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1)04-0014-(13) DOI:10.13852/J.CNKI.JSHNU.2021.04.002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卷第7章对伦理学的“幸福”概念,也即他的伦理学的第一原理,做出了如下界定: 如果人的活动是灵魂的依照逻各斯的或不无逻各斯的实现,我们[在这里]说的这个人的活动与这个认真的人的活动(比如,[这个]竖琴手的活动与[这个]认真的竖琴手的活动,概言之,所有事情上的那个活动)在属上是同一个,[后者中]有这个依照德性来说明的优越加到活动之上(因为,一个竖琴手的[活动是]演奏竖琴,一个认真的竖琴手的[是竖琴演奏上的]那个好);而如果这样,且[如果]我们把人的活动看作某种生命,把这[生命]看作灵魂的伴随着逻各斯的实现与实践,把认真的人的[生命]看作在这些事情上的[那个]好和高尚,看作在每件事上以依照恰当的德性的方式完成时才获得的[那个]好;而如果这样,人的善就成为灵魂的依照德性的实现,如果德性[有]多种,就成为依照那种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然而还有,在整个一生中;因为,一只燕子造不成春天,一个好天气也[造]不[成];同样,一天或一段时间也[造]不[成]至福和幸福。(1098a7-20②) 我们把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表述看作对“幸福是什么”问题,即“幸福”概念的“核心阐述”。现在,我们先以一种简明的概括将亚里士多德在上述界定中所表达的“幸福”的概念原理表述如下: 幸福是一个人的灵魂的有逻各斯的部分在[他/她]整个一生中的依照德性的“实现”。 这个表述表达了亚里士多德对“幸福”概念原理的上述核心阐述的核心点。 对于这个核心阐述亚里士多德做了两个相互关联的论证——“实践的生命”论证与“人的活动”论证。前一个是对“灵魂的‘实现’”的一种个别主义的论证,后一个是基于灵魂整体观点的论证。在某种意义上,《尼各马可伦理学》全书可以被看作是这两个论证的充分展开。我们先来讨论基于“实践的生命”释义的论证,在下文中我们将“实践的生命”论证简称为“实践”论证。③ 一、“实践”与实践者 在严格意义上,“实践”论证的出发点是人的具体的实践。正如人首义上是“这一个人”“那一个人”一样,“实践”首义上是一个人追求这种善或那种善,总之,是以某种善为目的的这一个或那一个实践或行动(1094a1-2)。但实践又是一个人经“选择”而做出的一个行动;这个行动,因那个人,那个“实践者”,“听从逻各斯”,并要“运用”已获的认识去思考所欲求的对象,既指向一个具体的善,也包含他/她灵魂能力的一个“实现”(1098a5-6)。概言之,实践是一个实践者出于选择地追求某种善的、包含着他/她的灵魂能力的一个“实现”的活动。实践者也因为这种活动而被称作实践者。实践者是这个活动的“原因”,用现代哲学的术语来说是主体、主动因,实践是它造成的这个主体的本质性的活动。实践与实践者是不可分离地相互联系的。 同时,由于所指向的具体的善不是最终的善事物,并在思考中被发现事实上指向一个更远的善,所包含的“实现”也意味灵魂的新的获得又朝向灵魂能力的升华和更高水准的“实现”;这个“实现”活动最终指向一个人就其整个一生而言的那个最大的善,即幸福,而这同时就是灵魂所“实现”之最充分的能力及其品性的“实现”。 所以,如果从一个人的“生成—时间”意义的“实是”来理解他/她作为一个人的幸福或其灵魂的“实现”,那么实践造成的实践者就是其灵魂的“实现”,即幸福的主体,实践者的实践是其灵魂的“实现”,即幸福的根基或基本的生命活动。 但仅仅这样简单地概括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幸福”的“实践”论证显然很不够。而由于这个论证是通过全书做出的一种论证,我们也就不可以期望以很短的文字对它做出充分的说明。在这个说明的开端,说明“实践”与“制作”的区别,并继而说明“实践者”是如何的一些个人,是极为重要的。 需要先来说明“实践”与“制作”的不同,因为“指向一个具体的善”与意味灵魂能力的一个“实现”似乎同时属于这两种活动。因为,在灵魂的“实践”与技艺的“实现”活动中,实践者、在努力“实现”其技艺的人,都既寻求着某种善,但也对这样行动所包含的灵魂的一个“实现”本身抱有兴趣。我们可以据此来说明实践与制作的区别(1094a4-6)。因为,制作在追求一个具体善,即一个要去制成的产品时,由于这个制成品是制作活动的目的,制作者的制作能力(技艺)的“实现”本身就让位于制作活动,因为制作活动比那种技艺的“实现”更能造成那个产品。技艺的“实现”当然也可以附带地造成一个产品,但是当着技艺能力的一个“实现”成为主导的目的,那种活动便也不是“制作”,而是一种专门创作能力的“实现”活动了。与制作不同,实践的目的不在于去造成某一个产品,而更在于那个实践所包含的灵魂能力的一个“实现”本身。既然那个“实现”是主导的目的,能力以所期望的方式“实现”就是一个实践者的兴趣所在。尽管它当然也附带地做成一个产品,但那个产品并不是实践的主导的目的。所以,实践所包含的“实现”与单纯技艺的“实现”有一种类似:它们的主要的目的都是某些能力的“实现”。所不同的是,技艺“实现”的是某种技艺能力,实践“实现”的是灵魂的“听从逻各斯”和“运用所获认识思考地寻求”所欲对象的能力。所以,实践所含“实现”关涉一个人成为怎样的人,技艺所含“实现”则没有这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