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22 一、引言 《仪礼》中的《丧服》一篇,在传统经学体系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讨论的是人伦的安排,通过丧服制度确定亲疏远近,并依据亲亲、尊尊、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等原则,使得三纲五伦一以贯之。其中既包括一般的人伦安排,也考虑到了重组家庭的特殊情况,如继母、继父等服制。 继母的服制相对简单,在尊尊原则下,父为至尊,继母因配父而有私尊,只因配父这一点,便可以“继母如母”,而不必考虑有无血缘关系。但是继父的服制却复杂得多,其成立有诸多的限定,且有“同居”“异居”等变化,相关的理论解释又有很多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这些争论,探究两个问题:第一,继父服制的立礼本意是什么?充分展开对继父和妻前夫之子(以下简称继子)之间的服制关系的讨论。第二,《丧服》中只有继父是纯粹因养育关系而制服的,可以藉此考察养恩在古代人伦观念中的重要性的变化。 二、《丧服》和《丧服小记》中的继父服制 《丧服》中有两种继父,分别是“继父同居者”和“继父不同居者”: (齐衰不杖期章)继父同居者。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仪礼注疏》,第1108页) (齐衰三月章)继父不同居者。 【郑注】尝同居,今不同。(同上,第1111页) 由上可知,继父、继子关系的成立有诸多限制条件:第一,年龄限制,即“妻稚、子幼”,按照郑玄和贾公彦的意思,指妻未满五十岁,子未满十五岁。之所以有年龄限制,贾公彦认为女子五十岁之后不能再生育,无需再嫁,子十五岁后能独立谋生,不必随母改嫁。第二,继父、继子都没有大功以上亲属。因为大功以上亲属是共财的。子在父族没有大功以上亲属,表明无人共财,无人养育,故不得已而随母改嫁。继父无大功以上亲属,也无人与之共财,因此可以与继子共财。第三,继父有帮助继子祭祀本生父亲的恩情。继父不但养育继子,而且为继子建造宫庙,使其能祭祀生父。并且祭祀本身也极为讲究,如宫庙当设在大门之外,不与继父本族的鬼神相混,妻子不参与对前夫的祭祀等等。可见继父对继子既有抚育之恩,又有“同财祀先”之义,可谓仁至义尽。满足了以上三点,才有“继父同居者”的名义而为继父服齐衰不杖期。 此外《丧服》中还有“继父不同居者”,指在确定了同居关系之后,上述第二、三条中的内容有一项被打破,则变为“继父不同居者”或“异居继父”。具体来说,有三种导致异居的情况:第一,出现了大功以上亲属,而继父仍然“同财祀先”。第二,未出现大功以上亲属,继父却不再“同财祀先”。第三,既出现了大功以上亲属,继父也不再“同财祀先”。继子对于异居继父的丧服降至齐衰三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继父服的成立,以“同居”作为根本条件,若当初继子随母改嫁时,不能满足上述继父子关系成立的三项条件,就没有继父的名号,遑论异居继父。所以“异居”以“同居”作为前提,“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除了《丧服传》外,《丧服小记》对于继父服制也有论述,两者基本一致,互有补充: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郑注】录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今异居,及继父有子,亦为异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礼记正义》,第1500页) 《丧服小记》的“无主后”即是《丧服传》的“无大功之亲”。《小记》“继父同居者”成立的条件是:继父、继子“皆无主后”,继父又“同财而祭其祖祢”。《丧服传》只多了“妻稚、子幼”的限定。关于“异居”,《丧服传》仅强调了“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小记》则列举了“有主后者为异居”。郑玄更把“异居”的情况分为三种:即“同居异财”“故同居今异居”“继父有子”。按照张锡恭的解释,“同居异财”指的是“居虽未异,而财即不同”,即继父无子,而不与继子同财;“故同居今异居”指的是“继父有子,理当异居”,即继父有子,又不再与继子同财;“继父有子”指的是“继父有子未壮,而尚与此子同居同财”,即只要继父有子,虽然还与继子同财,但仍判定为异居。(参见张锡恭,《丧礼郑氏学》,卷一五) 然而以上对于“异居”的解释中,“有主后为异居”指的是继父有子,似乎仅针对继父,是单向性的。但是在逻辑上,继子有子也能打破“两无大功亲”的限定,是否也构成“异居”关系?孔颖达认为:“既云‘皆无主后’为同居,则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礼记正义》,第1500页)孔氏认为,继子有子也能导致异居。当然孔说遭到了后人猛烈的批评。如江永云: 疏家泥“皆”字,增出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一义,则以辞害意矣。假令继父既与之同财而祭其祖祢,又为之娶妇生子,则恩愈深,反以己有子而杀为齐衰三月,于义岂有当乎?(江永,第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