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本体及其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从道德领域看,以成就人格为指向的道德进路,涉及德性伦理,其特点则在于注重道德本体。这里所说的本体主要指人的内在精神结构或意识结构,在道德领域,这种意识结构具有伦理的内涵并构成了人的道德行为展开的根据。考察道德本体,既需要关注规范与德性的关系,也应辨析“本体”与“工夫”的互动。在引申的意义上,与道德本体相关的另一问题是“应该”和“理由”之辩。道德本体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一般规范的内化形态,规范本身则规定了“应该”。但具体的道德行为同时又展开于特定的情境,后者为偏离规范所要求的“应该”提供了“理由”。通过调节“应该”与“理由”的关系,道德本体从另一侧面展现了对道德行为的具体作用。从行为的发生看,道德本体的作用同时体现于对行为的推动,后者进一步关乎对道德动力的理解。道德本体和道德行为,都并不是以静态的形式存在,而是展开为一个过程,从中国哲学的视域看,这里又涉及“生生”的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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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道德?如何成就道德?从理论的层面看,以上问题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如何成就行为,一是如何成就人格。与之相关的是道德哲学的两种不同进路:“如何成就行为”的追问首先与规范伦理学相关,“如何成就德性”的考察则更多地与德性伦理学相联系。

      德性伦理学的基本取向,表现为通过成就人的德性或人格,以担保行为的正当性。这一伦理进路的前提,是注重道德的本体。“道德本体”中的“本体”与形而上学或本体论意义上的“本体”概念有所不同,其含义主要与中国哲学所讨论的“本体”与“工夫”相涉。在后一视域中,所谓“本”即本然,“体”则指观念层面的存在形态。总起来,作为中国哲学的概念,“本体”的直接含义即观念形态的本然之体为,其实际所涉,是人心中本来具有的精神结构或意识系统。在道德领域,这种意识结构具有伦理的内涵并构成了人的道德行为展开的根据。宋明理学,特别是明代王学,对以上论域中的“本体”与“工夫”作了较多的辨析,其中诚然蕴含某种思辨、抽象的内容,但如果扬弃其思辨性,则不难看到这一论辩对人的内在精神结构或意识结构与道德践行关系的注重。从现实的形态看,道德行为作为自觉之行,总是基于人的内在意识,表现为理性明觉、意志决断、情感认同的结果;行为的展开,始终受到内在道德意识结构的制约。

      具体而言,表现为道德意识结构的道德本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广义的认识内容:不管是对象性认识(包括了解道德行为发生的具体情景),还是对伦理关系的把握或对规范的理解,都涉及广义的道德认识;二是价值取向:道德本体作为道德行为发生的内在根据,包含人的价值观念、道德定向。从实质的内容来说,道德本体无法离开以上两个方面。在引申的意义上,道德本体同时涉及通常所说的情感、意志、理性,当然,在道德本体中,这些方面不仅仅表现为心理学意义上的构成因素,而且包含道德的内涵。从中国哲学的角度看,以上视域中的道德本体,可以从“仁”的观念加以理解,事实上,在中国哲学中,道德本体在某种意义上便被视为“仁体”。作为最早由孔子所系统阐发的观念,“仁”本身具有综合性。按孔子的理解,“仁”首先包含价值层面的情感。当他的学生樊迟询问何为仁之时,孔子便以“爱人”作答:“樊迟问仁。子曰:‘爱人’。”①“爱”具体表现为人的内在情感,以“爱人”为仁,意味着赋予仁以情感的内涵。孔子又说:“我欲仁,斯仁至矣。”②“欲”既涉及意向性,又表现为意志的选择。孔子同时提出“忠恕之道”,所谓忠,即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③;恕则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④。两者的侧重之点在于所谓“推己及人”,其中包含理性推论的内涵。此外,孔子所说的仁总是与知联系在一起:“未知,焉得仁?”⑤事实上,“知”和“仁”的统一(仁智统一)构成了孔子思想的基本构架。“仁”的以上方面涉及知情意,“仁”本身也由此表现为综合性的精神形态,它从一个方面比较具体地展现了“道德本体”作为道德意识系统或道德精神结构所包含的多重内容。

      上述形态的道德本体在道德实践过程中呈现多方面的意义。前面已提到,道德领域中任何自觉行为的发生和展开,都非无意识的过程,而是受到行为者本身内在道德意识的制约,并以这种意识为其根据。事实上,中国哲学中的“本体”与“工夫”之辩也从一个方面涉及以上关系:“本体”的生成或对“本体”的自觉意识固然源于“工夫”,但“工夫”的展开同样离不开“本体”的制约。作为道德工夫的根据和出发点,道德本体不仅从“如何”的层面为道德行为提供了引导,而且也从“应当”的层面为这种行为提供了方向,两者都具有规范意义:如果说,本体中的认知之维关乎行为“如何”展开,即“如何做”;那么,本体内含的价值取向则涉及“应当”选择何种行为,即“做什么”,后一关切往往又进一步转化为行为的动机,并推动着行为的发生。总起来说,道德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内在根据,其践行工夫也需要具有现实的出发点,从而,道德本体在二重意义上制约着道德主体及其活动。

      如果回溯中国哲学史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某些趋向,便更可以注意到承认本体的意义。从哲学史上看,禅宗表现出“以作用为性”的进路,“性”与本体处于同一序列,所谓“以作用为性”,也就是把人的偶然举止,诸如行住、坐卧、担水、砍柴等都看作人之本性或本体,这种看法实质上以为人的行为无须内在本体的引导,只需跟着感觉走,其内在旨趣是消解本体。朱熹一再批评禅宗“以作用为性”,并将“性”与“理”沟通起来,强调“性即理”,亦即肯定本体层面的理与性的内在关联,由此否定了通过“性”的偶然化(“以作用为性”)以消解内在本体的理论取向。在现代哲学中,实用主义也不承认普遍的意识结构,其特点更多地表现为从认识论角度消解一般概念的作用。对实用主义而言,在人的生存过程中,重要的首先是在具体情景中解决人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情境具有主导的意义:“所谓个人生活在世界之中,就是指生活在一系列的情境之中”⑥。人究竟做什么、如何做,都受到特定情境的制约,而非取决于一般的理论或一般的原则,也与作为一般原则内化的意识结构(本体)无涉。现代分析哲学,特别是后期维特根斯坦、赖尔(Gilbert Ryle),等等,多少表现出某种的逻辑行为主义的倾向,其特点之一在于将内在心理、意识还原为外在之身。维特根斯坦便认为:“一种‘内在过程’需要外部的判据。”“人的身体是人灵魂的最好图画。”⑦赖尔则强调:“‘在心中’这句话可以而且应该永远被废弃。”⑧这些看法固然有哲学上祛魅之意,但同时也表现出消解内在意识结构或精神结构的趋向,因而不能被视为对概念、精神、意识的恰当理解。由此反观中国哲学确认和接纳本体,则不难看到其中展现的不同思想进路,其中蕴含的理论意义,无疑需要加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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