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的“诚意”论及其道德动力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少杰,清华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理解朱子“诚意”说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诚意本位工夫”和“真知必能行”的关系。诚意的本位工夫是好善恶恶时能实用其力。而真知正是要为此过程提供道德动力,使诚意工夫的展开具有自然性和自发性。同时,道德动力的来源不能只归于行动主体的深切体认,而是根源于天理的生生不已。在天理的统摄下,诚意本位工夫中的实用其力和道德意识的自然而发具有了同一性。因此,朱子的“诚意”说贯通了“知-天理-诚意”这一过程,这和王阳明的“致良知”思想既有相似又有区别。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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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44.7

      在朱子的《大学》诠释中,不仅重视“格物致知”,更强调“诚意”。朱子以“诚意”为“自修之首”(朱熹,第7页),并说“《大学》次序,诚意最要”(黎靖德编,第306页)。尤其朱子易箦前三日对“诚意”章注进行修改,这在思想史上是一个极为瞩目的事件。因此对朱子的“诚意”说进行讨论就非常必要。当前很多学者越来越关注朱子的诚意论,比如郑泽绵、许家星都曾作专文研究朱子诚意章注的诠释意义。(参见郑泽绵、许家星)诚意可能也是思考宋明理学内部的思想转折的一个重要切入点。①因为王阳明从“诚意”切入而发展出“致良知”学说,明代理学后期对于意念的分析也愈加精微,对朱子诚意论的关注就是从明代理学的问题意识反溯而来的。然而需要思考的是,究竟是朱子诚意论本身存在理论矛盾从而引发了阳明学的产生与发展,还是朱子的致知和诚意思想在后世被误解了?如果是前者,那么的确可以说从朱子到阳明的诚意论叙事构成哲学史的发展,而如果是后者,那这种发展的叙事可能错会朱子学,并掩盖了真正的理学和心学之别。因此从哲学史来看,有必要对朱子的诚意思想进行再研究。另外在朱子的思想体系中,诚意论也确实存在理解上的困难。这种困难在于:一方面是如何理解诚意作为工夫的独立意义和具体内涵,即诚意如何作为一种本位工夫;另一方面要诠释与之相关的“真知必能行”问题,即真知和诚意之间的内在关联。因此,本文拟从朱子诚意论出发,首先明确本位工夫的具体内涵,然后论证真知对于诚意工夫的意义,并试图说明朱子哲学中的道德动力问题,即理性认知如何引发道德行动,并从本体上论证诚意思想的完整义理结构。

      一、毋自欺而必自慊:诚意的本位工夫

      朱子释“诚意”:“诚,实也。意者,心之所发也。实其心之所发,欲其一于善而无自欺也。”(朱熹,第3-4页)②“意”指心中之意念,意念的特点是随时生发,具有自发性。换言之,“意”并非完全出于主体之谋划或节制,而是在不断生成。朱子又区分“意”和“志”:“志是公然主张要做底事,意是私地潜行间发处。志如伐,意如侵。”又言:“志是心之所之,一直去底。意又是志之经营往来底,是那志底脚。凡营为、谋度、往来,皆意也。”(黎靖德编,第96页)可见,“志”相较“意”更加公开明确,具有更强的主体能动性,而“意”作为“营为、谋度”,是主动去思、想,“往来”则是指心中的念念不断,因此,意的生成可谓兼具主动与被动。“诚”的本义为真实无妄,朱子曰:“诚,实理也,亦诚悫也。”(同上,第102页)诚意工夫的基本内涵是使心中的意念真实发生、表里如一,这其实正好对应“诚悫”之义。但朱子也强调“诚”的“实理”义,因为若只是“诚悫”,则存在一种“实有其恶”的情况,即表里如一的恶,在朱子看来:“恶者却是无了天理本然者”(同上,第335页)。因此,诚意必是纯一之善意的真实发生,“实理”和“诚悫”决定了诚意工夫的双重特性。

      诚意即为“毋自欺”,自欺揭示出了意念无法真实背后所面临问题的丰富性。朱子对诚意的诠释主要是由对“自欺”这一现象的思考而推进。在《朱子语类》“诚意”部分有对“自欺”的反复讨论,其中和余国秀的这段对话最具代表性:

      国秀问:“《大学》诚意,看来有三样:一则内全无好善恶恶之实,而专事掩覆于外者,此不诚之尤也;一则虽知好善恶恶之为是,而隐微之际,又苟且以自瞒底;一则知有未至,随意应事,而自不觉陷于自欺底。”曰:“这个不用恁地分,只是一路,都是自欺,但有深浅之不同耳。”次早云:“夜来国秀说自欺有三样底,后来思之,是有这三样意思。然却不是三路,只是一路,有浅深之不同。”(同上,第329页)

      余国秀区分了三种自欺,一是伪善之人,此类人全无善心,其用心都在于掩盖自己的恶行;二是虽知好善恶恶,却无法去除心中恶意,苟且自瞒;三是对善恶知得不真切而随意而行的人。应该说,前两种是“有意”之欺,第三种是“无意”之欺。朱子认可余国秀的三种区分,并认为这都是自欺的深浅不同。对这三种情形,朱子其实有更细微的区分,认为第一种情形是纯粹故意为恶,朱子曰:“大故是无状小人,此岂自欺之谓邪!”(同上,第337页)指出这非经文自欺之本意。第三种情形,朱子曾称其为“欺”而非“自欺”:“舍他不得,这便是自欺。不知不识,只唤欺,不知不识却不唤做‘自欺’。”(同上,第327-328页)所以这种不自觉而为恶的情形也非自欺。于是,只有上述第二种情形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欺”。

      对于自欺的这种理解,朱子在和李敬子的讨论中有进一步说明。朱子曾注自欺为:“外为善,而中实未能免于不善之杂。”敬子建议改为:“外为善,而中实容其不善之杂。”(同上,第337页)“容”是说意识到不善之杂并对其有意包容,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而“未能免于”是说心中难免会有恶意,即并非是有意包容恶意,而是对之无可奈何。朱子一开始认为“容”字不对,因为这样对应的“毋自欺”工夫是“硬去捺他”,即完全靠自我意志来去除恶意,这有勉强的意味,于是强调自欺发生的源头是见理不明,要从源头做工夫。但随后,朱子又认可了敬子的说法,曰:“自欺却是敬子‘容’字之意。‘容’字却说得是。盖知其为不善之杂,而又盖庇以为之,此方是自欺。”(黎靖德编,第338页)也就是说,自欺是在知善知恶的情况下对恶意有所包容,对应余国秀的表述就是隐微之际,苟且以自瞒。

      不过,朱子肯定“容”字正是自欺本义的同时也没有放弃对自欺源头的追寻,“敬子之言自是,但伤杂耳。某之言却即说得那个自欺之根”(同上)。“自欺之根”即见理不明,“未能免于不善之杂”,不知不觉地陷入自欺。因此,朱子还是会肯定自欺现象有更深层的意识根源,认为余国秀所说的三种情形“只是一路”。这样综合来看,自欺的直接表现是对心中的恶意有所包容、无法去除,而对此进行追溯则有因致知欠缺而存在的“自欺之根”,为了方便表述,我们不妨称自欺的直接表现为“自欺之表”。在《大学章句》中,朱子最后注自欺:“自欺云者,知为善以去恶,而心之所发有未实也。”(朱熹,第7页)朱子在此没有说“未能免于”,也没有采用“容”字,但不意味着朱子放弃了这两种理解,应该说是进行了统合。“心之所发”兼具主动与被动,既包含有意包容的一面,也包含无可奈何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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