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合同编作为《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基础的、法治的保障作用,在《民法典》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是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融合了司法解释、法理原则和国际惯例,是在司法实践基础上的总结,是对原《合同法》的进一步提炼与升华。《民法典》合同编包括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个分编,共526个条款,占整个《民法典》总条款的40%以上,以总分的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第一分编“通则”代行了总则的功能,完善了《民法典》的结构;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对目前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充实了《民法典》的内容;第三分编“准合同”,对法律上鼓励的道德行为做出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法”与“情”的融合。这三个分编相互补充、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在内容设置上,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的飞速发展,经济生活范围的不断扩大,由此产生的合同种类日渐增多,例如,新增的典型合同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保证合同、合伙合同;新增的准合同部分设置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类准合同。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紧跟时代潮流,对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顺应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发展的趋势和需要。 合同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新时代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对合同审计的程序进行了探究,深入整合优化合同审计程序,分析合同审计的路径,致力于提高合同审计效率,防范合同审计的风险。 二、文献回顾 本文以“合同审计”作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了检索,截至2021年7月1日,共检索到149篇相关文献。其中,涉及经济合同审计方面研究的文献最多,在经济合同审计中医疗行业的经济合同审计占比最高,其次是高校经济合同审计,其他合同审计研究涉及较少。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四类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的审计研究更少。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民法典》刚刚颁布,时间较短,所以相关研究较少;另一方面,研究合同审计的较少,没有认识到合同审计对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基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审计的研究近乎空白。对文献梳理后发现,学者在进行合同审计研究时,主要是从合同审计的重要性方面开展了研究,本文将从合同审计的关键点出发对合同审计的文献进行回顾与梳理。 解媛媛等(2020)认为定位高风险经济合同的关键点主要在于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优质的审计证据可以从潜在证明力转化为现实证明力,从而更好地得出审计结论。崔静(2017)认为合同审计的关键点在于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通过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使合同业务的岗位设置更合理,岗位职责的划分更明晰。同时,三道控制监督防线也能够促进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穆伯祥(2014)认为BOT融资项目违约风险的合同审计应把握好项目的主从合同,通过对项目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充分把握好主从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根据主从合同固有的特点,可根据主合同可执行刚性程度判断项目违约的风险,把从合同的生成过程作为判断项目违约风险的依据之一。李卫兵等(2013)按照合同签订的不同阶段,认为医院的经济合同审计应该首先明确审计内容和审计权限,然后按照合同管理的步骤将审计分为合同签订前审计、执行审计和执行结束审计,把握好这几个环节才能促进医院经济活动的发展。张美兰(2011)认为高校的合同审计审签工作应注意规范合同主体、完善合同文本、建立健全高校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合同审计人员的素质建设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校的权益。黄贤东(2006)通过对采购合同条款、合同产生过程和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认为采购合同审计能公开隐蔽的权利,并且分散该权利,使各部门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控制成本费用、堵塞采购漏洞的总目标,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对合同审计文献的回顾可以发现,合同审计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必不可少的审计内容。从现有的研究看,学者对合同审计重要性的阐述较多,并对合同审计的关键点进行了整理,但对于完整的合同审计流程还少有研究。本文结合已有的合同审计成果,以《民法典》合同编为背景,对合同审计流程进行了深入探究,并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维护新时代社会经济秩序贡献审计人的一分力量。 三、合同审计流程设计 (一)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的管理者都应参与到合同管理工作中。合同管理过程中风险点多且分散,只有通过合同审计才能更好地防控风险,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合同管理是合同审计的基础,合同审计又能为合同管理保驾护航。 《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同时废止。以原《合同法》为基础的合同管理主要由四个步骤组成:合同调查管理、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后续管理。这四个步骤虽贯穿于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但并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类型的增多,典型合同的类型也不断增加。《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四种典型合同和两类准合同,相较于原《合同法》内容更全面、涉及面更广。因此,基于原《合同法》的合同管理程序并不完全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管理。尤其对于两类带有先决条件的准合同,更不能以先前的合同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为了适应《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管理的需要,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也要调整。本文认为以《民法典》为基础的合同管理包括四个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终止阶段、合同后评估阶段。其中合同签订阶段应更加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审核,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由于对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不了解而带来的损失。合同履行阶段包括了合同履约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违约管理。其中合同变更管理和合同违约管理不是必经程序,只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出现了变更约定的需要或者出现了违约的行为,才需要对变更约定或违约的行为进行管理;若在合同履行阶段没有出现变更或违约行为,则不必实施相应的管理步骤。本文设计的合同审计程序是以合同管理基本步骤为基础,结合审计程序的不同阶段分别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后评估四个阶段入手设计合同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