功事业,相度水道形势或筹疏浚或议兴修,其组织之公共团体以本会规则定之”,“凡关于农田水利之应筹疏浚及兴修者,各乡庄董图及与水利之关系人,得就地自筹,组织团体,即命曰农田水利会”。(15)《修浚浙西水利办法》则规定,“由杭嘉湖三府绅商领袖就省城组织浙西水利议事总会,由杭嘉湖道监督之”,在本府范围内,可以“组织水利分会执行其事务,如有关于协议者,得由总会联络之”(16)。

      尽管《修浚浙西水利办法》明确规定杭嘉湖三府绅商领袖可以组织浙西水利议事总会及其水利分会,但在操作过程中却碰到了许多实际困难,尤其是修浚浙西水利的经费来源问题一时无法落实,故浙西水利议事会暂时未能宣告成立。按宣统元年(1909年)公布的《修浚浙西水利办法》,浙西水利经费有三类来源,分别是善后丝捐、船捐以及罚金。善后丝捐从浙西三府项下各自提充;船捐为“凡小火轮及公司船进出口者各捐洋一元”,“其有轮船拖带之民船进出口者各捐洋五角”:罚金为因受罚则处分所收。(17)罚金虽无人反对,但将善后丝捐作为浙西水利议事会经费浙西三府态度并不积极,各府均称善后丝捐“已挪移一空”(18),所剩不多,需由其他筹款补充或从全省善后丝捐中提取。如杭州府称“杭属丝捐为数无多,以之兴修水利,不敷甚钜,应请厘饷局尽数先行提拨外,再筹的款补充”;湖州府则称“除本府善后丝捐外,应请于通省善后丝捐内提拔三万元济用”(19)。至于船捐,因主要是针对日商,对地方利益损害不大,故地方政府不予反对,但作为被征收对象的日商,却持有不同意见。浙省政府与日本领事进行了交涉,希望日本领事同意对过往日船征收相关费用,但遭到日本领事的拒绝。日本领事以船捐的征收并非日本一国之事,需要各国的领事一致通过为由,拒绝了浙省政府的要求。(20)由于经费来源问题没有解决,最终拖慢了浙西水利议事会成立的步伐。不久,清政府灭亡,中华民国成立。1913年,第一届浙江省议会召开,会上再次通过了浙西水利修浚案并于1914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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