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与价值何者优先?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萍,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liping@sysu.edu.cn;卢俊豪,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lujunh@mail2.sysu.edu.cn。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理由与价值是当代元伦理学规范性研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关于两者何为优先的“游叙弗伦难题”一直是不同理论立场争论的焦点。尽管对理由概念的重视和发挥,使得研究道德规范性的理论逻辑进一步从“类法”道德的规范性权威逻辑转变为“实践”道德的规范性理由逻辑,道德判断不再来自道德权威的判决,而是来自实践主体的道德理由,但这个转型仍需面对规范性来源的伦理分歧问题。实际上,这反映了当代元伦理学所面临的困境,即悬空的理论预设与实践的不彻底性。因此,对于“游叙弗伦难题”的破解有必要引入实践哲学的理论资源,尤其是马克思的实践哲学,进而在实然层面把握真实世界的现实性与系统性,在应然层面回归规范性的实践逻辑。一旦脱离实践,事实不可能真实地存在,价值与理由也不可能真正具有规范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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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拉图在《游叙弗伦篇》中叙述了一段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关于神与善的论辩,其中苏格拉底问游叙弗伦:到底是因为上帝的喜爱才使得某些东西成为好的东西,还是因为某些东西本身是好的,因此上帝才喜爱。①这一论题被称为“游叙弗伦难题”。而到了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时,休谟提出了“是”与“应该”的区分,把“事实”与“价值”区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领域,并指出对于后者的研究所指向的不是“真”与“假”的思辨,而是“做”与“不做”的实践。到了20世纪之初,承接了休谟的上述区分,摩尔以“开放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开启了20世纪元伦理学探讨的传统,哲学家们对作为规范性存在的道德之善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案,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20世纪末叶,对“理由”②概念的重视给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相关研究带来了新的规范性视角,理由独特的规范性地位在当代元伦理学的理论探讨中被逐步确立,其概念上的重要性也成为元伦理学家的共识:规范性,尤其是道德的规范性,往往体现在我们有理由不得不做某些事,或者不得不禁止做某些事,这些规范性的规定不仅对我们的行动、信念有所影响,也会对我们的欲望、态度有影响;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总会面临或具备各种各样的理由,包括行动的理由、信念的理由、欲望和情感、态度的理由以及规范和制度的理由等,而行动的理由和信念的理由是理由的最基本类型,其他的理由衍生于它们,或者依赖于它们。由此,理由基础主义(reason fundamentalism)在近几年作为一种流行的元伦理学立场被提出,甚至有学者认为“理由转向”(turning to reasons)运动已经成为“当代哲学中一种正在进行的宏大计划”。③因此,理由作为某种规范性的事实,其与价值的关系成为当代元伦理学的重点论题。

       一、游叙弗伦难题的当代焦点

       对理由概念的重视和发挥,使得研究道德规范性的理论逻辑进一步从“类法”道德的规范性权威逻辑④转变为“实践”道德的规范性理由逻辑,道德判断不再来自道德权威的判决,而是来自实践主体的道德理由(规范性理由)。不过,理由转向后的规范性理论仍需面对伦理分歧问题。我们可能会同意,存在某种规范性理由让我们“不能随意杀害他者”,并且这能够作为一种可靠的真理,而无需依赖于任何其他真理或预设。但是,仍存在进一步追问的可能:理解规范性理由的方式是否只有一种?理由是否一定是最为根本和基础的概念?这些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哲学史上已出现过许多与此不同的理解方式:功利主义者会认为,“随意杀害他者是错误的”这一道德命题的真值派生于事态之后果,正是后果提供了规范性理由,后果的价值优先于理由;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和其他美德伦理学家会认为,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优先于正当的,因为美德自身的内在价值为我们提供了践行美德及符合美德要求之事的理由,美德的价值优先于理由。

       在当代英美学界,围绕道德规范性的来源形成了对理由与价值何者优先的不同回应,主要形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斯坎伦、帕菲特为代表的理由基础主义者,他们认为理由优先于价值。斯坎伦指出:“具有价值并不是某种能够为我们提供理由的性质,相反,我们把某些东西称作有价值的,实际上是在说,这些东西具有其他的一些性质,这些性质能够提供以特定方式行动的理由。”⑤帕菲特也曾强调:“很难解释理由这个概念,或者解释‘一个理由’意味着什么。我们可以说,当某些事实支持(counts in favor of)我们持有特定的态度或者以特定方式进行行动的时候,这些事实给予了我们理由。但是,‘支持’大概就意味着‘提供了一个理由’。就如同其他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一样,比如在我们关于时间、意识、可能性的思想中所涉及的那些概念,用词语来进行解释是毫无帮助的,在这种意义上,一个理由的概念是难以定义的。”⑥因此,对于这些哲学家而言,理由作为最基础的伦理概念优先于价值。二是以丹西(Johnathan Dancy)、拉兹(Joseph Raz)等人为主要代表的价值优先论者,他们主张一种基于价值的理由观。比如,拉兹虽然也强调理由对于理解和解释规范性的重要性,但他主张理由在本质上是事实所具有的“规范性特征的规范性意义”(the normative significance of the normative featuares)⑦,因为“作为事实的世界的某些方面是具有价值的,这些具有价值的事实构成行动的理由。而我们作为理性的动物,具有推理和回应理由的能力,我们可以依照这些理由来行事”⑧,即一些作为事实的特征能够展现出某些行动在某些方面是好的,而对这些特征的持有则构成理由。在这些价值优先论者看来,一方面,我们行动的目的是与理由相关的,另一方面,理由又与价值相关,理由是奠基于价值、依赖于价值的,甚至我们可以把所谓的理由理解为其自身就是价值,因此,价值优先于理由。

       上述两种立场之间的冲突,恰好形成一种关于理由与价值之关系的游叙弗伦难题:到底是因为某些事物能为我们提供特定的理由,其才有价值,还是因为这些事物自身具有价值,其才能够在相关领域为我们提供理由?即:到底是理由优先还是价值优先?

       无论是持理由优先还是持价值优先的观点,以上两大阵营的元伦理学家在实在论的意义上都有一个共同的聚焦点,即把理由理解为某种事实或者事实的某些规范性方面。在他们看来,理由对于所有理性能动者都具有规范性效力,因此,他们试图以实践理由(practical reasons)⑨的形式为道德规范性奠基,并就价值、理由与事实的关系提出了不同的形而上学概念图景的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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