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发表题为《继往开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讲话,承诺中国将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伟大目标。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出台能源结构调整、碳排放量削减、全国碳市场建设等多方面政策。 碳排放量控制工具的多重属性 在碳中和战略之前,中国已经较早地参与国际间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决策。在系列政策的引导下,应对气候变化与控制碳排放量的工具不断革新,包括基于国际间环境合作的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CDM)、基于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基于自愿减排的核证减排量交易(CCER)、由碳排放权配额衍生形成的碳金融产品、基于商业银行合作的绿色债券以及专项气候投融资项目等。种类多样的碳排放量控制工具,可以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基于项目制工具与市场制工具。上述工具的核心属性,即为碳排放量的控制与削减。但在此核心属性之外,碳排放量控制工具具有技术化、投资化、公益化等多重属性。如,项目制的CDM工具能够通过资金注入、技术扶持等方式,引导企业提升生产流程的清洁程度;市场制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通过碳价差异买卖进行套利;CCER项目大多采用植树造林的方式进行,对当地生态、农村收入等具有公益方面的溢出效应。因此,对碳会计的研究,需要理解碳排放量控制工具的多重属性,针对研究对象进行多层面的分析。 合并同类型交易 目前,碳排放量控制工具不断出现,与之类似的环境权益交易逐渐兴起,包括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等。这些交易具有3方面高度同质性:其一是环境目标的同质性。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均是我国积极主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设清洁美丽家园的重大举措。用能权从源头出发,碳排放交易从末端治理,鼓励经济主体开展绿色科技创新,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比例,从而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及温室气体减排。其二是交易方式的同质性。我国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的主要交易产品,均是依据国家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各类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向重点排放、耗能单位无偿分配的各类型配额。对于富余的年度配额,企业可选择通过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有偿竞买等方式将企业持有的环境权益在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上进行出让。生产过程中配额不足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申报,购买配额指标。其三是资产属性的同质性。在环境权益交易中,各类型配额的所有权归属企业,由企业控制,具有经济意义上的“稀缺性”与“有用性”。同时,拥有环境权益的单位可在年度内自行支配其持有的配额,合理利用配额资源,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从会计资产的定义来看,碳排放权与用能权具有极为相似的属性。未来碳会计准则的研究,应将会计属性高度相似的交易进行有效合并,进行统一的会计处理。 扩展碳会计研究范畴 第一,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会计与治国理政同行的效应。“十四五”期间,会计更需要与治国理政同行,发挥会计的“计天下利”作用。研究视角从微观企业拓展到宏观全社会,对影响社会总福利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公允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对碳交易产生的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碳汇创造的生态补偿作用、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方法、国家能源结构改善、碳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等宏观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同时,向管理会计和政府会计领域延伸,对企业碳资产管理、碳绩效、政府碳审计、低碳责任审计的运用进行探索。第二,增强碳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的相关作用。目前的研究对于碳信息披露的现状与经济后果进行丰富挖掘,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但碳信息披露的实质是由公司管理层考虑合规性、资本市场反应与自身利益做出的权衡,披露的影响因素应从公司财务数据转向公司治理方面,亟须对其与治理结构、管理层人物特征等方面的联系进行进一步思考,同时,结合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投资与披露理念,将碳信息融入其范畴。第三,丰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财务影响研究。对企业成本、财务绩效与价值之间的研究,主要仍是依据传统观点与“波特假说”的检验。在对碳交易与企业财务之间的直接成本、利润与绩效影响的研究基础上,亟需通过对碳排放量控制工具的多重属性理解,解释企业受到碳排放管制、纳入控排名单、参加碳交易等不同阶段对各项财务指标之间的动态影响,对其中的传导机制、行业特征进一步展开挖掘。提升企业积极进行节能减排的发展动力,助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提高我国企业(尤其是境外上市公司与跨国企业)在国际低碳博弈中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