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重整价值属性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太明,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杨新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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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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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债权人会议中,两家投资人除报价外,计划草案的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全体债权人却投票选择了报价低的投资人。这个结果让人非常困惑:通常交易价格越高,债权人受偿率也会增加,那么债权人为什么会作出如此反常的决策?债权人决策有违资产处置“价高者得”的铁律,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本文拟由此入手探讨一下破产重整价值属性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问题。

      一、关于破产重整的价值属性及特征

      破产重整是基于破产法保护框架下的司法重整。与庭外重整相比,尽管交易标的没有变化,但破产法围绕破产重整的申请、受理、审理、终结,特别是围绕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表决(批准)、执行与监督一系列的规定,重构了整个交易流程。而重整价值的识别、变现及分配是破产重整各方关注或博弈的核心内容,所以,破产重整价值属性及特征,是债权人决策的逻辑基础。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包括债务人本身持续运营的经济价值和因破产(重整)外溢的社会价值两个方面。其中基于债务人经营要素的经济价值是其重整价值内在的属性,是潜在投资人拟支付对价的基础;而因破产外溢的原有债务人承担的居民就业、金融稳定等社会价值,是债务人重整价值的外在属性,是政府被动承担的社会责任,府院联动解决债务人破产重整形成社会问题的基础。

      (一)破产重整的经济价值属性及特征

      1.重整价值的主体属性。破产重整价值的承载主体是债务人,购买主体是投资人,与出售相关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出资人、管理人、债权人、法院等等。这些与出售相关的主体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主体的适格性。主体的适格性是指法律认可的主体,才有资格参与破产重整事项,享有破产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债权人的适格性:一是主体资格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这些法定程序包括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职工债权除外)、管理人审查(职工债权需公示)、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异议处置、法院裁定确认等等。二是主体权利及行权方式法定,如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应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人须参加债权人会议,才能行使破产法六十一条规定的十一项权利、享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等等。

      管理人的适格性: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权利义务方面,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接管财产印章资料、调查财产、决定内部管理等九项职责;第六十九条明确了管理人实施转让财产、借款、担保等十项行为需报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定义务;第二十三条赋予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监督的权利等等。

      债务人的适格性:经法院审查裁定重整的债务人,才受破产法保护和约束。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法院受理破产后,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等人员保管财产印章、配合工作等五项法定义务。

      由此可见,破产法明确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主体的适格性,其权利义务在破产重整期间,既受破产法的约束,也受破产法的保护。

      (2)债权人权利等级差序化。与庭外重整基于个别债权人司法执行优先受偿和先来先得的清偿原则完全不同,破产法是一种整体依权利等级差序化的平等清偿方式。债权人权利等级差序化,是指所有适格债权人(或出资人)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的行权顺位进行受偿,即按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行权差序受偿。行权差序是指根据破产法一百零九条及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前序债权未得到受偿的情况下,后序债权不能受偿。举例说明如下:

      若债务人变现后可分配财产2亿元,债权总额7亿元,包括职工债权1亿元,税收债权0.6亿,普通债权5亿,劣后债权0.4亿元。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1.6亿全额受偿,受偿率100%,普通债权5亿元受偿0.4亿元,受偿率为8%,劣后债权0.6亿元均得不到受偿,受偿率为0;若投资人提高报价1亿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则可供分配财产变为3亿元,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1.6亿仍全额受偿,受偿率100%,普通债权5亿元可受偿1.4亿元,受偿率由8%提高到28%。这个案例表明:一是处于不同行权等级差序的债权,在受偿率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二是可供分配财产的增加并不能惠及所有债权人,所以报价不是决策重整方案最核心的指标。

      (3)主体的群体性。主体的群体性指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可能不止一位法律主体,而是涉及多位法律主体。主体的群体性,直接决定其诉求的多样性及通过博弈取得平衡。诉求多样性以债权人为例,优先权人因对特定资产或权益有优先权,使其具有“网破鱼不死”的超然地位,所以他们重点关注进入破产程序后,受到限制可能造成物权价值的损失及受偿率变化;普通债权人中,大额普通债权人要全力避免重整失败转清算扩大损失,所以充当理性经济人角色;小额债权人金额小、承担风险的能力弱,重整成功提高的受偿率在绝对金额上的影响不大,所以他们利用人数上的优势,迫使其他债权人让渡权益,使其债权高比例甚至100%受偿,否则不惜破产清算与大额债权人一起“鱼死网破”,小额债权人往往充当不理性的经济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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