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应得”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东方朔,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对于《荀子·强国》篇“子发辞赏”的案例,学者们最直观的看法就是认为楚王对子发立功的“奖赏”只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褒奖和激励,子发自然可以推辞;而荀子对子发的批评则立足于作为国家治理的分配原则,两者的着眼点并不相同,因而荀子对子发辞赏的批评被认为是对“辞让”德行的批评。但是,荀子显然没有在一般意义上反对“辞让”的德行,他所理解的楚王的“奖赏”固然有道德的意义,然而更是治国的原则和法令,关乎“应得”的分配公正问题。审如是,子发接不接受奖赏已经不是单纯个人的道德意愿问题,而是涉及赏贤使能的“应得”原则能否落实,涉及先王所制定的分配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重大问题。作为原则和法令的奖赏,子发没有推辞的理由。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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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1)04-0066-11

       在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应得”(desert)概念常常被看作既是一个道德观念,也是一种分配公正(正义)的原则①,前者如张三长期以来热爱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被评为“五好市民”,“五好市民”之于张三是一个道德评价;后者如迈克·乔丹由于其突出的篮球技艺,年薪高达三千万美元,“三千万美元年薪”之于乔丹则是一个分配方式的体现。不过,在作为分配原则的问题上,政治哲学家们对“应得”概念的持论却颇不相同,赞成或反对的意见有时针锋相对。有的认为,所谓公正的分配本质上就是各方得到他“应得”的份额的分配;而有的则认为,“应得”与分配公正是不相干的,而且常常是不确定和内在混乱的②。

       本文不在正面意义上讨论“应得”或“反应得”理论所牵涉的诸多问题③,而是在承认和接受“应得”这个概念的前提下,尝试运用“应得”概念来分析《荀子·强国》篇有关“子发立功辞赏”的案例,并从中揭示和呈现出荀子对分配公正问题的一些特殊思考。为此,《荀子》以及荀子《强国》篇的文本构成了本章赖以解释和分析的预认性的前提。

       一、“应得”与“子发立功辞赏”

       《荀子·强国》篇借齐相公孙子之口讲述了一个“子发立功辞赏”的案例,其文云:

       公孙子曰:子发将西伐蔡,克蔡,获蔡侯,归致命曰:“蔡侯奉其社稷,而归之楚;舍属二三子而治其地。”既,楚发其赏,子发辞曰:“发诫布令而敌退,是主威也;徙举相攻而敌退,是将威也;合战用力而敌退,是众威也。臣舍不宜以众威受赏。”

       楚国令尹子发率军伐蔡④,既克蔡,俘获蔡侯,蔡侯将蔡国悉奉于楚国。事后,楚王论功给子发行赏授奖,子发辞谢说,发布命令而敌退是人主的威力,举兵进攻而敌退是将帅的威力,尽力交战而敌退是众人的威力,我不该凭众人的威力灭蔡而掠功受赏。对此,荀子讥之曰:

       子发之致命也恭,其辞赏也固。夫尚贤使能,赏有功,罚有罪,非独一人为之也,彼先王之道也,一人之本也,善善恶恶之应也,治必由之,古今一也。古者明主之举大事,立大功也,大事已博,大功已立,则君享其成,群臣享其功,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庶人益禄。是以为善者劝,为不善者沮,上下一心,三军同力,是以百事成,而功名大也。今子发独不然:反先王之道,乱楚国之法,堕兴功之臣,耻受赏之属,无僇乎族党,而抑卑其后世,案独以为私廉,岂不过甚矣哉!故曰:子发之致命也恭,其辞赏也固。

       以上大意是说,子发向楚王复命的态度恭敬,但推辞奖赏的态度却固陋不达事理。依荀子,尚贤使能,赏功罚罪,自古皆然,非独楚王一人为之,其实乃先王治国之道,齐一人心的根本,也是赏善罚恶所当有的报应,凡国家欲至正理平治,则必用赏罚原则,古今没有两样。由此看来,子发辞赏违反了先王之道,扰乱了楚国之法,挫伤了立功之臣,使受赏的人感到耻辱,不仅侮辱了他们的亲族,而且降低了他们后代的荣光,而子发却自认为廉洁,这是极端错误的。⑤

       基于上述文本,我们首先需要说明,“子发立功辞赏”中的“赏”指的是“奖赏”,是对有功者或获胜者给予的奖励。对此,我们需先行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在通常的先入之见中,对于奖赏或奖励性质的东西,接受不接受似乎纯粹只是一种个人的自由,相反,推辞因功而来的奖赏,倒被看作是某种谦逊的德行,这也是学者们将荀子对子发辞赏的批评理解为对美德的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种“常识”之见虽然符合我们今天的常识,却不符合上述的文本脉络。事实上,荀子明确地以“独以为私廉”来评价子发辞赏的行为,便已经清楚地告诉人们,接不接受这种奖赏不能单独地、甚至主要不能从个人德行(“私廉”)的角度去理解。另一个问题是,这种奖赏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强国》篇只说楚王“发其赏”,但从上面一段“古者明主之举大事,立大功也,大事已博,大功已立,则君享其成,群臣享其功,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庶人益禄”的说法来看,这种奖赏应当包括功名、爵位、俸禄、粮饷等,涉及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那么,这种奖赏究竟是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人道德问题?抑或它同时也是一个涉及作为国家治理的分配原则(“应得”或“不应得”)问题⑥?为了回答类似的疑问,我们不仅需要弄清楚荀子所说的君主的奖赏所具有的性质,亦即此一奖赏仅仅只是一种道德的激励吗?还是一种治国的原则和制度的安排?此一问题容后交代;而且也需要弄清楚什么叫作“应得”,“应得”包含什么内容?类似问题关系到我们将“子发立功辞赏”的案例纳入“应得”的概念中并将之作为分配公正问题来讨论是否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的问题,而不是忽发奇想的闲议论⑦。

       那么,什么是分配公正意义上的“应得”?如果我们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应得”指的是:行为者A基于行为或业绩P应得利益B,或更简洁地说,A基于P而应得B[1](195)。按照米勒的分析,在这里:

       A通常是指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团队或集体,如足球队或篮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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