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票据违约风险披露机制构建  

作 者:
靳霞 

作者简介:
靳霞,吕梁学院,山西 吕梁 033000。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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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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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票据作为一种非金融机构所开展的融资业务,在企业之间起到很好的融资作用。但是,随着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当前市场上的票据产品不断增加,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对于财务公司而言,票据业务一方面能够为集团相关的企业提供融资业务,但由于一些财务公司对票据的管理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自身也存在商誉风险,从而造成一部分票据在银行不能给予兑付,造成了持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票据不能兑付,也会给本地区银行系统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有效应对当前财务公司票据违约风险,更好地保护好持票人的利益,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本文从持票人利益保护的视角入手,以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违约风险为例,分析造成其票据违约发生的原因,以及该公司票据违约行为对公司自身、持票人、本地区银行系统所带来的冲击,并从持票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入手,构建财务公司票据违约风险披露机制,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违约风险原因与影响

      (一)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违约始末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重庆市首家民企财务公司,由重庆市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筹建,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2018年力帆股份向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增资7.35亿元,增资后力帆控股和力帆股份股权占比分别为51%、49%。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来看,2016年的总资产为7755215874.05元,营收为135990569.07元,净利润为77676737.22元。2017年资产总额为8215344958.03元,营业收入为216015154.47元,净利润为110541672.51元。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来看,主要为成员单位办理融资业务,吸收存款,办理委托贷款,承销各类债券等。

      2020年9月,许多法院公布了关于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票据违约纠纷案件。其中包括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签发给重庆理想制造汽车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转移至不能够兑付。另外,还有6家公司也持有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票据,但是不能够得到相应地兑付。2019年鞍钢股份收到的3.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也存在到期后不能够兑付的情况,其中一部分票据就来自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自此,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违约事件浮出水面。

      (二)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违约的原因分析

      1.企业自身财务问题造成商誉降低,不能及时兑付。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主要有力帆控股和力帆股份两家公司,股权占比分别为51%和49%。在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违约发生前,力帆股份就存在较大的债务风险,自2007年起,力帆股份未披露的诉讼案件金额高达14.23亿元,同样,在此背景下下,力帆股份也面临着股权高质押风险,2019年6月6.04亿股股份的无限流通股被质押,且冻结期限长达3年。2018年力帆股份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了70%以上,2019年的第一季度达到了72%。在此背景下,2020年8月25日,力帆股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力帆”。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受此影响,资金流动性不足,相应地商业信誉也不断降低,兑付票据也就存在较大的风险。再加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为力帆股份融资开出了很多票据,在此背景下,资金不足的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无法及时兑付票据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进一步增加了票据违约和挤兑的风险。

      2.政府监管部门缺少对财务公司的相关监管制度。从我国相关的财务公司管理制度和法规来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些法律规定中,对于财务公司的票据违约风险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明确,从而造成了财务公司在披露企业风险的过程中,往往集中在对于整体运营风险的披露,缺少对于具体业务风险的披露。而且在信息的披露方面,往往采用企业自行披露的方式,缺少强制性,更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票据违约风险进行评估和披露,从而造成财务公司票据违约风险披露处于一个灰色地带。

      3.信息不对称造成持票人对风险识别不够。众多企业在接受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之后,不能按照约定兑付,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持票人对于票据的风险不能有效识别。在票据市场中,签发票据的企业往往对自身企业和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晰的了解,而对于持票人而言,与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一般性的业务往来,对相关合作企业的信息掌握不足,同样选择接受财务公司的票据往往是处于已有的商誉和信用的判断,以及继续开展合作业务的考虑。在财务公司违约风险没有暴露之前,持票人仍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从而造成票据违约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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