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精神与伦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黑格尔伦理学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迄今为止几乎很少有研究者是从其哲学体系出发来考察其伦理学哲学的。大多数人或者像张颐先生那样,以黑格尔主要哲学著作为线索,把其中涉及伦理的思想抽取出来,加以系统化阐述和评论;或者像阿伦·伍德教授那样先主观地构造一个黑格尔的伦理理论以表达其哲学立场,再重点评述其在客观精神中所表达的伦理思想。这些研究中不乏创新性洞见,但终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不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出发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黑格尔伦理学在其哲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而黑格尔成熟的哲学体系包括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这个体系最终是要论证世界是一个向着自在自为的自由演成的结构。因此,“伦理”虽然集中地体现在精神哲学,但只有从这个通往自由的世界结构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伦理”的世界使命,即以精神的提升促成自由的实现,也才能理解自然与伦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未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伦理”,不仅使“伦理”失去自然法的根基,而且也无法阐明“伦理”作为“第二自然”究竟是如何从自然界之“自然”进化为作为本性、本质之“自然”的。唯有从具有本性、本质之“自然”中才能从自身生长出“自由”之精神。“自由”作为“自然”之真相/真理才是“伦理”之本质。“自由”从“自然”中演成的这一必然性才能说明“道义”为何具有绝对的义务约束力或命令性;而唯有“自由”在他在/他物中依然还“在自身处安家”,才能阐明伦理性的自由在各种伦理生活的实体关系中“由自”主宰的存在论特征。由此可以证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作为自由演成的体系,其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都是伦理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都是自由演成的一个存在论环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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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21)05-0084-12

      长期以来学术界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说黑格尔哲学中不存在伦理学。这种观点最初是丹麦哲学家祁克果在其《最终的非科学附言》这部恢宏巨著中提出来的,说黑格尔让道德哲学“消融在社会学中”或“被政治哲学吸收了”。①但是,祁克果本来就没有认真地讨论对于黑格尔而言究竟什么是伦理学这个问题,他的指摘核心只是批评黑格尔哲学以其实体性的伦理淹没了作为个体意志自由的道德。因此,他对黑格尔的指摘可以更为准确地理解为:他并非真的否认黑格尔有伦理学,而只是不满足于他所理解的个人意志自由这个伦理学的核心在黑格尔的伦理理论中不能成立。

      把个人意志自由作为伦理学的核心来理解固然没错,但把伦理学仅仅归结于此,乃至归结为个体道德,这仅仅只是一小部分现代人的做法。这既不符合西方历史对于伦理学的理解,更不契合于黑格尔心目中的伦理学。所以,它如果仅仅是作为祁克果的主观看法,这自然没有问题,但如作为对黑格尔无伦理学的评判,就既不符合黑格尔的伦理学概念,也误解了黑格尔对个人道德的认识。

      问题的蹊跷就在于,为什么对黑格尔伦理学这样误导性的评论却一直有人相信,而且影响到了20世纪,一些人宁可相信它是对的呢?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黑格尔并没有一部著作明确标明是伦理学著作。虽然其中有一个例外,就是他早年(1802/1803)在耶拿时期有一部手稿被称为《伦理体系》,但由于这部手稿发现得相当晚,直到20世纪初才得以第一次完整地整理出版②。所以,这就可以理解,即使到了20世纪专家们也承认:“对一个局外人而言,问黑格尔是否有伦理学说,根本不算荒唐。”③在对黑格尔伦理学几乎都是“局外人”的20世纪,祁克果夸大其词的误导性评论的普遍流行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因为即便是《伦理体系》这部手稿,黑格尔讨论的也依然是实体性伦理,而不是关于人们期望的从个体自由出发的道德学。黑格尔对康德式的主观性道德的激烈批评态度,无疑更助长了人们相信黑格尔是无伦理学的。

      当然,就“局内人”而言,虽然很少,但一直还是不乏其人。20世纪对黑格尔伦理学研究的诸多成果可以否定祁克果的看法,但这些研究本身依然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没有按照黑格尔哲学体系框架来理解黑格尔的伦理学。它们没有阐明,黑格尔伦理学在处理实体性伦理的思想框架中,究竟是如何为个体自由之道德作论证的,甚至也未突显出个体自由在黑格尔伦理学体系中的地位。

      迄今为止,我们中文读者最为熟悉的黑格尔伦理学研究成果,一是我国著名黑格尔研究专家张颐先生1919年在美国做的博士论文《黑格尔的伦理学说——其发展、意义与局限》。我们都知道,这篇论文在国际上有巨大影响,因为这是最早系统性梳理并讨论黑格尔伦理学说的专著,其中一些思想至今没有过时。它引导出一种比较常见的研究黑格尔伦理学的方式,即:依据黑格尔相关哲学著作的顺序,分别地讨论不同著作中涉及“伦理”部分的思想。张颐先生本人的博士论文就是分别根据《论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伦理体系》《哲学入门》《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中涉及“伦理”的章节写成的。这一做法的缺陷我们现在看得非常清楚,就是没有从黑格尔的《逻辑学》或《哲学科学全书》,哪怕是《精神现象学》所表达出来的哲学体系构想出发来讨论伦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如果从哲学体系与伦理学体系之间的对照关系入手,人们就能清楚地看到,黑格尔的伦理学究竟如何看到个人自由,究竟为何那么重视实体性伦理,个人自由在实体性伦理中具有何种意义,实体伦理对于实现个人自由又具有何种意义。不从哲学体系出发来讨论伦理学,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得到系统性的思考,因而在许多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上就会是一笔糊涂账。

      另一位我国学者比较熟悉的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研究者是美国著名德国古典哲学专家阿伦·伍德,他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已经被翻译为中文并出版,可以说他是另一类研究的代表。他不仅承认黑格尔有“伦理理论”,而且对黑格尔伦理思想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其特点是:先把黑格尔“伦理理论”作为黑格尔的“哲学”建构起来,其中涉及“自我实现”“自由”和“幸福”三方面;之后便按照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容和逻辑来讨论“抽象法权”“道德”和“伦理生活”。这一探讨方式依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他对黑格尔哲学的“伦理理论”的建构是与黑格尔“思辨哲学”体系脱离开来的,不是从黑格尔自己对其哲学体系的理解来把握黑格尔哲学与伦理学之关系,而是抛开黑格尔的思辨体系即作为形而上学的逻辑学来理解黑格尔的哲学和伦理学,认为“思辨逻辑是死的,但黑格尔的思想是活的”,然后就按照他自己理解的“活的伦理思想”来建构黑格尔伦理理论。他认为,黑格尔伦理理论最具特点的就是具有人类学的基础:“伦理学必须在有关人类的自我认识中有其根据”,“黑格尔的伦理理论建立在有关人性的复杂观念的基础上”。④就这一特点而言,这当然是他抓住的一个重要特点,但也仅仅是一个特点而已。问题恰恰在于,仅仅从这一个由诠释者自己主观发现的特点出发来对黑格尔伦理理论所进行的“重构”,不可能就是黑格尔的哲学,尤其不可能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特点。我们只需一点现代释义学的基本精神,就可知道这样的“主观重构”存在着太多的问题。因为,脱离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框架,我们甚至不可能清楚地知道,黑格尔“活的伦理思想”究竟与其哲学体系处于何种关系;抛开了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我们与黑格尔的哲学思维就可能根本不在同一层次上。我们仅凭一点鲜活的“人类学知识”,就想把握黑格尔伦理学与其博大精深的哲学是什么关系,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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