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作 者:
薛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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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北京法制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中国青少年研究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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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应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下面,仅就北京市某区检察院1997年所办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对当前青少年犯罪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犯罪的特点

      1、外来人员犯罪居高不下,以侵犯财产罪占首位。他们的犯罪目标明确,犯罪对象直指公民的财物。如徐某、陈某、舒某3人抢劫案。1997年1月10日夜12时许,3人来到西直门火车站准备回原籍。徐提出:“咱们弄出租车司机的钱。”3人做了详细的分工。在西直门火车站附近,拦下了某汽车公司刘某的车,在到“目的地”准备结帐时,3人凶相毕露,持刀将刘的人民币200余元抢走,还威胁刘不许报案。2、团伙犯罪特点突出,较之往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如程某、赵某、廉某3人抢劫案。3人系本市西城区某歌厅雇佣的人员,实则充当该歌厅的“打手”,1997年7月27日晚,住在燕京饭店的刘某及好友王某,被一女子花言巧语地骗入歌厅。当二人被带到所谓的KTV包间时,发现气氛不对,要求结帐离开此处。这时程等人闯入,强行要求二人写下:“一时冲动与小姐发生性关系,赔欠款8000元”的字条,刘某在对方百般侮辱下写下欠条。之后,程等3人强行将刘带回燕京饭店的住处,将刘的人民币4000元、日元3.7万元及有关证件抢走,并强令刘某准备好2000元人民币次日来取。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程某等人的行为给首都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3、犯罪手段奇特。一些犯罪分子挖空心思,不择手段地去追逐金钱。外地来京人员康某于1997年4月间,结识了卖淫女刘某等人,双方商议,由康负责在大饭店包房间,交房费,刘在饭店内找嫖客,刘卖淫挣的钱二人平分,如果遇到麻烦由康出面解决。5月15日,由康某和后来参与此案的赵某在新大都饭店包下一间客房,刘等人在该房内用电话联系住店的客人进行卖淫活动多次,挣来的钱供几人吃喝玩乐。4、在职青工犯罪引人深思。1997年以来,连续发生几起在职青工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这些青工都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收入,通过几年的工作,对业务也逐渐熟悉,他们看到工作中的漏洞,不是积极地向单位建议修改,而是千方百计钻空子。如某保险公司青工贾某,利用单位工作中的漏洞,将单位的保险单据窃出,将保户私自约出,谎称为保户上船的保险业务。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为福建等地的30余条船上了“保险”,骗取保险费50余万元。案件被侦破后,被骗保户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他们出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使该保险公司的信誉受到严重的危害。

      二、犯罪原因

      1、从未受过法制教育。

      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员没有受到过法制教育。由于他们受到生长环境的限制,来到大城市,心理极不平衡,产生犯罪的动机。2、文化水平低,分辨是非能力差。这部分人多为混迹于社会上的学校流失学生,幼小的年龄本来就无法分辨良莠,而过早地流入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诱惑轻易地侵袭了他们脆弱的心灵。3、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这部分人多出生于独生子女家庭或单亲家庭。这类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容易走向极端,或者重智力教育,不重视法制教育,或者干脆放任自流,没有家庭的约束,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极易走上犯罪道路。4、单位放松教育。一些单位领导只抓业务,不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制教育,疏于此方面的管理,使单位的一些青工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危害单位的利益。

      三、如何减少此类犯罪的产生

      1、要把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以及法律基本知识,作为九年义务教育中的一门必设课程,让青少年的头脑中烙下法制的烙印。

      2、各个单位对青年职工要关心爱护,尤其是在法制教育方面要常抓不懈,聘请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3、对聘用外来人员较多的单位,除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外,要加强他们法律、道德、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并将此列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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