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867年《传染病条例》的立法与存废之争(1867-1894)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祥银(1979- ),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港英政府于1867年颁布了一项旨在加强性病控制与卖淫监管的《传染病条例》,其主要措施包括妓院登记与发牌、妓女登记与强制医学检查、染病妓女留医监禁与治疗,以及对向嫖客传播性病的妓女实施惩罚。通过对19世纪下半叶《传染病条例》的颁立与存废之争的详细梳理与分析,可以看到,近代香港性病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香港陆军、海军、警察、商船海员与政府公务员等欧洲人的身体健康,具有极强的殖民主义动机与帝国健康考量。而卖淫监管与性病防治的具体措施则反映了近代香港性病立法与执法的种族主义色彩与性别压迫特征。更需要指出的是,香港1867年《传染病条例》的颁立与存废之争,是一个涉及英国社会、英国政府、英国军队、港英政府、香港欧人社会与香港华人社会等多元利益主体,并兼具军事、政治、经济、法律、医学、种族、性别与道德因素的综合性问题。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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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7年《传染病条例》(The Contagious Diseases Ordinance,1867)是19世纪下半叶香港性病防治与卖淫监管的重要立法措施,它是对1857年《控制性病传播条例》的继承与进一步完善。关于该条例,学术界在有关香港性病史、娼妓史与妇女史的研究中都有所涉及,但因研究时段与议题侧重点不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仍显不足。①基于此,本文以英国政府与港英政府的原始档案资料为基础,试图完整呈现1867年《传染病条例》的颁立与存废之争的过程,以此分析近代香港性病立法与执法的基本特征,以及立法与存废背后所体现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复杂关系与不同动机。

      条例的立法与实施

      到19世纪50年代初,面对军队中持续攀升的性病发病率,驻港英军与港英政府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性病的继续蔓延,并加强对非法卖淫活动的监管。在此背景下,1857年《控制性病传播条例》应运而生,并于1857年11月24日正式实施,它也标志着近代香港性病立法的开始。②不过,由于实施过程中港英政府行政与警察系统的腐败,导致该条例备受责难与批评。港英政府殖民地医官(Colonial Surgeon)曾多次呼吁总督能够引入新的条例,进而从根本上改善其症结并提高效率。③而时任港督麦当奴(Richard Graves MacDonnell)从1866年10月开始就考虑修订条例,并要求相关部门就条例的运作情况做好调查工作。④

      与此同时,英国议会于1864年通过的《传染病预防法案》(The Contag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ct,1864)和1866年修订通过的《传染病法案》(The Contagious Diseases Act,1866)则成为加速港英政府通过新的性病条例的外部原因。1866年11月6日,时任殖民地部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加拿分伯爵(Henry Howard Molyneux Herbert,4th Earl of Carnarvon)致函港督麦当奴,希望港英政府能够以士兵健康为重,根据英国1866年《传染病法案》制定相应的法律。⑤经过港督、辅政司、律政司、正按察司、总登记官与殖民地医官等港府官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新条例随后进入立法局讨论程序。作为对1857年条例的修订与替代《更好地预防传染病条例》于1867年7月23日由立法局正式通过。该条例简称“1867年《传染病条例》”,近代香港性病立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⑥

      1867年《传染病条例》中的“传染病”特指包括淋病在内的性病。该条例基本根据英国1866年《传染病法案》制定,就其立法目的、原则与核心内容来说,它与1857年条例并无本质区别,不过,其监管则更加全面与严苛。该条例共有76项,主要涉及“总登记官”“持牌妓院”“无牌妓院”“户外卖淫”“医院”“医学检查”“医院拘留”与“海员和海员公寓监管”等条款。概括而言,该条例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妓院登记与定期检查;(2)妓女登记与强制医学检查;(3)染病妓女留院治疗;(4)对将性病传染给客户的妓女及其所在妓院实施处罚。⑦

      在新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份年度报告中,殖民地医官约翰·艾弗·默里(John Ivor Murray)引用军队医官报告来证明条例对于减少士兵感染性病的意义“海军和陆军医官继续报告说,由于殖民当局的照顾,他们的士兵对疾病(性病)的免疫力相对较好。”他进一步自信地指出:“幸运的是,我们不再需要向英国公众证明,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减轻罪恶的代价。英国人民现在充分意识到拯救他们士兵和水手健康的好处与合法性,而且,如果我得到的消息是正确的,那么不久之后,议会将不得不发表一种意见,认为有必要将类似的保护扩大到平民人口,而不是允许种族退化。”⑧

      而针对英国国内一个妇女团体对于《传染病法案》的抨击以及要求废止的呼吁,默里在1869年报告中予以强烈反驳,并以大量比较性统计数据加以佐证:“1859年,我曾写道:在海军和陆军病员中,梅毒患者大约占全部兵力的25%;而在国家医院中,也几乎是相同的比例。……现在,如果把这份报告所附的统计表格与以前的情况作一比较,可以看出,在1869年,由于《传染病条例》的实施,这种疾病已经大为减少。”而为增强说服力,他还引用曾停靠香港的美国海军“特拉华号”(Delaware)舰队医官罗伯特·马库恩(Robert L.Maccoun)医生的来信。在1870年3月12日致默里的函件中,他说他们的舰船在停靠香港期间,所有470名船员中,只发现了5例下疳。而这要归功于香港的性病防治制度:“自从我于1868年春天来到这个港口以来,我一直对公娼登记和检查制度所带来的好处感到惊讶,它在这个殖民地能如此有效地执行。”⑨

      从殖民地医官提供的表面统计数据来看,1871年是短暂转折的年份,性病在当年看似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在1858年至1870年间,性病医院(Lock Hospital)每年入院患者人数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从1858年的124人次上升到1870年的722人次。而1871年则明显下降,入院人数为593人次。⑩又如,在1871年,陆军、海军、警察与商船海员每月在港平均人数大约是10904人,而其每月平均性病感染率则只有0.34%;而1872年这个数字更是降低到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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