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就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遇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若干新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便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实际操作。为方便纳税人尽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规进行归集梳理,为高新技术企业涉税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2021年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时指出:运用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拓展产学研用融合通道,健全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机制,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原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于2020年12月执行到期。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纳税人应当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税政,及时做好优惠新政的操作衔接工作,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利于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 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2021年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时指出: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制造业是指机械工业时代利用某种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大型工具、工业品与生活消费产品的行业。制造业包括:产品制造、设计、原料采购、设备组装、仓储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零售。制造业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是区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重要因素,制造业在世界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份额。 目前,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将目光投向技术创新和动力转换,不断加大对研发费用的投入,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企业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修改扣除项目。优化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先进制造业加大研发强度,扩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的政策,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向国家发展战略的功能倾斜,就是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 三、研发费用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项目,仅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享受时间为“汇缴享受”,也就是说,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不能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因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不得享受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境外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限制性加计扣除 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七条明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80%计入,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2/3可加计扣除。《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境外个人受托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性规定继续执行。《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五、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为了解决大投入、长周期的技术开发项目产生的亏损,财税部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