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障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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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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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中国青少年研究
复印期号:199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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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许多的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事实证明,仅仅有立法和司法的保障是不够的,立法保障是实现儿童权益的必要前提,属于政府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政府的职能,但保护儿童的权益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而且也是社会的事,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法律不应只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能否实施,靠的是法律背后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儿童权利公约》也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好,所传达和承载的是一种全新的儿童观念,这种儿童观与传统的儿童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把这种全新的儿童观转变成广大教师、家长以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传统的儿童观往往从“国”或“家”的角度来认识儿童的价值,社会把儿童仅仅看作未来的就业者,家庭把儿童看成了私有财产,所以儿童在成人眼里在家需要依附父母,在外需要学习谋生的技能,儿童并没被成人社会确认是独立的个体,在社会和家庭中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这种传统的儿童观普遍存在于我国公众之中,一直影响着人们对待儿童的态度和教育及培养方式,所以我国虽然有健全的儿童法律体系,但是仍然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公众意识作为社会心理基础,这才是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原因所在。

      以往人们普遍把儿童当作弱小的被动的保护对象,而较少把儿童当作是具有积极的主动的权利的主体,从这种儿童观出发,成人们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儿童,较少或根本不去关注儿童本身的愿望和需求,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与儿童发展相关的内容,成人都应注意培养儿童学会表达个人的意见并对他们的表达表示出应有的尊重。然而在现实中儿童能够充分表达自我意愿和需求的机会少得可怜,比如对儿童节目的评选,一般不征求孩子们的意见,一些有关儿童的会议儿童虽然出席了但没有发言的机会,几年前一位来自上海的全国少代会代表就曾表示过这种想法,虽然只有小学四年级,但他表示参与的意识十分强烈,他提出少代会上的少年代表为什么不能参加有关章程的讨论?而成人代表却可以,还有在许多场合我们所看到的一些儿童代表的发言常常都是由成人写好的,而并非真正出自于儿童的心声。此外生活中也不难看到如儿童被成人摆布,去做一些装饰性的参与,或是象征性的参与。这种无视儿童自我意识的情形,往往又是在“为了孩子们好”的旗帜下进行的,所以有时人们对儿童已经造成了伤害,却还浑然不知,而儿童会明知受了伤害,也找不到理由进行自我保护。所以,把儿童看作积极的主动的权利的主体,正是今天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点。不必否认儿童由于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幼小和不成熟,当然需要成人来保护,但是保护替代不了儿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不等于不需要对儿童的权益表示应有的尊重。应该说,保护儿童的前提是尊重儿童,缺乏尊重的保护就有可能成为对儿童权益的伤害。例如最近被媒介披露的一些少年百科全书,尽管出的是少年儿童读的书,却并没有以为儿童争取最大的利益为目的,而仅仅把他们当作了图书的销售对象,所以书中错误较多,导致儿童希望获取知识的目的没有达到,还伤害了他们求知的积极性,因此说只有在尊重儿童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在尊重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从体验和感受尊重的过程中,还可以学会尊重他人和自我尊重。

      说到儿童,成人们习惯把他们与接受各种教育相结合,往往会把儿童阶段,单纯的看成是接受教育的阶段,为此当儿童受教育上的权益受到伤害时,成人是不能接受的。但是,从这个角度上讲,儿童作为社会意义的人,就会变成了各种教育所要加工和塑造的对象,师生之间、父子之间较为突出的关系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而他们彼此之间作为人与人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关系被淡化了甚至是被遗忘了,童年结果演变成了仅能提供儿童训练长大后生存能力的场所和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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