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通过分析近几年中央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发现,大部分中央企业尤其是建筑类中央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余额增长较快,在一定程度上拉升了企业资产负债率,而同期利润表的投资收益并没有增长,少数还出现负增长,同期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透过这一现象,不难发现少数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回报并不理想、投资效率不高、投资净流出较大,在没有实现预期效益的情况下,还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基于此,从财务视角透析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结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参股管理相关工作的要求和中央企业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对于强化中央企业参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央企业参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通过对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梳理发现,部分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参股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低效无效参股处置难 为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和运行质量、应对经济下行的影响,2013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清理和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3]208号),要求各中央企业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包含长期未能带来效益的资产、没有回报的股权投资、非持续经营企业、未纳入企业主业范围且不具备竞争优势等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处置工作。经过各中央企业的统筹部署、精心组织、研究探索,闲置存量实物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但低效无效参股退出处置工作受到合作合同(协议)、参股公司章程、公开上市交易征集不到合格受让人等多种因素叠加的影响,退出工作异常艰难。原有的低效无效参股存量尚未能清理退出,近些年又发生增量致使低效无效参股“雪球”越滚越大。 (二)自查整改未达到预期 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要求,2020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布置对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参股经营投资情况进行检查,摸清参股底数,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了重点检查事项。但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截至当年6月,中央企业通过自查参股经营投资共发现问题7046起,涉及5114家参股企业。由于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大部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较为复杂,低效无效参股涉及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等,清理退出、整改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很难完成,加之部分中央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力,截至目前存量参股规范整改工作仍在推进中。另外,少数中央企业通过参股企业规避监管、谋取私利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参股投资规模持续加大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中央企业适应改革要求,通过参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等方式积极参与到PPP项目中,拓展市场份额。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要求,社会资本方中标后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SPV公司),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满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中央企业至少投入15%资本金参股。由此,中央企业参股投资规模持续加大。 (四)转让成本制约参股处置 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有些参股持股比例和出资额较少,有的甚至只有几十万元,但转让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本总额却达几亿元,资产总额达几十亿元。中央企业如对这类参股股权实施转让,需要支付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费用,有的甚至出现支付的交易成本大于原始出资的现象,另外,中央企业还有可能出现上市公开交易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而终止股权转让。以上问题都制约着中央企业的参股处置。 (五)存在“只投不管”的参股现象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参股进行过两次清理,发现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对部分参股经营投资存在疏于管控、只投不管、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中央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高管在本企业身居要职,还有不少人同时兼任多家参股公司的职位等,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参股企业履职尽职,导致监督工作缺失;有的委派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未能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存在的重大风险,在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上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投资决策项目未行使否定权,也未能将相关决策事项及时向股东汇报,错失股东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的时机;有的持有参股企业股权比例较少,无法向参股企业派人,更有的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参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也不给投资企业;有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未明确参股管理牵头部门,由于管理职责不清,存在相互推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大部分中央企业对参股企业经济运行未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财务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剖析原因,对出现的较大风险也未能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