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客户积分会计核算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建辉,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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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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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客户积分是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手段之一,客户关系管理的理论基础是市场营销理论,其大致经历了以产品为中心、以市场为中心以及以客户为中心的演变过程,其演变过程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保持同步。积分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各行业,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传统服务业也采用积分来管理客户关系。客户积分的形式多样,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消费积分、奖励积分、注册积分以及支付积分等。积分特点是与客户直接关联、种类繁多、用途广泛,积分的有效期不定,企业一般采用以下方式回馈客户,当积分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或者增加更多的服务内容以达到持续维护客户关系的目的,这种方式多见于大型服务性企业。大多数企业采用积分礼品换购形式进行客户回馈,企业可以规定积分价值,通过价值转换提供不同类型及不同价值的礼品供客户兑换,并且大多数积分既可以用于兑换发行方产品,也可以兑换第三方产品。

       积分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核算,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收入准则全面推行的情况下,因积分种类繁多、规则复杂,技术条件要求高并且涉及大量的判断,积分收入的会计核算困难,容易因核算不准确影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如何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客户积分的核算,是企业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新收入准则客户积分会计处理概况

       (一)新收入准则下客户积分收入入账依据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实务中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主要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根据以上准则规定,要准确地核算客户奖励积分收入,企业首先应当评估该奖励积分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那么企业将该客户的积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在商品与积分间进行分摊,分摊至商品部分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分摊至积分部分的交易价格由于与未来积分所兑换的商品有关,所以企业应当于客户使用积分并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或积分失效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整个积分核算的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步骤:首先,判断积分是否为重大权利;其次,根据商品价值与积分价值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拆;最后,追踪客户积分使用确认积分收入。从积分收入核算来看,前两步企业基本都可以完成,难点在于第三步,这一步直接决定积分转收入的数量,还涉及积分兑换率评估,两者共同决定了积分的总价值,因此,在积分收入核算流程中需要重点分析。航空公司实行积分促销已有多年历史,其积分发放具有一定代表性,以航空公司积分收入核算为例,探讨一般企业积分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为企业在实务中进行积分核算提供参考,提高积分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风险。

       (二)航空公司客户积分会计处理概述

       航空公司的积分按发放规则来分主要包括消费积分与乘机积分,消费积分通常指会员在航空公司直销渠道,购买本公司承运航班的某一舱位(通常为R舱)以上机票所累积的积分,乘机积分通常指会员乘坐航空公司执飞的有效航班所累积的积分。消费积分与乘机积分的激活日(生效日)通常都是旅客成行日,这与航空公司机票款结转收入期间一致,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必区分消费积分与乘机积分。当消费积分或乘机积分生效时(旅客成行时),此时收到的票款总额在机票价值和积分价值间分拆,其中机票部分确认当期收入,积分部分在合同负债科目归集,待未来旅客使用或失效时结转至收入,基本核算分录为:

       (1)收到票款时在“国内票证结算”科目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国内票证结算

       (2)旅客成行时积分激活,需要在机票价值与积分价值间分拆(积分部分放在合同负债科目)。

       借:国内票证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合同负债

       (3)旅客使用积分或积分失效时,结转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三、新收入准则客户积分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式及思路

       在实务中,积分结转数量的统计以及积分预计兑换率的估计是积分收入确认的难点。航空公司积分按旅客发放,理论上每一旅客需要单独建账来预估该旅客积分兑换率、确定该旅客积分价值,在积分有效期内以该旅客为对象追踪其积分使用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然而航空公司的年旅客运送量巨大,国内三大航年旅客运送规模都超过1亿人次,如此庞大的旅客规模即使是有了现代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也很难实现按每一旅客精确核算积分。在此基础上,为了有效保障积分核算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同时也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实务中可采用类似于存货的核算方法,每月新增积分视同本月新增存货,而每月使用积分则视同发出存货,将积分按存货原理进行管理,发出存货时(积分使用时)就是确认收入时。发出存货的处理方法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以及加权平均法,无论是先进先出法还是个别计价法都要以个别旅客为基础进行管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都很难应用于企业积分核算实务。因此,加权平均法就成为当前满足成本与效益匹配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加权平均法又分为移动加权平均法与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考虑到航空公司积分规模及发放频率,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无疑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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