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4-0148-16 1901年后,上至京师,下至乡村,官方与民间共同推动兴办新式学堂。兴学之初,上谕各省府厅州县新设学堂,改书院为学堂。据不完全统计,在清末十年间,全国各地有近600所学堂系由书院改制而来。②书院改学堂,前者经费多移入后者。与此同时,有小部分地区的若干官方科举经费与宾兴、公车、学田等款项开始充学堂经费之用,当时的“庙产”也常被提议甚至以各种手段用于兴学。1905年科举制废除后,兴学的步伐更为加快。原本不属于教育性质的地方性收入,如积谷、善举、杂捐,甚至是宗族性质的祠堂、义庄、义田等,其经费也被不同程度用于学堂。随之而来的是,以上一系列款项或收益在官方与民间渐被归结为“公款公产”。换言之,清末“公款公产”这一专门指称产生于兴学的语境之中。 关于清末书院、宾兴、公车与学田等问题,当下学界有一些专门研究。中国书院史是历史、教育、文学、中国哲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热门领域,对晚清时期的书院改设学堂亦有较多讨论,但此过程中书院的公款公产问题则鲜有论及。③关于宾兴经费,毛晓阳对清代宾兴有较为全面的研究,并对废科举、兴学堂与宾兴存废的关系有专门论述。④陈明华对清代中后期温州府各县的宾兴与下层士绅权力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⑤杨品优对清代至民国江西的宾兴会组织有专门研究,其中包含科举废除后宾兴会组织的适应与转变问题。⑥张小坡对江南地区官学学田与宾兴的近代转变有过论述。⑦但科举制废除后宾兴等款在新式教育事业,及其他新政事业中的分配情况尚未厘清,仍有继续探索的空间。此外,黄晶晶对科举废除后,京师、四川与其所属各府州县对既有科举经费、书院经费、宾兴经费等进行“分成”有概述。⑧在清代,地方官学形式上是生员接受“继续教育”之所在,基本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教育职责,而是直接服务于科举考试,与之相关的官学学田收入亦在传统教育经费之列。霍红伟对晚清时期府州县学的变迁有所讨论,指出科举废除后,部分官学改作教育行政机构或学堂开办场所,但对于废科举前的情况并未涉及。⑨ 除此之外,清末公款公产的整体性研究多集中于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澳大利亚学者鲍雪侣(Sally Borthwick)通过对清末地方学堂体系的研究认为,地方士绅在拥有“官督绅办”权力的背景下,向当地民众征收税捐与获取公产(Public Property)用于教育,是形成地方自治的条件。⑩晚清,士绅与乡村社会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任金帅考察了辛亥革命前后两湖地区的士绅对公产运作与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化。(11)柳镛泰认为,从清代开始,掌握公产(含族产)的乡村士绅被国家授予所谓的“合法性”,获得社会政治权威与权势,所以公产、公堂(经管公产的机构)越多的地方,乡村权力结构越稳固。(12)清末新式学堂分官立、公立与私立三种。樊德雯(Elizabeth R.VanderVen)通过对奉天海城县乡村学堂的研究,指出公立学堂(Community School)的经费由乡村社区自筹,主要是公款(Public Funding)与公产(Community Resources)。在公立学堂的办学过程中,地方村社积极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公产,同时政府居间协调。(13)这对公立学堂特质的观察极有洞察力,但公款公产并非仅挹注公立学堂,其在“官”与“公”之间的张力本就体现了其界限的模糊性,而且公款公产更不局限于乡村(镇)。 清末,官府数度清理(清查)公款公产。罗志田认为清末清查公款公产是“国家向民间挺进”的表现,即政府直接干预民间经费,以公款公产支撑“大政府”的职能。(14)此论较为片面,忽视了更多复杂的面相。自认受罗志田“国退民进”观点的影响,梁勇指出从清代至民国初年,重庆地区的公款公产经历了“国家化”的进程。即在清末新政时期,官方提拨公款公产用于办理新学、警务等地方事业;至民国初年,部分公款公产又进入县财政体系中。(15)至少在清末的语境下,地方事业并不全属“国家”(官),官方提拨公款公产虽系“国家行为”,但并不等同于款产“国家化”。此外,吴滔通过对清末民初江苏宝山县的个案考察,系统梳理了公款公产纳入县级财政的过程。在这一研究中,论者呈现了当时制度文本所示“公款公产”的各项名目。(16) “庙产兴学”是清末民国时期新式学堂(学校)筹款的重要来源。关于这方面,既有研究已进行较为充分的探讨。(17)最近,张佩国从“民间福利”的角度探讨了清末以来乡村学校的庙产兴学问题。他在文中指出:“所谓原有本地方公款公产,在乡村主要是指祠产和庙产。”(18)但值得留意的是,在当时的语境中,庙产与族产在多大程度上能与公产划上等号,又为什么会被归入“公款公产”?这个问题本身体现了公款公产用于新式教育的限度。华若璧(Rubie S.Watson)通过对香港新界厦村的田野考察,研究了近代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公产(Corporate Property)与地方领袖的关系。他的研究主要聚集于邓氏的各种族产(义庄、义田、祭田、祖/堂等),但立论仍为整个乡村中的“公”。(19)这反映了族产“公”的涵盖范围实具弹性。(20) 在中国,无论是传统时代,还是近代,“公”都是一项重要观念,并对一些物质进程起到塑造作用。陈弱水对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类型学研究。他认为,“公”观念大致指代朝廷(政府)、天下(世界)、公理、聚私为公、共同共有(集体事业)等五种类型,第五种类型较晚出,晚清产生的“公德”与“公益”观是其进一步发展。(21)清代的公款公产更接近于上述的第五种类型。黄克武从精英观念的角度讨论清末“公”观念的变化,指出知识分子倾向以“合私为公”的方式认同新的国族主义。(22)这些研究对本文把握“公”的含义极具启发意义,但也应在具体的时空范围内加以理解。若观察当时舆论对公款公产性质的检讨,当时一般人的“公”意识与国族意识仍有相当大的距离,“公”在很多时候仅限于某一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