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社会哲学作为一种哲学形式,体现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生活的总体性把握。①中国的社会哲学研究始自改革开放初期,它一度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新的生长点,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思想内涵,对中国的社会转型发挥了一定的理论推进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在不断推动现代化的进程中,为世界贡献了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新文明类型。为了阐释这一文明类型,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研究绝不能“失语”“失声”。这无疑向哲学提出了新的课题:既要继承社会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又要促发社会哲学研究的方法论自觉;既要回溯马克思社会哲学的思想资源,又要把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置于中国现实视域,构建具有中国风格并凸显中国话语的当代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研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新出场恰逢其时。就这一问题而言,西方经典社会理论资源无疑是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话语体系的重要借鉴。我们看到,加强马克思社会哲学与西方经典社会理论的对话和比较,已成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有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传统已经转化为社会哲学的资源,成为经典社会哲学最重要的部分,并对现代社会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②。还有学者强调,“当前国内学界对于社会理论、社会科学方法论及社会哲学在冷置多年后的重新高度重视,亦足以说明回到现代社会理论创始人及其视界并予以重新审视,已成为当今理论研究之一迫切任务”③。本文尝试展开对于马克思和涂尔干的比较研究,这既可被视为唯物史观及其社会哲学当代性研究的重要一维,也可被视为中国面对社会分工问题、道德失范问题及社会治理难题时的重要思想资源。厘清两者之间的思想关系,既有助于丰富马克思社会哲学的思想史内容,又能为中国社会治理和建设提供方法论参照。 “社会存在”是马克思社会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社会事实”则是涂尔干为其社会学确立的基础性概念。透过这两个概念,我们可以厘清两种不同社会哲学观的基本脉络。辨析马克思和涂尔干之间的思想关系,既有助于理解马克思社会哲学的存在论基础,又有助于廓清唯物史观与实证主义的区别,尤其有助于回答唯物史观在何种意义上是实证科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超越了实证哲学。我们看到,自2008年以来,在唯物史观与实证科学及实证哲学的关系问题上,国内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段忠桥教授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不是哲学而是真正的实证科学”④;与之相反,俞吾金教授则认为“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伟大的哲学理论,而不是实证科学知识”⑤。为此,本文尝试以对社会存在和社会事实概念的辨析为起点,进而深入到对马克思哲学和实证哲学之间关系的理解。笔者认为,这一研究路径是可行且有价值的:既可以进一步廓清学者们争议的焦点问题,又可以从文本出发拨正我们对马克思哲学性质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我们可以借助对社会存在和社会事实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阐释,推动马克思社会哲学本体论话语和方法论话语的融通;另一方面,明确社会事实在马克思社会存在论中的地位,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社会哲学的理论环节及其思想史意义。 一 为何要在马克思社会存在论中纳入“社会事实”概念 建构面向社会现实的哲学,让哲学思想切中社会现实,这是马克思社会哲学的基本主张。哲学思想必须把握时代精神才能发挥指引作用,这必然要建立在对马克思的社会哲学观及其本体论的高度理论自觉的基础之上。“从19世纪末到今天,许多学者,不管是自称马克思主义者的,还是非马克思主义者的,事实上已把马克思主义首先看作是一种社会理论或社会学体系。”⑥在这样的理论视野中,“社会存在”无疑是“马克思哲学及其社会理论的轴心概念”⑦,以之表达马克思存在论思想也最为适合。“现成的、且最直接表述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的存在概念,就是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存在概念。”⑧就此而言,社会存在成为我们探讨马克思社会哲学观及其方法论的关键所在。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涵盖了其本体论研究的基本视野,构成了马克思思想最为基础的内核。研究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对于理解其政治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及意识形态批判均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为何一定要在马克思社会存在论研究中纳入对社会事实的分析?社会事实何以成为马克思社会存在论研究中既内在又需被扬弃的中介概念?倘若我们仅将其视为理论比较的需要,就会误解社会存在和社会事实之间关系的实质,并错失马克思社会哲学的应有维度。实际上,这种“纳入”并非缘于外在的需要,而是因为社会事实构成了马克思社会哲学的内在理论环节,并且是马克思社会认识方法论的重要一维。 其一,经验性的社会事实内嵌于马克思“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的本体论阐释之中。马克思社会观的认识起点是“社会性”经验,并呈现为社会事实。一般而言,认识起点和逻辑起点不是一回事。在马克思那里,尽管他明确区分了逻辑起点和认识起点,但并没有将两者截然对立,而是把它们关联了起来。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社会哲学将“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认识起点)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⑨通过“现实的个人”这一概念,马克思赋予了人以真正的现实性、社会性特征,而这是包括费尔巴哈、黑格尔及施蒂纳在内的哲学家所没有做到的事情。在费尔巴哈那里,“人”虽然被视为感性的存在,但缺失了历史性和社会性维度;在黑格尔那里,“人”是自我意识的外化,是“精神性”存在,这无疑颠倒了人和现实的关系;在施蒂纳那里,人是纯粹的自私自利的个体,是对一个个原子式存在的表达,这样的“人”同样缺乏社会性。相较而言,“现实的个人”的确立,则完全矫正了之前哲学家对“人”的理解上的误区。马克思对“现实的个人”的界定包括三个维度。(1)“现实的个人”是感性的、经验的个体。“社会性”经验关系是人之为人的重要前提,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存在物。人的“现实性”兼有经验性和超越性特征:“经验性”指向感性生活,一切都要凭借感性生产得到说明,生产本质上是感性的;“超越性”指向对感性生活之基础的追问,包括对社会正义和国家正义等问题的反思和批判。(2)“现实的个人”内嵌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之中,它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活动。“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⑩“现实的个人”不仅致力于解释世界,而且致力于用社会实践来改变世界。就此而言,人在把握历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必然会形成文明意识和理论自觉。(3)“现实的个人”具有共同体意识并指向共同体行动。马克思认为,人和动物具有本质差别。动物的意识只是一种自然意识,是被环境所制约、所塑造的意识,但绝不是“类”意识。只有人才能意识到自己作为“类”而存在,这不仅体现在人的语言中,而且体现在社会行动中。语言的意义在于指明“语言和世界的关联,由语言共同体的集体意向所确立”(11)。这就揭示出了语言的本体论向度,强调了语言“是一种行为方式,而不是思维的工具”(12),即语言是一种实践意识。概言之,人是“类”意义上的人,人是自由的、有意识的、现实的共同体存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3)。这种基于“类”的经验和“类”的实存,一般会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呈现出来,而以往的社会物质生活及其条件作为“类”的实存同样会延续下来,并为前者提供物质基础。由此,具有共同体性质的集体意识和人群互动行为就会敞开人之社会性,并为社会组织机制之功能的发挥提供现实支持。可以说,马克思所强调的逻辑起点(即“现实的个人”),虽无法脱离经验,但亦没有局限于经验,而是首先指向本体论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