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佐餐小食到利用厚生:近代花生的引种及其商品化探析

作 者:
陈明 

作者简介:
陈明(1990- ),男,西北大学科学史高等研究院讲师,科技史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史(西安 710127)。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花生的商品化生产是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美种大花生的引种与规模推广,花生逐渐发展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作物,效益显著。从商品化的主要指标来看,花生生产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程度与其商品量、商品率、流通范围均呈正向关系。近代花生商品化生产的孕育形成和发展过程,与当时口岸贸易的发展、工业化的进程、交通条件的改善、生活方式的转型、农民生存的需求等因素交叉互动,构成了花生由普通生产错综演进为商品生产的连续场景。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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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21)04-0070-11

      近代中国农业经济的一项重要变化,便是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根据珀金斯(D.H.Perkins)的研究,17世纪以后,中国人口的持续增长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①。这种以人口增长为牵引的发展模式,被学界称之为“广泛性的成长”②。需要指出的是,明清以降,农业的成长发展确实与农产品的商品化关联密切。据马若孟(R.H.Myers)所言,1890-1937年,华北农村人口持续增加,耕地高度零碎化,但农民生活水平并未随之下降,佃农比例亦未显著增加,原因之一在于经济作物的栽培带给农民较高的收益③。黄宗智进一步指出近代华北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程度,20世纪上半叶河北及山东西北部经历的商品化程度,至少相当于过去三个世纪的总和④。所谓农业的商品化,可以从粮食作物的商品化和经济作物的商品化两个方面来观察,粮食作物的商品化主要透过农民“粜精籴粗”的方式进行。至于纯粹为市场而生产的经济作物,较粮食作物更能显示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的一般倾向。关于“经济作物与近代中国农业商品化”课题,以往研究倾向于从整体上论述,而对具体某种经济作物的发展过程及其造成的农民收入的升降、作物结构的调整、生产性质的转化、运销结构的变动和社会经济的变迁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由于资料与篇幅的限制,本文亦无法全面论述近代中国各项经济作物的发展演变,仅拟选取花生作为讨论的主要对象。近代花生的栽培面积、产量均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发展又与政治经济形势息息相关。因此,笔者以花生为例,或可在相当程度内涵盖近代中国经济作物发展的复杂面貌。

      关于近代花生生产的发展与影响,学界既有的研究成果相当丰硕,主要集中于运销体系、商业流通、产销状况等面向⑤。但作为近代发展起来的重要经济作物,鲜有学者系统梳理花生由普通生产演进为商品生产的历史过程。故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通过相关分析以期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花生是如何在传统小农市场经济逻辑下开启商品化的历程;(2)近代花生商品量、商品率、商品流通范围等主要指标的发展程度如何;(3)近代花生商品化生产得以发展的原因和条件。

      一、生产扩大与经济效益

      花生在明末由南美传入中国,传播路线大致由沿海推广到内陆,由南方传布到北方⑥。17世纪以后,花生逐渐成为农家日常栽培的农作物。花生引种之初,栽培面积与产量虽然有限,但对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和农家生产经营已发生相当显著的影响。如康乾时期东南沿海的府县,花生因其“脆殼轻松味可夸,堆盘宜酒更宜茶”⑦,成为百姓“寻常杯杓”必资的佐餐小食。另外,花生制品(带壳花生、花生仁、花生油、花生饼)已被记载作为商品出售:揭阳县“揭中市集皆是”⑧;潮州府“饶平人多业此为生”⑨;台湾府“童将炒熟者用纸包裹,鬻于街头”⑩,“榨油之利尤饶,巨桶分盛,连樯压舶贩运者,此境是资”(11)。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花生油、花生饼更是台湾出口至大陆的主要货物之一(12),谢金銮《台湾竹枝词》有诗云:“并粕贩卖内地,舟航不绝载。内地近山人,买其以粪田。”(13)长期在云贵地区为官的檀萃也注意到闽粤植花生之利,呼吁乡人种植,“今已遍于海滨诸省,利至大。若南北遍种落花生,其利益中原尤厚”(14)。

      不过,在19世纪末期以前,花生生产受制于品种、交通与市场的因素,始终没有重大的发展。逮至光绪后期,上述情况急遽改观。最突出的一个现象是美种大花生的输入与传播,这也正是近代花生业得以急剧扩张的一大契机。1862年,美国传教士梅里士(C.R.Mills)将弗吉尼亚型花生引种到山东半岛,因其有产量高、个头大、便收拔以及食用、制油两相宜等品种优势,故种者日多,土种寥落(15)。随着新种代替旧种趋势的扩大,大花生种植业逐渐在各主要花生产区覆盖。据阮湘的《中国年鉴》所论,“落花生生产额之增殖,实在19世纪之末叶……由美输入大粒之落花生种,移植于山东一带,品种甚优,产量亦丰,于是北部各省落花生之栽培,日见推广,其需要亦因之大有加增焉”(16)。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推行的农业政策是花生栽培扩展的重要原因。同治《东乡县志》载有一则当地政府的“劝种花生示”:“本邑种花生者则罕矣,以未知花生之利与用花生之法也。两粤种花生者,每家或百石,或数十石,俱以榨油。猪膏之外,此为上品……务使物产各尽其用,而沙地亦无废弃,则获利无穷,岂仅曰小补之哉。”(17)20世纪初,山东省对于花生推广,尤属不遗余力,“示劝黄河沿岸农民,加意栽培花生,发以种子。盖欲利用黄河沿岸荒地,广栽花生,以增产额,裨益商业也”(18)。兹将民初以来各省历年花生田面积及产额的变化,表列如下(见表1),以供参考。

      表1 各省历年花生面积及产额比较表(1914-1947)
年份 省份1914-1918年1924-1929年1931-1937年1938-1947年
面积(千市亩)面积(千市亩)产量(千市斤)面积(千市亩)产量(千市斤)面积(千市亩)产量(千市斤)
山东236737581497043951255728696943
河北1658255075543571851627177282
河南67521195192238453837361535
以上三省合计47008427277161035026456632215760
占17省总计(%)33.850.154.54649.235.538.7
江苏1670206174652167635210352287
安徽8077482324113222956271442
江西2739332852730167114483536
广东50056615851747327621864189
四川2805100922112416552521885171
以上八省合计1075513744441531854245575137846943
占17省总计(%)77.481.786.882.484.777.572.82
十七省总计139021680950845225125380417785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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