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解释

作 者:
应唯 

作者简介:
应唯,财政部会计司原巡视员。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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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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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交易价格是收入确认模型的重要步骤,是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金额的基础。确定交易价格的目标是反映企业有权获得源自合同的对价总额。

       原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在计量收入的金额的规定上存在区别。原收入准则计量收入的金额的确定方法为:对于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新收入准则以确定的交易价格为确认收入的金额,并明确了交易价格的定义和确认收入的金额,即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原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计量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原收入准则计量收入的金额通常是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新收入准则计量收入的金额是预期的交易价格,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并不代表交易价格,而仅仅是计量收入金额的基础,同时考虑各种或有事项、事实、商业惯例等确定预期可收取的对价金额。

       二是原收入准则是按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计量相关的收入金额,“已收”通常是指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已支付且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已收取的款项,“应收”通常是指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已存在付款的义务且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预期有权收取的款项。这里的“应收”和“预期有权收取”的区别在于:“应收”通常是指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无条件的收款权,而“预期有权收取”含义更广,既包含“应收”的情形,也包含企业已履行了义务,但仍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才能收款的权利。新收入准则有关收入是以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计量相关的收入金额。

       三是原收入准则在计量收入的金额时,没有提供相关的前提条件。新收入准则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将根据现有合同按承诺转让给客户,且合同将不会被撤销、续期或修订。

       四是原收入准则计量的收入金额无须更多的估计、判断。例如,合同中约定的提前完工奖励,原收入准则下不会对其进行估计,而是等达到取得该奖励的条件时才包含在交易价格中。新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的计量存在更多的估计、判断。

       五是原收入准则主要规范合同所承诺的固定金额,对合同中存在的影响其合同价格的条款没有更多的规定或指引。例如,违反合同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通常不会调整应计量的收入金额。新收入准则规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所承诺的对价,可能包括固定金额、可变金额或两者兼有。

       六是新收入准则关于可变对价中有关商业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规定,与原收入准则的规定不同,原收入准则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如果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新收入准则对于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均作为可变对价进行处理,即使折扣金额不确定,也应做出合理估计计入交易价格,并以此为基础计量收入。

       按新收入准则规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考虑所有事项的影响,包括: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估计的限制、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给客户的对价等因素。

       一、可变对价

       交易价格应仅包括企业根据当前合同享有权利的金额。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所承诺的对价可能包括固定金额,也可能包括可变金额,或者两者兼有。可变金额通常包括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资金、罚款或其他类似项目,这些可变金额因素会影响预期可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交易价格的确定受可变金额因素的影响。

       (一)确定交易价格中的可变对价应考虑的因素

       实务中,如果预期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固定的,确定交易价格比较简单;如果预期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确定交易价格时应根据具体合同条款、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估计。企业在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可变对价时,应考虑如下情形:

       1.合同条款的约定。合同条款约定中可能存在固定金额,也可能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约定会导致交易价格是可变金额,或固定金额和可变金额两者兼有。例如,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已对外销售超过3年,按甲公司销售策略,对外销售超过3年的产品,甲公司将根据市场销售情况每年调减一次价格。2020年12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A产品500件,合同价格总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甲公司应于2021年12月1日前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同时,合同又约定,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A产品在实际交货(A产品控制权转移)时,如果A产品对外销售的价格下跌,甲公司将按合同价格给予乙公司折让,折让比例与A产品每年价格调减的比例相同。签订合同时,甲公司根据历史情况,以及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A产品调减价格的预案,确定A产品于2021年的销售价格将下降5%。甲公司在确定该合同的交易价格时(假定合同成立),包含190万元的固定价格,以及10万元的可变对价。如果甲公司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A产品调减价格的预案得到董事会批准,则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为固定的,即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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