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回到“伦理”的实践哲学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庞俊来,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省道德发展智库。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伦理道德研究期待从“伦理学”向“伦理”的回归,这种回归是一种“伦理理论”到“伦理生活”的实践哲学复兴。面向“伦理生活”的实践哲学应当厘清德性生活、实践智慧与伦理实体等伦理概念。德性生活是实践哲学的存在论基础,当代伦理道德实践就是从古典伦理学的“德福一致”至善追求,经过现代道德哲学的“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的科学理性,回归到生活世界的“德性生活”。实践智慧是实践哲学的实践论形态,主要包括以人的感性为基础的道德的心理形态、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实践理性的科学形态与以人的德性为基础的伦理精神的精神形态。伦理实体是实践哲学的现实理念,是“伦理共体”的“伦理生活”,从“实体下的个体”的古典伦理学演绎的伦理实体,经过“主体间性”的现代道德哲学公共规范,走向“具体个体的实体”的开放性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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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

       古典伦理学与现代道德哲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关注“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后者的核心问题在于“我应该做什么”。从古典伦理学到现代道德哲学,经历了一场论证道德合理性的“启蒙谋划”,这种谋划的后果是脱离生活实践之道德应该的高高悬挂。(cf.MacIntyre,pp.51-61)威廉斯对当代道德哲学进行反思时,提出回到更为遥远的苏格拉底“伦理”问题——“人应当怎样生活”,(cf.Williams,2006,pp.18-20)从“伦理学”(ethics)回到“伦理”(ethos),从而通过对“伦理理论”(ethical theory)的反思与批判转换到对“伦理生活”(ethical life)本身的思考。从根本意义上说,这是要回到伦理理论与伦理实践发生关联的“原初伦理”(original ethics)状态,理解并重构属于当代“伦理生活”的“伦理概念”。

       “伦理生活”,通常用来翻译黑格尔意义上的“Sittlichkeit”。在黑格尔那里,也常称为“伦理秩序”(ethical order),意指所有社会成员所公认和接受的社会伦理规范与伦理秩序,个体能够通过这个伦理规范体系保证或实现其个人自由和幸福。黑格尔站在近代道德哲学的视角指出:“伦理生活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生生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同时,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生活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Hegel,p.189)由是观之,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说,伦理生活首先面对的是“现存世界”,即我们每个人一生下来就会面对的那个“生活世界”,“这个我们在清醒时生活于其中的生活世界已经总在那里了,先于我们而存在,不管是理论的还是超理论的,都是所有实践的基础”。(Husserl,p.142)其次,伦理生活是每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通过行动而参与的生存性的实践生活,每一个生命个体一方面以“现存”的生活世界为“绝对基础”,另一方面以自身的知识、意志和行动去“推动”“现存世界”向前发展。再次,伦理生活是“活的善”,是个体作为道德主体与作为伦理性存在的社会之间互系性结构以及在这种互系性结构中进行生活的现实实践。要言之,伦理生活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的生活,承认自我意识的主体性,承认一种自由和幸福的道德生活的可能性;从价值上说是一种良善的生活,是值得追求的美好生活,是“活生生的善”的生活;从实践意义上说是承续传统、向未来敞开、能够实现的生存性的实践生活。

       当代人的伦理生活与伦理道德困境,不同于古代人和现代人,在于先于其存在的“生活世界”根本性质的变化。古代人的“生活世界”,某种意义上是“自在”的,具有源初存在论性质,着力于在“是其所是”的本体论意义上“寻找一种知识”来确立生活的意义与方向。现代道德哲学,经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的转变,试图确立人人可以理解、认识与把握的“规范性”知识,从而规范行为的原则,确立道德的尊严,其结果是各种“学派”“主义”“思潮”层出不穷。当代人伦理生活,经历了从“寻找一种知识”到“选择一种知识”的范式转换。先于我们存在的“生活世界”面临的不仅仅是各不相同的习俗系统,而且是各不相同的知识系统,现代化的教育系统使得“伦理知识”先行于“伦理实践”。当代伦理学理论被划分为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十分吊诡的是,一方面,在元伦理学中,伦理学家们对于基本的道德概念与道德原则很难达成一致,同时,在规范伦理学中,各种道德原则之间相互冲突甚至截然对立;但是,另一方面,在应用伦理学中,那些在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还没有形成性质定位与科学共识的道德原则却成为我们行动与生活的“指导方针”。每一个“当代人”被“抛入”这个世界时,他们的伦理生活面临的境遇是各种各样的“学派”(诸如康德主义、休谟主义与亚里士多德主义等)、“流派”(情感主义、自觉主义、唯意志论等)和“思潮”(存在主义、虚无主义、科学主义等)。这些“学派”“流派”和“思潮”,“为着特定目的对各种资料、假设和原则所涉及的东西做出选择”(Lekan,p.3),进而表现出“基于特定境遇、特殊理解以及特别师承的‘片面深刻’”,从而使得“人们无法对一个民族、一个时代、一个社会、一种文明,甚至一个真实的人的精神世界进行完整而真切的把握”。(樊浩,2011年,第16页)

       威廉斯正是不满足于这种“元伦理的”与“伦理的”的区分,在当代道德哲学困境中思考“伦理学”的“哲学限度”,提出其特有的“伦理理论”。当代关于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划分,前者就“人应该怎么做,人应该怎样生活,什么是有价值以及诸如此类的问题提出实质主张”,后者讨论“上面这些主张的地位:它们是不是知识?它们能不能得到证实?它们是不是客观的?等等”。在威廉斯看来,这样的划分一方面将元伦理学限于一种语言研究而没有什么伦理意涵(ethical implications),另一方面这种不包含实质伦理判断的元伦理学有被哲学抛弃的危险。威廉斯认为伦理思想(ethical thought)与伦理实践(ethical practice)是不可分割的,提出用“伦理理论”将二者整合起来,意指“关于什么是伦理思想和伦理实践的理论阐释,这种阐释或者意味着存在某种一般的检测,可用来确定基本的伦理信念与原则是否正确,或者意味着不存在这样的一般检测”。前一类(意味着存在某种一般的检测)是“积极的伦理理论”,后一类(意味着不存在这样的一般检测)是“消极的伦理理论”。(Williams,2006,p.72)饶有意味的是,在将伦理思想与伦理实践结合起来的两种“伦理理论”之间,威廉斯更倾向于“消极的伦理理论”。从解决伦理思想与伦理实践的统一性方面来说,显然“积极伦理理论”更有说服力,通过伦理思想可以确定和论证基本的伦理信念和伦理原则,从而确立对于伦理实践进行评价的“一般检测”,而这样的信念、原则与检测必然影响到“伦理后果”,这样的思路与逻辑是一贯的,相互印证的,因而也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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