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身份形式与财产形式理论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光伟(1971-),男,安徽滁州人,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资本论》方法论和中国经济学研究;胡璇(1989-),女,湖北武穴人,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南昌 330013)。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工资是以人为范畴的经济规定,这决定工资研究是劳动价值论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重要研究组成,从“唯物史观=通史规定”角度看,则是其中的基础部分。沿着通史的理论道路,以生活资料生产的历史发展形式为考察路径,以工资形式为考察中心,于是引出“身份工资”与“财产工资”范畴。研究表明,对工资范畴的历史规定进一步引申出“所有制形式本位论”问题,即理论逻辑要求通过人本位与物本位(两类所有制形式本位规定)来区分工资的身份形式与工资的财产形式,界定其概念内涵和知识逻辑。中国共产党的按劳分配观是“通史原理”与“断代史批判”的工作统一,是百年道路的辩证法思考产物,其指导了社会主义工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标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伟大历史启航。


期刊代号:F103
分类名称: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复印期号:202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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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身份工资反映“人的身份关系——阶级关系”,财产工资反映“人的财产关系——阶级关系”;工资身份形式(ow)与工资财产形式(cw)是时代实践的理论提问——时代之问、实践之问、理论逻辑之问,更是“历史之问”。这一提问规定生动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方法论立场,其内容具体包括:(1)什么是和如何研究工资身份形式;(2)社会主义工资的范畴性质及理论实质;(3)所有制形式本位的考量;(4)中国共产党按劳分配观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内涵。其表明:工资的历史特性存在于“人本位”与“物本位”的历史较量之中,指涉人——生活资料——工资的历史建设关系。w(工资)=ow+cw公式不是先验的,而是产品分配关系的通史范畴。所谓通史,即站在共产主义的历史高点回望——“人类史前史”回顾。工资通史范畴的一般理论进一步表明,中国共产党按劳分配观乃是对“基本工资形式”的时代定格,是这个理论标识身份与财产“重建行动”的实践启航。由此,范畴生产不仅是形成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基础,而且一旦为群众掌握,必然由理论思维化为物质力量。

  一、引论:为什么需要研究工资身份形式

  一门科学意味着术语的革命。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由财产关系的现象学及其实证路径提出财产工资的种种概念不同,马克思由“劳动力价值”科学说明工资范畴①。总体而言,这是劳动价值论规定的“工资理论”的本义。劳动力价值首先不是概念,甚至不是范畴,是生活资料本位制度的客观认识形式乃至是对象关系本身。因此,试图离开价值关系寻找工资概念是理论上的“歧途”。这是对什么是工资的回答。同样,对什么是工资的身份形式的回答,也不能背离这个认识原则,搞书斋式的“定义”。科学的定义不能凭主观来创造,只能经由对象范畴加以认识产生。一言以蔽之,身份工资的规定只能置身工资范畴的对象领域进行寻找和确定,舍此别无他途。让我们由“历史上的工资决定”说起。

  约翰,罗默的剥削通论是一个“超历史的通论”。与之不同,我们设定的公式是:Y-w=o·Q+c·T②;式中,Y为总的分配产品(分配对象),w为分配对象关系意义上的工资总体,Q为可供占有或占用的劳动产品的数量,T为可供占有或占用的劳动时间;o为统治者的身权系数,1-o相应为劳者的身权系数;c为生产财产权比重系数,1-c相应为生活财产权比重系数③。根据推导过程,Y=Q+T正是剥削关系通式和工资关系通式的方程联立结果。所谓工资关系通式,即w=(1-o)·Q+(1-c)·T;它界定ow=(1-o)·Q、cw=(1-c)·T,从中导出工资范畴通史形式:w=ow+cw。这个通史形式同时是历史分配关系Y=Q+T的工作范畴或理论逻辑形式。现在需要询问Y=Q+T公式的理论意义究竟是什么?显然,它的通史1.0公式指向了封建制或官僚制的家奴生产,2.0公式指向财产生产,3.0公式指向主人生产,4.0公式指向公共生产。这表明,我们的分析恰恰从封建农奴制开始。

  以“Y=Q+T”观察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同资本主义的历史比较,既有的生活产品分配均与o→(1-o)关系及相应的c→(1-c)演进序列有关,其不以共同体或商品的生产方式特性为转移。必要产品不是孤立、独立的“逻辑本体论”,它和剩余产品同步历史生长,在规定性上互相嵌入、互为依据。这个研究引导我们正确观看工资作为剥削规定的范畴:其应当首先视为“生产制度”,而非分配的直接形式或交换的产物形式。是为蕴涵“分配关系(规定)”生产方式的“通史考”[2]。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工资理论“由发生学工作逻辑出发”,创造性扩展了《资本论》“用财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定义域”’的研究,“发生的,同时也是批判的,经由研究对象的实践规定,历史科学的统一性从而得以凸显。”[3]身份形式与财产形式的历史探究将极大丰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设性理解,并以当代中国之实践、按劳分配的中国方案充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智库。唯理论和逻辑实证的资产阶级研究徒然使自身堕入“拜物教的理论”,因此需要彻底超越西方经济学工资研究“见物不见人”的阶级意识形态,沿着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径将经济形式和生产形式的考察学理化,在经济社会形态意义域中科学确定自身的典型对象性。

  二、建党一百周年之际社会主义工资规定思索及按劳分配历史意义之延伸

  依照这一阐述路径,社会主义工资理论恰好可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把握生产对象与分配对象之统一关系,以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统一规定把握分配关系。如果说在古代社会,工资形式通过生活资料生产制度直接凸显自己的“身份本位”,即“在它内部发生的身份与财产形式的矛盾规定其实是‘家(单位)劳动’主体身份与‘土地身份国家合约’的系统矛盾的一个投射结果。”那么进一步,“按劳分配的‘劳’是身份规定性和财产规定性的统一:既是对共同体本位的历史回归,对历史上各种存在的这种统一性在社会形态意义的扬弃,也必然是初步的真正的‘现实统一关系’。”[2]这凸显了工资规定姓资与姓社的问题。社会主义工资区别于资本主义工资在于坚持按劳分配,在于同时将“社会主义工资”作为范畴,作为统一工资范畴的通史道路的产物。这样看来,不仅社会主义分配实践本身而且按劳分配原则均须作为大写字母的“理论思维”看待。盖因“所谓通史视角,实则是关于‘姓资’‘姓社’问题之关系的机理考察,其同样是‘历史的思维结构’规定。”[2]其指向“人的解放”,然主体(人)的解放说到底是拒绝“双重的劳动异化”,于是,“恩格斯看出‘马克思定义’实质是讲述历史发展道路、求所有制解放”,了解到“拜物教意识经由阶级身份的明确化而转为阶级意识”[4]。经典作家指示的研究道路以另一种方式挑明w=ow+cw作为Y=Q+T范畴的理论必要性;这一道路范畴既演绎工资形式的历史辩证法,也恰当归纳工资概念的历史类集,但需要对按劳分配(原则)做进一步的意义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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