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估计国际秩序之争的长期性,更要看到国际体系变革方向不会改变。”①他还强调,“我们要抓住机遇、顺势而为,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②。“世界秩序”与“国际秩序”略有差异,“国际秩序”一般在官方外交场合使用较多,“世界秩序”则是一个更具根本性、基础性的哲学概念。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们急需构建自己的关于世界秩序的话语体系,这不仅有利于为中国崛起提供有效的话语框架,也有利于理解当前国际秩序及其变革方向。本文力图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阐释世界秩序的基本概念、现代世界秩序的基本性质以及新型世界秩序构建等一系列问题,尝试从哲学理论层面思考“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③这一“世界之问”。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探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关于世界秩序问题的思考,将会更加凸显中国共产党人为世界谋大同的责任与担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关注人类前途命运,同世界上一切进步力量携手前进。 一 要从历史唯物主义高度阐释世界秩序 在西方主流理论那里,“秩序”一般被理解为抽象的稳定状态,而世界秩序不过是无政府下的国际社会稳定状态。无论是近代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论”,还是以基辛格为代表的现当代西方学者的“均势秩序论”,都是从“秩序”概念出发展开自己的理论推演的,本质上均从属于超历史的理性主义或自然主义研究方式,即脱离人类社会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尤其是脱离社会经济基础,把无政府状态抽象化,把“世界秩序”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稳定状态或均势。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原理”被表述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④从这一“经典原理”出发,我们看到,历史唯物主义把对秩序(社会秩序)的阐释奠立于以生产、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社会现实基础之上。所谓(社会)秩序,广义而言就是特定的社会结构,即建立在本国生产方式基础之上,并由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构成的统一体。我们以往主要局限在一国范围内阐释社会结构(或社会形态),并构建起关于“社会秩序”的逻辑框架。实际上这同样适用于国际社会,因而我们同样也应当推进构建一种用来解释“世界秩序”的逻辑框架。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阐释世界秩序,也必然涉及社会秩序的三个结构: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由此,“世界秩序”便是指以世界性生产方式为基础,并由国际经济基础、国际政治上层建筑、国际意识形态共同构成的世界性现实结构。 当然,与某一特定国家的社会状况不同,国际社会呈现出更为松散的无政府状态,我们需要借助一定的理论分析才能较为清晰地理解世界秩序三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从一国范围看,经济基础主要指一个社会由物质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总和,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分配关系等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最核心的要素。国际经济基础与此相比则存有较大差异,由于其关涉的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生产关系,因而其中最核心的要素不是所有制,而是国际分工。概言之,国际经济基础是指各个国家在世界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生产关系,即国际生产关系。而国际生产关系就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马克思指出:“在交往比较发达的条件下,同样的情况(即民族内部的分工——引者注)也会在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中出现。”⑤社会分工既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存在,也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存在。“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⑥换句话说,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取决于自身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交往发展程度,以及它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生产者由于分工不同,导致他们利益分配不同,进而导致他们在生产关系及其社会权力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在国际层面上,不同社会生产者的角色就是“国家”。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生产方式不尽相同,国际社会范围内存在的分工类型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国际经济基础的性质呢?这里的关键还是要看占主导的生产方式(以及分工类型)。占主导的生产方式是“普照的光”“特殊的以太”,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根本性质。“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⑦总之,国际分工构成国际经济基础的核心,各国之间围绕它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国际生产关系,哪个国家在这种生产过程中占主导,哪个国家就能获得分配利益的主导权,进而在国际生产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从一国范围看,政治上层建筑一般分为政治的和法律的制度,以及维护或执行这些制度的强制机构(如警察、监狱、军队)。恩格斯说过:“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⑧国家就是维护特定生产关系及其背后阶级利益所需秩序的政治力量,它一般以社会名义、“普遍利益”名义维护社会秩序与阶级利益。就一国范围而言,政治上层建筑所要调节、协调乃至压制的主体是不同阶级或阶级集团。就世界范围而言,国际政治上层建筑所要调节、协调乃至压制的主体是不同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国际社会需要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来维护国际生产关系及其背后的国家利益,需要一种凌驾于各个国家之上的力量来处理、抑制、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一定的“世界秩序”的范围之内。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四个维度把握国际上层建筑的基本构成。一是“本质”。国际上层建筑是由国际分工和国际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国际政治关系,即国家之间的权力结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现代世界的权力结构关系是这样的:“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⑨“三个从属于”的表述鲜明地揭示出(现代)国际上层建筑的本质属性。二是“载体”。国际经济政治制度(如法律制度、安全制度、外交制度等)以及全球治理体系构成了国际上层建筑的制度载体。三是“直接显现”。国际上层建筑最直接的显现就是全球治理能力,尤其是大国治理能力。四是“支撑条件”。与一国社会不同,国际社会是一种“无政府状态”,不存在一个类似国家的强制机构、暴力机构。那么,如何才能确保国际政治经济制度、全球治理体系的良性运作?除了国家的自我承诺、国家间相互制衡之外,在现实的世界秩序中,这常常要依靠国际霸权国(在国际分工中占主导的国家)的制裁,以及围绕国际霸权国建立的军事同盟等强制力量来保证。在国际社会,霸权国家(及其军事同盟)承担了类似国家暴力机器的角色。当然,我们也要充分意识到,霸权国家的主观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只不过其在客观上起到了为国际社会提供“秩序供给”的作用。概言之,“国际上层建筑是一种以国际权力结构为后盾的国际政治与法律制度及其运作”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