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利福德的证据主义信念伦理原则及其受到的批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文学平,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1120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鉴于信念与人们的行为、能力、习惯、性格和人类命运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克利福德论证了一种严格证据主义的信念伦理原则。当代人对克利福德原则的批判主要有三种,即混淆不同证成类型批判、自指性抵牾批判和证据标准批判。这些批判都在一定程度上将知识论上的证成问题看作是克利福德原则的核心要义,但克利福德原则的主旨是伦理学而非知识论。假如克利福德明确区分了不同证成类型,他依然会提出相同的道德要求;克利福德对其伦理原则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证明,并未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此原则实际上是说,我们在形成信念时,“抑制怀疑始终是不合理的”“相信不值得信的证据是错误的”,这正是人们保持理智诚实的德性要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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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念是我们相信什么事情的心灵状态。我们相信一个命题,意味着我们持有以该命题为内容的信念。信念可分为当下信念(occurrent belief)与倾性信念(dispositional belief)、显存信念(explicit belief)与潜隐信念(implicit belief)。当下信念是你此时此刻意识到的信念。①倾性信念是说你有相信什么事情的倾性。你倾性地相信一个命题,即是说,你此时此刻并没想到它,但假如当下考虑到了它,你就会相信它。②倾性信念可借由思考而变为当下信念。显存信念是其内容以适当方式明确地存储在心灵之中的信念。我们所相信的东西不可能都以表征的方式存储在心灵之中,否则我们的大脑就必须明确地存储无限多的命题内容。因此,有些信念必须是以潜隐的方式存在。潜隐信念是我们可快速地从显存信念中推导出的信念。③人们之所以关注各种各样的信念,因为信念和欲望是行为的基本动因。

      信念本身只存在于个人的心灵内部,因而我们对任何命题持有信或不信的态度完全是个人的私人事务,我们完全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采取信或不信的态度;只有当相应的信念作为行为的基础并引起了应受谴责的行为时,我们才受到道德的约束。这种常识性看法是否正确呢?对此,一百多年前的英国数学家、哲学家克利福德(William Kingdon Clifford)在其著名的《信念伦理》一文中给出了完全否定的答案。④他将道德义务的范围从行为的领域扩展到了信念的领域,从而“命名了一个新的哲学领域”⑤,即信念伦理的领域。克利福德将其主张概括为如下原则:

      无论何处,无论何人,相信没有充分证据的任何东西,始终是错误的。⑥

      这个严格证据主义的原则,人们通常称作克利福德原则。此原则引起了哲学界不少的批判。在此,我们主要考虑三种常见的批判:一是混淆不同证成类型批判;二是自指性抵牾批判;三是证据标准批判。在具体考察这三种批判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回顾一下克里夫福德提出其证据主义信念伦理原则的理由。

      一、克利福德的证据主义信念伦理原则

      克利福德是借助对两个虚构故事的分析来提出其主张的。一个是船主的故事,另一个是煽动者(agitator)的故事。⑦这两个故事的逻辑结构一样,用以阐述的问题也一样。所以后来的哲学家们一致地忽略了后一个故事,而只说前一个故事,在此,我们也遵循这一传统“习俗”。

      船主的故事如下:

      一位船主正准备派一艘满载移民的船出海航行。船主知道这船已经老旧,而且它一开始就建造得不是太好,在去过许多海域、经历过许多风浪之后,经常需要维修。有人还向他表示过这船可能不再适合航行的疑虑。这些怀疑使他很苦恼,很不高兴。他也曾想,或许他应该对这船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整修,虽然这会花上一大笔钱。然而,在这船起航之前,他成功地克服了这些郁郁寡欢的愁绪。他在心中暗自说道:这船安全地航行了这么远的航程,也经受住了这么多的大风大浪,设想它这次不能安全地返航,是没多大意义的。他相信上帝不会不护佑这些为了寻求更好生活而背井离乡的不幸家庭。他打消了所有小肚鸡肠式的疑虑,即关于造船者和承包人是否诚实可信的疑虑。就这样,他坦然而真诚地坚信这船彻底安全,完全适合航海。他怀着轻松的心情目送了这船驶离港口,并衷心地祝愿这些背井离乡者在人生地不熟的新家获得成功。但这船后来在大海中沉没消失,船主则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而且没有任何流言蜚语。⑧

      以这种故事来证明其证据主义的信念伦理原则,可能人们立即会产生诸多疑问。

      一是行为后果的疑问。船主的故事可能并不能证明证据主义原则就是对的,因为船主的过错不在于其证据的充足与否,也不在于其信念的对错与否,而在于其行为引起的严重后果,即未对老旧的船舶进行彻底检修就仓促载人出海,使得可怜的移民们全都葬身大海,他当然应对移民的死亡负责。一句话,这个例子表明的是人们应对意愿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不是对信念的由来(origin)负责,不是对证据与信念之间的证成关系负责。对这种疑问,克利福德的回答说:“假定那船一点儿都不老旧,而且它也安全地完成了航行任务,此后又多次安全地出海。这是否会减少船主的罪责呢?一点儿都不会减少。”⑨在船舶安全返航的情况下,船主没有充分证据的信念是正确的,而且行为后果也是好的,即安全地将大量移民送到了目的地。显然,至少相当多的人的直觉是,前一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归责于船主,他应对这起海难负责,但在后一种情况下,船主可能没有任何罪责,似乎还有功劳。这种直觉当然是伦理学上的后果主义的直觉。但克利福德像是持有一种康德式的义务论伦理学。⑩在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克里福德说:“无论偶然性的结果是善抑或恶,都不可能改变行为的对错。在船没有沉没的情况下,船主并不是无辜的,只是他的罪责未被发现而已。”(11)显然克利福德在此将基于不充分的证据而相信看作是一种“行为”。

      二是内容错误的疑问。船主要对其过错负责,不是因为其证据不充分,而是因为其信念的命题内容是错的。对此,克利福德说:“对与错的问题跟他的信念的由来(origin)有关,而跟信念的内容无关;不是它是什么,而是他是如何得到它的”(12)。可见克利福德认为,对错评价的对象在于信念的由来,而非其内容的真假和后果的善恶。

      三是信念重要与否的疑问。有学者认为那船主的信念具有如下一些特征:“那没有证成的信念是错误的;涉及的命题在实践上很重要;涉及的人有特殊的职责;那错误的信念导致惊人的损害后果;那信念是自己故意诱导而出的。”(13)因此克利福德原则可以运用于满足这些条件的信念之形成,这似乎是合理的,但要求所有的信念之形成,无论多么琐碎无聊的信念之形成,皆应当受到克利福德原则的支配,这似乎太过了。对于这种看法,克利福德说:“一个人所持有的任何信念,无论其看似多么的琐碎无聊……都不会不对人类的命运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将我们的判定扩展到所有的信念。”(14)任何人的任何信念,如果不是建立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之上,都无权相信。即便是关于鸡毛蒜皮的琐碎信念,也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否则,相信者在道德上就范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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