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政治哲学逐渐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热门话题。推动这一现象生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西方新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影响,也是中国社会改革发展进程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学术研究自身领域拓展的理论表现。但是,在学术繁荣的背后,也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方向模糊和根基未稳。有鉴于此,吴晓明教授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1期撰写了一篇长文《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唯物史观基础》,试图阐明马克思政治哲学自身的根本立脚点、思想路线、理论任务及其当代意义。虽然这篇文章总体来说是以立代破,并没有直接评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政治哲学的具体研究,但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引发了其他一些学者的反批评。本文无意参与直接的论战从而避免陷入某些夹缠不清的话语旋涡,但为了推动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繁荣发展和理论自觉,还是不揣浅陋,愿意将自己的一些粗浅思考表达出来,就正于方家。 一、政治哲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很多人在讨论哲学问题时仍然期望从明确的定义开始,仿佛没有关于研究对象的明确定义就没办法进行有效的思考,更关键的是,仿佛在完整呈现问题对象的全部内容之前一定能够给出某种贯彻始终而不至于引发曲解的明确定义。但笔者相信,黑格尔关于真理是一个过程和一个体系的观点在今天仍然是有效的,初始的概念只有在过程和体系的完整语境中才能得到真正的阐明和恰当的理解。因此,关于一位学者对政治哲学、马克思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等概念究竟持何种见解,不必要也不可能从所谓单纯的定义来把握,而必须“以意逆志”,透过他们完整的思想语境来加以领会,并在同情了解的基础上展开有效的对话与批评。不过,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倒是愿意尝试先给出自己关于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概念”的初步探讨,只是这些初步探讨绝不是什么完备的定义,而只是帮助我们进一步思考的线索。 何谓“政治哲学”?首先,我们可以沿着字面分析的思路,将“政治哲学”理解为关于“政治”的哲学沉思,其中“哲学”是主词,“政治”是限定语,由此将“政治哲学”视为哲学的分支或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有学者比如列奥·施特劳斯将“政治哲学”提到了“第一哲学”的高度,认为“政治哲学”并不是一般哲学或基础哲学在“政治”领域的简单运用,反而是比所谓一般哲学或基础哲学更为本源的思想领域。其次,对于“政治”概念的不同理解,也会产生关于“政治哲学”的极为不同的发展方向,如果“政治”被理解为政治生活本身,那么“政治哲学”就往往成为某种关于“政治生活”的思辨性和形而上学性质的考察,而如果“政治”主要被理解为现代西方繁荣发展起来的“政治科学”,那么“政治哲学”则是以“政治科学”的副本而不是以“政治生活”的原本为中心的批判性或分析性的考察。借用海德格尔的表达,前者可以看作某种为政治领域各种具体研究得以有效开展而奠定基础工作的“生产性的逻辑”,后者则是某种按照政治科学的偶然状况来探索这门科学的“方法”和“概念”工具等“跛足随行的‘逻辑’”。①最后,我们还可以用完全经验的、历史的和泛泛而谈的态度来理解所谓“政治哲学”,由此可以谈论古希腊的政治哲学、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康德和黑格尔的政治哲学,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当代中国的政治哲学甚至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等等。 何谓“马克思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如果要严格以术语使用为依据的话,那么我们的确无法谈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当然也同样不可能谈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或者孔子、孟子的政治哲学,因为他们都不曾以“政治哲学”来命名自己的学说。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谈论所谓“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并且可以用完全经验的、历史的和非批判的态度,将举凡自认为或我们认为可以算作马克思主义传统之下的各种关于“政治哲学”的言说统统包括在内。但正如吴晓明教授所言,只要我们“执马克思之名”,认为自己在研究、讨论和发展的是一种真正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那么,就势必牵涉一种关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或“马克思政治哲学”之基本性质的前提性理解。因此,正如我们不能期望以“政治哲学”或“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单纯定义来穷尽其本质性内容一样,我们也不能以术语使用为限,来禁止人们讨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或“马克思政治哲学”。并且,恰好相反,一切执马克思之名的亦即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研究,的确应该深思自己的根本立场和思想方式究竟是否是依循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来展开的。 关于什么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基本性质,或者马克思究竟如何思考政治事务和政治问题,吴晓明教授侧重于从哲学立场或存在论基础的原则定向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回答。在他看来,最重要的事情是必须对唯物史观的政治哲学和意识形态神话学作出明晰的分辨,以确保执马克思之名的政治哲学研究能够摆脱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强势统治,制定出自己明确的思想任务和理论路线,以便在同当代思潮形成真正批判性对话的同时,积极阐明马克思政治哲学之本意及其深刻的当代意义,其核心之处在于,必须坚决贯彻“马克思的社会—历史之现实的观点”:(1)“对于唯物史观来说,从而对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来说,那构成法、政治、国家、道德等等之基础的唯一的现实,就是社会现实。如果这一现实同时还是历史性的,那么它就可以被称之为社会—历史现实”;(2)“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构成基础的和本质的东西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是这种生活在其中展开并获得规定的生产方式;而正义的观念,就如同自由、平等、公平等等观念一样,乃是特定的生产方式的‘上层’衍生物,是这种生产方式在政治上、法律上、观念形态上的形式或表现”;(3)“任何一种试图让‘独立自在的’观念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构成具有实质意义的理论立脚点的设想,无论这样的观念是正义还是自由,无论它是法权观念还是道德观念,也无论那种由观念来制定的思路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总而言之从一开始就已经误入歧途了”;(4)“唯物史观基础上的政治哲学就意味着开展出这样一种理论任务:通过对既定社会——例如苏格拉底时代的希腊社会、罗马崩溃时期的日耳曼社会、现代资产阶级社会、19世纪4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等等——的切近研究,使特定的社会—历史现实被揭示着前来同我们照面,从而在这样的基础上把握和阐说特定的法、政治、道德等现象的实体性内容。”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