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尤其是青年学生的权利意识被唤醒,其重要标志是自我意识觉醒。然而当前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状况并非令人乐观。本文拟从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某些具体表现出发,探讨其权利意识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寻求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的途径、方法。 一 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约、中国传统文化后继性影响以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呈现出以下特点: 1、权利的欲望与权利的认知不协调——盲目从众,权利认知模糊。自从改革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有强烈的平等权利愿望。然而对自己应该和实际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十分模糊,支离破碎,甚至表现出对权利的陌生。权利意识很大程度来自从众心理,人云亦云。他们谈论人权,却不知道人权与自己实际生活的关系如何?他们渴望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有多少?他们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 2、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的不协调——强调权利、价值,忽视义务、责任。当代青年学生确立了权利观念、价值观念之后,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他们强烈要求获得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他们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和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他人的利益,是否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危害。 3、对权力与权利的价值取向的不协调性——重“权力”轻“权利”。当代青年学生受传统的法律意识影响,权力观念仍十分深重。一方面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力事实”极为敏感、向往,甚至不择手段去追求;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对权利的轻视,淡漠。一方面对权力者的侵权行为深表不满、痛恨,疾呼权力者的权力要加以制约;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又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寄希望于某些权力的作用。 4、权利意识呈现出多种层次,权利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从青年学生个体来看,表现为既有推进社会进步的权利观,又有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落后的权利观,既有社会主义的权利观,又有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权利观。从青年学生群体来看,权利意识呈现出三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对公民的权利积极探索和理解,对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和义务有科学和系统的认知。第二层次,对权利持有积极心理状态,反映出对权利的认知、感觉、情绪和愿望。但缺乏对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科学和系统的认知,表现出片面强调权利而忽视或贬低义务。第三层次,对权利持消极心理状态,由于个人认识的局限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使这些学生对权利表现出淡漠情绪和消极态度。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是一定物质、精神因素的反映。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和偏差,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其一,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这种社会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君主既是权力的所有者,又是权力的行使者,“君权神授”为其权力的垄断戴上正义的光环。唯有权力的恣意妄为、纵横弛骋,没有权利的栖息之地。人们的行为及行为评价,必须无条件服从权力。人们不能以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立足于社会。个人的权利被无情的扼制、剥夺、抹杀,个人的价值微不足道。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们对权利及权利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的疏忽,导致权力决定一切的专制行为至今仍未消除。这种久积的专制遗风仍影响着人们敬畏权力、屈从权力、崇拜权力,而淡漠了权利。这种权力观念在青年学生身上也有突出表现。如有人说:“朝里无人难办事”、“有权能使鬼推磨”、“满腹经伦,不如跪靠衙门”。还有的认为青年学生光有良好的知识技能素质不够,还必须学会一套能应用自如的“奉迎术”,否则事业难成。更有甚者,只热衷于投机钻营、巴结讨好权贵之类的技能训练,而忽视自己思想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其二,西方极端个人主义观念的侵袭。 西方极端个人主义的要害,就是只要求享有自己的权利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只向社会索取,不向社会奉献。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竞争意识、功利意识的冲击下,唤醒了在人们心中压抑已久的正当的物质利益要求,使人们敢于正视和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从此获得合法地位。与此同时,一部分青年学生在西方极端个人主义观念侵袭和影响下,迷失方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等。某省属大学对二年级学生的一项调查中,回答“如果国家、集体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你首先选择前者还是后者?”的问题时,令人吃惊的是选择后者的学生比例竟有一成之多。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其三,民主与法制不健全。 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以民主与法制的健全为前提。民主与法制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犹如一把双刃剑。法制的性质取决于民主的性质,而法制的程度也与民主的程度相匹配;法制体现着民主的内容,又保障着民主的实施。民主被破坏时,必然是法制遭到践踏的时候,而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时候,必然是法制得到加强的时候。然而目前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还不够健全,人民还不能真正依照法定程序把自己真正信任的人选进国家机关充当公仆,也还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不称职的公务人员,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常常流于形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化急剧,民主与法制建设还不能及时满足社会需要。一方面,许多法定权利不被人们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法制建设滞后,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民主与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贯彻不力的问题。这些负面效应给青年学生带来了不良的心理影响,表现为对民主与法制信心不足。如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持冷漠态度。在某校一项调查中,青年学生对个人十项权利重要性的排序,选举权列为第六位。而笔者在一项调查中,对于“不论一个人的官怎样当上的,只要他们能够为老百性办事,就拥护他”的说法怎样看?同意的和十分同意的占60%,反对的占28%,说不清的占12%。可见青年学生对于自己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反映冷漠,普遍不重视。当问及对“我国法律不管用”这一说法如何看时,认为很有道理的占15%,有一定道理的占58%,没有道理的占27%。笔者在教学中了解到,青年学生对我国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知之甚少,甚至很陌生。当问到对最能体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政诉讼法》知否时,竟然全班只有15%的学生略知一二。由于这种法律认识水平低下,不仅导致青年学生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不能很好依法办事,有的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