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1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①以资本和劳动力为核心要素的资本主义生产加速了世界市场一体化,这种力量不断地打破市场界限,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但是,由于不同民族国家处于供应链的不同位置,从一体化的世界市场中获益不一,被掩盖的矛盾遂逐渐显露。近几十年来,中国增长方式的出现,美国霸权力量的相对削弱,使得由博丹(Jean Bodin)、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等思想家所构建起来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面临强烈冲击。为应对全球化或逆全球化的问题,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哈贝马斯认为,后民族国家已经来临,重构国际秩序势所必然。哈特、奈格里认为全球化进入了后帝国主义(美国曾经占据霸权地位)的“帝国”范式,诸众的反抗可以为人类进入大同世界开辟道路。无论哈贝马斯还是哈特和奈格里,他们所建构的共同体都是形式上的共同体,都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民族历史转向世界历史的过程中,地域性的个人将被世界历史性的普遍的个人所代替,个人命运需要在重构所有制的情况下得到关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发挥了马克思、恩格斯基于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世界历史观,要求在不同民族历史文化中发掘和汲取沉淀下来的实质性的可资共享的资源,实现对形式共同体的超越,进而在新时代条件下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 哈贝马斯构建的形式共同体:扩展包容性的政治共同体 哈贝马斯是较早意识到全球化对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带来严重挑战的当代思想家。近二十年来,他持续关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发表文章表达己见,前南斯拉夫内战、“911事件”等都进入过他的视野。他的基本思路如下:(1)“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社会整合概念,历史上曾经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形成,但是,民族国家没有实质性的东西可以依赖,只是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Richard O'Gorman Anderson)意义上的“想象的共同体”;(2)自由主义、共和主义是民族国家赖以成立的意识形态,两者都建基于一种政治意志,前者依托于公民的契约形式,后者则仰赖于公民履行责任;(3)民族国家由于自身的张力,加之全球化生产的加速,主权能力遭遇了挑战,因而需要在超国家层面寻找替代性力量。哈贝马斯意识到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的张力,即形式的契约政治不可能完全消解实质不同的民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同一民族国家尚且只是“想象的共同体”,更遑论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抵牾与冲突。 在哈贝马斯看来,以民族国家为单元构建起来的国际秩序蕴含着自我拆解的因素。自由主义国家实际上是封闭的,主权的目的是对内管控,对外权则从属于国内政治,国内政治优先于别国利益。就是说,洛克、密尔等人不自觉地在本国和殖民地之间划了一道主从界线。在他们的构想里,参与制宪订约的人都是抽象的意志主体:“无论是自由主义传统,还是共和主义传统,都从一种唯意志论的角度来看待公民的政治参与: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同等的机会,表达出他们的偏好或政治意志。”②这种抽象的契约形式遮蔽了行为人有差别的实质个性,其中既有血缘因素也有语言因素,甚至宗教因素。被遮蔽和被忽略的实质成分(比如方言、血缘),无法以“公民资格”这样不完备的抽象概念来体现。因此,强调权利的自由主义和侧重责任的共和主义在具体的民族国家内部都存在难以消解的内在紧张。 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国家”概念是功能意义上的,即一种后宗教时代的社会整合形式。“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Legitimationsmodus)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soziale Integration)。”③民族国家作为意识形式占据了以前宗教信仰的位置,具备了类似宗教信仰的社会整合功能。其实,民族并没有牢固的实体支持,地域、血缘、语言、记忆、文化等都无法作为共同根基。哈贝马斯认为,“卢梭和康德归纳出了共和主义的自主性概念,其反事实的内涵所对应的,只能是对现实性的另一种修正,因为它在民族国家社会范围内找到了自己的‘落脚点’”④。卢梭和康德的自主性来源于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强调国家的实体地位和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等美德。这一传统发展到黑格尔那里,则通过“精神”借助日耳曼民族实现了具体化。马克思把这种神秘的“精神”现实化,将其转化为历史中的物质生产方式及其交往方式。哈贝马斯认为,借助民族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于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忠诚,建立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一个民族可以从他们共同的出生地、语言和历史中找到自身的特点,而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体系则建立了一种多少带有想象的同一性,并由此让居住在一定国土范围内的民众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属性——尽管这种属性一直都是抽象的,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传达出来。抽象的政治法律形式的一致性和普遍性,与有实质性差异的血缘、语言、文化、地域,甚至历史记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哈贝马斯认为,人种具有自然差异,也正是这种自然差异导致了历史上形成的共同体不是单数的,而是复数的,从而进一步导致了各个民族之间的融合会遇到实质性的矛盾。这种实质性矛盾成为两种文化成员之间交流或一个外来民族成员融入本土主流文化的障碍。简略地说,这就是通过自然历史形成的民族共同体与通过契约主义构成的民族共同体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形式和实质的矛盾。后一种共同体是法国大革命以来解放叙事的重要议题:自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来,“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任何一次新的闭合,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平等的普遍主义的约束,而这种普遍主义的基础在于认为应当平等包容他者”⑤。概言之,一种是以血缘、语言、集体记忆、生活习俗等实质性要素为基础,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历史命运共同体;另一种则是表达了政治意志的公民所达成的形式上的共同体。前者是偶然的、具体的,后者则是必然的、抽象的;前者借助想象,后者则需要真实的政治意志;前者用想象解决共同体的不同质的问题,后者则需要运用理性认可政治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