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  

作者简介:
黎文靖,暨南大学管理学院,tliwenjing@jnu.edu.cn(广州510632);彭远怀,暨南大学管理学院,yhpeng@stu2019.jnu.edu.cn(广州 510632);谭有超(通讯作者),暨南大学管理学院,tanyouchao@ jnu.edu.cn(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本文利用北上广2014年试点知识产权法院的准自然实验,以2011-2018年沪深A股公司为对象,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评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对公司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知识产权法院显著抑制了公司的研发投入和专利申请,且存在时间滞后和动态影响;机制分析发现,知识产权法院不会显著影响高质量专利申请但会促使整体专利结构向高质量专利偏移,表明知识产权法院体现出创新抑制效应的原因在于减少了低质量专利申请;异质性分析发现,知识产权法院的创新抑制效应主要存在于创新能力较弱、中央产业政策支持、出口比重较低以及非国有产权的企业。进一步研究发现,知识产权法院显著提高了专利的引用价值、应用价值以及市场价值,表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本文厘清了当前环境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与中国公司创新的关系,为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参考。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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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革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自《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在各级政府资本政策的强刺激下,中国创新获得了飞速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康奈尔大学联合发布的《2018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创新指数排名已由2010年的43位上升至2018年的17位,是唯一进入前三十强的中等收入经济体。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十分严重。中国欧盟商会与罗兰贝格联合发布的《商业信心调查(2018)》显示,约60%的受访企业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甚至有18%的受访企业频繁遭遇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国创新持续性的担忧,对更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从而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中国“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也是各国普遍推行的保护模式(管荣齐和李明德,2017)。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弱时,创新经常被竞争对手模仿,致使私有回报低于社会回报,弱化了创新激励效用(Ang et al.,2014)。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则能有效阻止模仿行为,从而提高创新的边际利润,进而为创新投资提供动态激励(吴超鹏和唐菂,2016;Sampat & Williams,2019;Parra,2019)。然而,现存研究均是在默认高质量创新占据企业创新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进行的讨论,即假定企业总是追求技术回报更多的高质量创新(Allred and Park,2007)。与现存文献的假定相反,当前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策略性和象征性创新行为(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江诗松等,2019),并非纯粹获取技术回报,因而其理论和结论可能并不适用于中国企业。Ang et al.(2014)、吴超鹏和唐菂(2016)、王海成和吕铁(2016)等研究虽然表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激励中国企业创新,但也是直接借用国外文献的分析框架,并且还存在司法保护指标测量误差、样本代表不充分等内生性问题(Fang et al.,2017;龙小宁等,2018)。因此,当前环境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何影响中国企业创新仍需深入研究。

      早期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关系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如专利法修订、专利保护制度等。然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不仅包含法律体系建设,还包含法律执行效率提升(Ang et al.,2014),且法律体系建设的司法保护强化效用需要依靠法律执行来实现。事实上,中国早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且门类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Hu & Jefferson,2009;Wyzycka & Hasmath,2017;曹文泽和王迁,2018),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与创新主体期待值之所以存在较大差距的关键原因是法律执行效率低下(吴汉东,2016),如维权举证困难、审理周期过长、赔偿金额过低以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风盛行等(Hu & Jefferson,2009;潘越等,2015;管荣齐和李明德,2017)。《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也强调,要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以强化司法对创新者的保护效果。因此,相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探究知识产权法律执行效率提升引致的司法保护强化对中国企业创新的影响更为迫切和重要。

      为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执行效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4年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并选取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进行为期3年的试点。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结构、审理机制以及审判模式方面大举改革创新,去行政化、责任终身制、技术调查官以及网络开庭等创新性制度极大地维护了审判的公正性、专业性与高效性,为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困难、审理周期过长、审判尺度不一等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至今早已超过额定的3年试行期,该试点是否激励了创新,是否形成了可推广的经验,诸如此类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梁平,2019)。尽管如此,迄今还鲜有文献就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做出系统评估,而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创新的研究也相对不足,尤其是实证分析,难以为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代表的司法审判专门化改革工作提供直接且充足的实践指导。更为重要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项表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举措并非单纯完善司法制度,还肩负着促进创新、助推国家发展战略转型的重任(袁秀挺,2015)。可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深入考察其经济后果对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2011-2018年沪深A股公司为对象,评估了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1)厘清了当前环境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对中国企业创新的作用机理。现存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与企业创新的研究均默认企业主导高质量创新,而忽视了主导低质量创新的情况。本文将创新主导模式纳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与企业创新的分析框架,重新梳理和检验了两者的关系,并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因减少了低质量创新而表现出创新抑制效应。(2)拓展了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经济后果的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但关于其经济后果的研究却相对匮乏。本文通过考察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这一司法审判专门化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拓展了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经济后果的研究。(3)为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启示。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府密集出台资本政策激励创新,却导致低质量创新泛滥(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张杰和郑文平,2018),造成巨大资源浪费。本文的结论表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助于矫正资本政策激励创新的负面效应,提高整体创新质量,这为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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