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712.24;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21)04-0148-12 “堕胎”一词在美国社会中承载着丰富的内涵。它的直接涵义是视胚胎为他者,进而将其驱逐出女性子宫。①由此视角,堕胎往往意味着对女性身体某种程度的伤害;从更广泛的社会维度审视,堕胎行为关涉人类社会的基本生命伦理,影响着社会中性行为的有序性、社会性别关系、人口数量的变动乃至不同种族及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益。 然而,虽然堕胎问题对社会的影响深远,它成为美国社会舆论的焦点却是相当晚近的事。在北美殖民地及美利坚合众国早期,由于医疗技术尚不发达,女性控制自身生育的条件不成熟,绝大多数妇女被动地接受着传统文化赋予的母性职责。少数自我意识较强的女性控制生育的手段有限,原始的避孕、堕胎技术的效果也难以言明。极端的杀婴行径对人口规模及种族构成影响微小。②然而,到19世纪中叶,美国本土白人妇女已经从1800年人均生育7.04个子女下降至5.42个。③美国医学协会的学院派医师认为本土白人妇女生育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她们毫无节制的堕胎行为,而医师应该为这种既不道德又缺乏基本医学常识的行为负责。由此,学院派出身的医师们在美国医学协会的支持下,将堕胎议题引入公共生活领域,并推动了美国堕胎政策转型。 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堕胎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较为丰富④,对美国19世纪下半叶堕胎违法化时期的研究却不足。本文将依据美国医学协会年会报告、地方医学协会档案,以及霍瑞修·斯托尔等医师的言论集,参考过往研究成果,诠释19世纪下半叶美国反堕胎运动的实践过程及堕胎法的转型,并揭示反堕胎运动背后蕴含的深层动机。 一、建国初期美国妇女堕胎实践及相关法律 1700年,北美殖民地总人口约为251000人,到1775年,总人口增长至2464000人。在此期间,人口增长平稳,20-49岁白人妇女人均生育率约为9.2。⑤1789年前后,美国白人妇女的生育率出现转折,人均生育数量开始逐渐下降。1800年,人均生育率降至7.04。人口史家认为独立革命后白人妇女生育率的下降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城乡妇女初婚时间的推迟;其次是婚姻生活中,妇女终止生育时间提前,育龄期妇女(15-49岁)开始以延长哺乳期、控制生育间隔等方式来控制家庭规模。⑥相较于总人口而言,此时堕胎的女性数量较少,不论白人亦或黑人妇女都未曾将堕胎视为一种常规的控制生育手段。⑦采取此类措施的多为未婚女性,目的是为了避免诞下私生子或者掩盖未婚先育的丑闻。美国历史上第一份医疗裁决的撰写者西奥多里克·贝克医师在1828年曾提及:“一些未婚女性,因为自己不够审慎或因意外而怀孕,她们为了避免未婚生子的羞耻才实施堕胎。”⑧ 建国初期,美国各州出台的堕胎法基本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中堕胎条例的核心理念,继承了胎动说(quickening)传统。⑨在审判与性相关的案件时更有弹性。1812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明确区分了英国最新出台的堕胎成文法案⑩与美国法律的区别,1812年10月的以赛亚·班斯(Isaiah Bangs)向孕妇投毒案中,法院判被告无罪释放,其理由并非班斯未曾使用堕胎药剂,而是不能精准判断使用药剂时妇女是否怀孕。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看来,此时美国的法律并未认定妊娠早期的堕胎违法。联邦诉班斯案后来也成为19世纪上半叶堕胎诉讼案的先例案件,在此期间发生的多起诉讼案件中,公诉人参照此案例,甚至不对胎动期前的堕胎案提起公诉。(11) 然而,一旦在胎动期后堕胎,在美国某些州则会受到惩罚。1821-1841年间,有10个州将某种形式的堕胎列为犯罪(criminal offense),并写人刑法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821年5月康涅狄格州通过的“犯罪与惩罚”法,其中第13、14、15节涉及堕胎。这是美国第一次试图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堕胎问题。该法案指出,胎动期后,任何蓄意使用有毒物质导致流产的,一旦定罪,将处以监禁。这几条法案将堕胎违法限定于胎动期后,并只将使用有毒物质导致的流产视为犯罪,同时,流产的妇女本人免责,只追究对其使用有毒物质之人的法律责任。(12)因此,一些试图堕胎而无门路的妇女会掩盖自己怀孕的真相,故意以停经为由,向医师寻求医疗帮助,间接达到堕胎目的。 在殖民地时期及建国初期,美国的医疗行业处于较为无序的状态,学科之间无明显界限,也无清晰的行业规范。医疗设备亦极为匮乏,听诊器、体温计等简单的医疗诊断工具均未发明。1808年以前北美外科手术仅涉及截肢、取出结石、修补疝气等小手术,从未有人做过真正的腹部大手术。(13)在女性疾病的诊断上,医师大多依靠个人经验,在与病人沟通、了解病情后,才能作出诊断。女性在妊娠早期时,症状并不明显,子宫虽然开始膨胀,但是肉眼尚无法察觉腹腔内部的变化,除了停经的征兆外基本不会出现其他妊娠反应。(14)因此,如果来求医的女性只宣称自己停经,而不提及怀孕的可能,那么医师治病时很可能会按照普通的女性疾病来治疗。(15)基于利用植物的功效“以毒攻毒”的殖民地传统和欧洲大陆系统治疗(16)这两种医学理念,早期医师给女性治疗妇科病时广泛使用植物药剂,尤其是刺柏、艾菊、番泻叶、奎宁、洋地黄、麦角等具有“通经”作用的草药,而这些草药往往具有导致妊娠早期妇女流产的“副作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