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1)05-0129-08 约翰·麦基(John Mackie)的“怪异性论证”①(argument from queerness)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当代元伦理学家关于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的讨论。一般来讲,道德实在论者认为,存在可以被我们人类认识的道德真理或者道德事实,并且这些道德事实构成了真实世界的一部分②。但根据“怪异性论证”,能够对我们发布“绝对命令”的道德事实(或者客观价值)似乎完全不同于宇宙中真实存在的任何其他事实,因此,它们如何能够成为真实世界的一部分?我们又是如何能够获得关于它们的知识的? 面对麦基的挑战,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者给出了简单而直接的回应:道德事实本身就是或者可以还原为科学所探究的自然事实,因此,道德事实本质上并不“怪异”。但非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者却无法如此轻松地摆脱“怪异性论证”。一方面,他们必须解释不同于任何自然事实的道德事实到底是怎样一种存在;另一方面,他们还要解释自成一体的(sui generis)道德属性为何随附于(supervene on)普通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还要解释,在自然属性方面没有任何差别的两个对象为何在道德属性方面也不会有任何差别。 然而,近来有一批非自然主义者认为,道德实在论根本无须应对上面所说的形而上学挑战,因为道德的客观性并不要求我们作出任何额外的本体论承诺(ontological commitment)③。例如,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在回应“怪异性论证”时说: 很明显,他(即麦基)对于宇宙是什么样子有一种确定的理解,并且假定了,关于价值的实在论要求宇宙中充斥着额外的实体、性质或者关系,这些东西就像柏拉图的理念或者摩尔所谓的非自然性质一样。但这一假定是错的。……说价值是真实存在的,并不是说它们是真实存在的神秘实体或者属性,而是说它们是真实存在的价值,亦即,我们关于价值的判断或者关于人们有理由去做何事的判断,可以独立于我们的信念和倾向而为真或者为假。这里并不包含其他类型的真理。事实上,没有什么其他类型的真理可以显示价值的真实性[1](144)。 在内格尔看来,价值的客观性必须源于其自身,而不能通过还原为其他任何类型的客观事实来保证。而为了维护价值的客观性,我们必须依赖关于价值或者理由的内部推理,而不需要在自然世界之外承诺任何额外的实体或者属性。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将这种立场称为“寂静主义实在论”(Quietist Realism),并尝试解释了其理论动机、核心主张和论证思路④。本文的目的则是对这一立场提出批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本文将斯坎伦(T.M.Scanlon)作为讨论对象,因为在我看来,斯坎伦对于寂静主义实在论的辩护尤其清晰有力。本文在考察斯坎伦的论证细节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我称之为“对称性问题”的挑战。我将论证,寂静主义实在论者难以打破两套内部融贯的道德话语的对称性,这意味着,为了保证道德的客观性,他们需要在规范领域的内部推理之外承诺规范事实的存在。 二、斯坎伦的寂静主义实在论 让我们从斯坎伦的一段话开始: 道德信念的对象并不是在我们之外的、位于空间或者任何其他地方的事物。因此,(不同于关于物理世界的信念)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道德信念的对象是这样的一类存在:仅仅通过正确地思考它们,我们便可以发现其真理[2](8)。 道德信念的对象不存在于任何地方?这似乎显然是错的。比如,我相信随意撒谎(在道德上)是错的。很明显,这个道德信念的对象是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中的一种人类行为(即随意撒谎)。斯坎伦对此的回应是,道德信念的对象并不是存在于世界中的事物,而是那些事物之间所存在的规范关系(normative relation)。这一规范关系便是理由(reasons)。简言之,说“随意撒谎是错的”便是说“理性行动者有充分的理由去拒绝随意撒谎”⑤。在斯坎伦看来,只要我们可以找到充分的理由来支持我们的道德信念,“就不会再有任何有趣的关于道德的本体论问题了”[3](2)。但这无异于把关乎道德的本体论问题转嫁到了理由身上。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理由是什么?理由为什么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地方? 斯坎伦很乐意把元伦理学的讨论重点放在行动理由上面,因为根据他的“理由基础主义”(Reasons Fundamentalism),理由是规范领域的最基础要素,而道德只是规范领域的组成部分之一。不仅如此,斯坎伦相信,存在关于理由的客观真理或者事实,并且关于理由的事实不可以还原为任何自然事实。但另一方面,他认为,关于理由的真理(或者说规范真理)并不要求任何额外的本体论承诺。如其所言: 对于不可还原的规范真理的信念并不包含对于任何特殊实体的本体论承诺。可以成为理由的事物并非特殊种类的实体,而只是普通事实,且在很多情况中只是关于自然世界的事实……规范真理的独特之处并不在于成为理由的事物,而在于像“作为某事的理由”或者“是充分的或者决定性的理由”这样的规范关系[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