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与必然性:康德伦理思想的伍德式阐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卞绍斌,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道德发展研究院教授(南京 211189)。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在伍德看来,奠基于人性尊严之上的道德自律和目的王国乃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要义,是联结康德道德法则诸公式的枢纽,也是阐明康德整个实践哲学体系的根本价值前提。尽管存在一些疑难之处,但是伍德的创造性解读为从社会政治、自然历史以及情感欲求等实践人类学视角理解康德伦理学拓展了思想空间,这一阐释模式不仅区别于罗尔斯武的建构主义进路,更在反思批判种种误读与诘难中捍卫康德的启蒙精神和共同体理想。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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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1)06-0031-14

       在访谈中,伍德先生坦率指出,尽管其关于德国观念论的研究并没有所谓的“三部曲”规划,但依然基于根本的价值关切来对待康德、费希特以及黑格尔等人的伦理思想,亦即:自由和交互主体性意义上的共同体理想。①这一价值关切在其康德伦理学研究中更是得到鲜明体现,自20世纪70年代出版关于康德理性宗教和道德神学两部著作以来②,伍德的康德伦理思想研究主要包括:(1)康德原典的翻译与注疏,特别是对《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近乎偏执地反复译注和修正,力求呈现康德原典的微言大义③;(2)主张以人性尊严为前提阐发康德的自律与目的王国理念,进而为康德定言命令和义务体系的根本价值诉求辩护,也以更为融贯系统的创造性阐释展现康德实践哲学的最终形态和理想图景④;(3)在不回避康德伦理思想存在缺失和局限性的同时,坚守其根本伦理精神和证成路径,以此反驳种种误读和诘难⑤。

       本文侧重但不局限于《康德的伦理思想》一书的思想进路,首先,呈现伍德关于康德伦理思想研究的问题语境;其次,展现其以人性目的论这一根本价值为依托对康德伦理思想的系统性诠释,特别关注其基于实践人类学视角对康德定言命令、义务体系和德性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最后表明,其在人性目的论公式的内涵界定和推证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疑难,并尝试给出我们的解决方案。

       一、定言命令:误读与诘难

       在《奠基》中,康德致力于“寻求并确立道德的至上原则”⑥,他同时指出,这一原则的确立需要清除任何经验性的和属于人类学的要素,因此只能在纯粹理性概念中去寻找,而非基于特殊的人性禀赋和情感偏好加以推证。也就是说,康德式道德的根本取向及其尊严“正在于其来源的这一纯粹性,这一道德概念才可以被我们用做至上的实践原则”⑦。不过,对于人这一并非拥有完全善良意志的理性存在者而言,道德法则表现为基于理性发布的命令(Imperativ)或强制(Ntigung),而康德一方面明确声称:“定言命令只有一个,那就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⑧;另一方面则分别从形式(普遍性)、质料(人性目的论)和总体性(目的王国)等维度对定言命令公式作了多样性呈现,进而强调“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法则”⑨。

       《奠基》在定言命令的表述上存在的模糊性和多义性,直接导致学界在阐释相关论题上的诸多误读和诘难。这些误读和诘难正是伍德释读康德伦理思想过程中所应对的思想语境。

       误读与诘难之一:建立在先验观念论论证上的道德法则流于空洞的形式主义,缺失丰富的经验意义上的人性内涵和社会历史向度。“这种指控认为康德式伦理学不关注心理学、社会和历史的经验现实,亦即,它在我们本性的情感性方面没有看到任何价值。”⑩

       这一诘难可以回溯到与康德差不多同时代的加尔维和席勒等人持有的诸多观点中(11),后来在黑格尔的批评中得到集中展现。尽管黑格尔洞察到康德的纯然实践理性表达的是一种自主确立法则的意志能力,进而有力地反驳了建立在偶然的任性和偏好之上的快乐主义伦理进路,但是黑格尔随之认为,康德的实践理性或普遍意志只能得出抽象的普遍原则,而无视这些原则所应该涉及的现实内涵,所以“康德的实践理性并未超出那理论理性的最后观点——形式主义”(12),这种空虚的形式主义最终“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义务而义务的修辞或演讲”(13)。

       在威廉斯、麦金泰尔、罗蒂和富特等诸多当代学者看来,康德关注道德法则以及践行法则所需要的单纯的义务性动机,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丰富多样的人性内涵及其得以生发的社会历史语境。比如威廉斯在多部著述中以康德为批评对象,认为后者缺乏诸如心理学、生物学以及历史意义上的经验性人格特质和道德主张,从而无法很好地表达行为者的动机内涵。(14)罗蒂的批评则更为直接,认为康德以单向度的道德义务学说否弃了友爱、同胞之情,同时以纯粹的尊重法则动机消解了人类的仁爱、怜悯之心,“康德以最严格的语气告诉我们,当你对某一个人做出一项善的行为时,除非你将那人仅仅视为理性存在者,而不是亲戚、邻居或公民同胞,否则该行为不能算是道德行为”(15)。也就是说,康德没有看到具体的社会生活情境和情感上的依恋对于人类道德进步的重要意义,而是通过消解人性中的同情、怜悯和善良来获得基于理性原则对他人的尊重这一纯然的动机,从而“将‘理性的尊重’与怜悯和善良的感觉对立起来”(16)。正如伍德所言,“德性伦理学的情感性的经验主义常常使它批判康德对义务动因的强调以及批判康德对譬如同情这样的经验性动机的道德价值的否认”(17)。

       误读与诘难之二:与形式主义诘难直接相关的是,一些学者认为康德伦理学诉诸的是个体主义的伦理立场,从而一方面沦为单个人的主观任性的意志表达,而非作为真实精神呈现(18),另一方面则忽略了道德判断和选择的社会历史境遇,进而无法阐明道德行动由以发生的真实前提。更有甚者,比如叔本华在谈及康德德福一致的学说时认为,“一切美德如果是为了任何一种报酬而履行的,则都是基于一种机智的、有方法的、有远见的利己主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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