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财务报表层面资本性交易的界定及计量基础探讨

作者简介:
丁静,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学博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张钧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讲师;吕添贵,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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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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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5号对资本性交易进行界定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都未对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实务中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与一般交易类型区分以及各自适用边界、会计处理方法的模糊。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的应用涉及单体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由于编制基础与假设不同,本文只在单体财务报表层面对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的本质进行界定,对会计处理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单体财务报表层面权益性/资本性交易相关规定的梳理及评述

      根据会计主体利得或损失的来源,实务中将交易划分为损益性交易和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两种类型。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是针对损益性交易而言的,其特点是交易利得或损失不得确认商誉或者损益(综合收益),直接影响会计主体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损益性交易的利得或损失通常通过计入损益(综合收益)而间接影响会计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上述区分只是说明两者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对会计主体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传导机制不同,并未从交易性质或者本质上对两者进行区分和判断。

      目前会计准则体系中并没有对两种交易进行专门规定并予以明确区分,而是分散在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或者规范中。W.A.佩顿和A.C.利特尔顿(1940)最早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将资本性交易描述为“企业与投资者或资本供给者之间的交易”。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5号——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1984)(以下简称SFAC 5)第55段(附注36中)对资本性交易和损益性交易进行区分:资本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是指(会计主体)接受所有者资本投入及对所有者利润分配而影响会计主体权益的交易;损益性交易(income transactons)是指会计主体与非所有者身份以外的进行的通过损益和综合收益影响会计主体权益的交易;同时认为“资本性”一词不够精确。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职业问题任务小组(PITF)发布的2000年第1号实务提示公告“特定的权益性交易会计”中,将资本性交易视作权益性交易的不同表述。

      我国会计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开始陆续使用权益性交易的说法,主要包括:(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同时,该函还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7号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第四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说明也有类似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多处出现了关于对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

      虽然各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对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概念达成共识,进行统一界定,但是都在一些具体准则或者规范中不断地赋予其实务上的外延,而且就基本会计处理思路达成了共识。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都将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分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三部分。第一部分由权益性交易产生;第二部分现行准则中基本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它和第三部分都由损益性交易产生。因此,所有者权益是权益性交易和损益性交易综合作用的结果。

      目前,文献或者准则制定者已经注意到“权益性”和“资本性”两种表述的选择及适用问题。本文认为单体财务报表层面将权益性交易表述为资本性交易更恰当,它强调会计主体利得或损失来源于股东的资本投入或者向股东进行的资本性分配,而与其他来源的利得和损失予以区别。资本性交易还包含了股东与企业之间非基于发行权益工具的其他原因形成的单方面利益输入或输出行为。而“权益”本身的意思是资本提供者对被投资主体(公司)享有的权利,例如发行的权益工具,强调享有主体所有者权益份额的权利证明。因此,权益性交易是狭义上的资本性交易,而资本性交易是广义上的权益性交易。因此,本文在单体财务报表层面选择“资本性交易”代替“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涉及的基本形式就是会计主体接受所有者资本投入(减资)或者会计主体向所有者进行资本性分配行为,直接影响会计主体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金额,在此基础上,讨论较为复杂的股东与会计主体之间的交易类型的判断。

      二、单体财务报表层面资本性交易类型的归纳

      单体财务报表层面最直接或者直观的资本性交易形式包括企业注资、增资、减资和利润分配等,会计处理通过“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利润分配”等科目实现,直接表现为会计主体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不会影响会计主体的损益和综合收益。从会计处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看,实务中存在一些具有隐蔽性但实质构成了资本性交易的复杂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会计主体接受股东的捐赠、代偿债务、债务豁免等经济行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同理,上市公司利润未达标,控股股东向少数股东履行承诺为补足利润而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也属于该情形情况,视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本性投入,相关利得计入直接所有者权益,性质上属于资本性交易。

      2.股东与会计主体之间直接进行的非公允交换行为,不公允部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视为资本性交易,即交换价格较公允价值使会计主体受益,视同会计主体接受股东的资本性投入,即会计上将不公允部分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交换价格较公允价值使股东受益,视同会计主体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或者股东减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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