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后期四川乡场的管理机制及权力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成林,男,湖北红安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zgjdsjs@126.com;李升涛,男,四川彭州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生。

原文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代中后期,四川南部县各地乡场渐次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这些乡场是由得到官府确认并授权的场总具体负责经营和管理的。场总负责经管乡场事务的制度,还得到四川督抚的支持和肯定,在其他州县也多有推行。场总通过抽收行用和帮差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具有官府代理人、乡场保护人、逐利者的多重面相。在场总负责制下,官府和场总共同构建了一个双方均可获利的“盈利空间”,这也是该项制度得以长久运行的基础。光绪朝早年,随着官府加大对乡场财源的吸取力度,场内权力关系骤变,场总陷入“旧规”与“新政”的两难困境,并逐渐丧失对乡场的管控之权。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10 期

字号:

      DOI:10.13734/j.cnki.1000-5315.2021.04.020

      市镇的运行与管理,长期以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不少学者在此耕耘,成果颇丰,但大多侧重于政府设官管理与市镇自我管理两个方面,其中前者重在论述有哪些官方机构驻扎于市镇,并将其视为官府管理市镇的重要表现和有力措施,但对官方机构如何管理市镇的分析显得语焉不详,后者则认为市镇的管理权掌握于民间社会,主要是宗族或士绅之手,似乎市镇的管理完全属于市镇自身事务,与官府无涉①。这两种论述从不同层面厘清了市镇管理的基本特征,但对究竟是谁在管理市镇,又是如何管理的,以及不同市镇管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等问题,均缺乏深入考察。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已有研究主要依赖于地方志(包括乡镇志)、族谱等史料,而这些文献通常缺乏对市镇管理及运行实态的具体记载。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高王凌、王笛等学者曾注意到四川乡场②中设置有场头、客总等管理人员,并利用清代四川州县衙门档案进行了初步论述③。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利用清代巴县和南部县的衙门档案对场头、客长(总)的兴起及职能进行了初步考察④。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对乡场的内部管理及运行仍着墨不多,更遑论比较西南、江南、华北等地场镇管理的异同。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南部县为论域,基于《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兼及其他文献,对清代中后期乡场场总的选任、职责等进行具体考察,着重探讨乡场内部管理及其运行机制,进而述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场总与官府、其他地方势力之间权力关系的演进。

      一 乡场的管理制度:场总负责制

      南部县位于四川省北部丘陵地带,现为南充市管辖。清代的南部县属保宁府管辖,是川北“南阆盐场”的核心区,产井盐,流经县境的嘉陵江段具备通航条件。时人有“南部界连九邑,水陆交冲,田少山多,幅员辽阔”⑤之说。

      清初的南部县受战乱影响,社会经济凋敝,境内各场亦难幸免。据传,明末的铜剑山城寨,其麓原有古场“五龙镇”,到清初时已废弃⑥。随着四川政局的逐步稳定,南部县的乡场得到逐步恢复、兴建。雍正三年(1725)时,南部县境内东坝场、回龙场、新镇坝等地已建有社学⑦,到乾隆时期出现了民众呈请兴建黄连垭乡场的记载⑧。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南部县乡场的数量逐年增加。道光二十九年(1849),《南部县志》记载有场55个⑨。咸丰元年(1851),《南部县舆图说》中有“县属十乡八十场”⑩之说。据大约形成于咸丰九年(1859)到光绪二十三年(1897)间的统计资料显示,乡场数量增至72个(11)。至宣统三年(1911),又增至94个(12)。

      社会经济恢复的同时,南部县行政机构和乡保体系也几经设置、调整。乾隆时,南部县官方将县境“安仁、永丰、政教、宣化、金兴、临江、崇教、积上、积下、富义”10乡编为73里、25保、168甲,并且建置了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基层组织(13)。除此之外,官方先后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设县丞衙门于富村驿,后四川总督在道光三年(1823)上报朝廷建议将富村驿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另在富村驿改驻巡检司衙门(14),两年后此项工作才得以完成(15)。自道光五年(1825)始,南部县“十乡”的里甲、保甲体系中,分布着数十个大小不等的商业性聚落——乡场,其中铺户数最多的新镇坝、富村驿两场分别驻扎有县丞衙门、巡检司衙门。

      这些驻扎在市镇(乡场)的县丞衙门、巡检司衙门,主要负责其所在地的人口稽查、治安秩序管理等事务。依此而推,有些学者将此举视为国家和官府管理市镇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16)。不过,也有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并强调指出:“出于治安的缘故而设立的巡检司,并不一定是以市镇为核心”,“按照定制,‘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将巡检司制度作为市镇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进行探讨,恐有失偏颇”(17)。

      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载:“直省各县国初定每县设知县一人,县丞、主簿因事增革无定员……巡检、驿丞所官因事设立,无定员。”(18)“因事增革”、“因事设立”,因的是何“事”?是因乡场管理,还是另有其他事由?现有资料显示,清代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兴设、裁撤、移驻,并非仅以管理“市镇”为中心,而是多与盐务管理有关。雍正八年(1730),南部县曾设立过巡检司,后于乾隆元年(1736)改设盐大使(19)。乾隆三十二年(1767),南部县又因该职仅查核“井灶”,似属冗官,将其裁撤。嗣后,官方将县丞衙门移驻富村驿,兼管盐务。因为新增盐井“较前十倍有余,又多在东、南、北三乡,距县丞衙门自一百余里至二三百里不等,即令稽查井灶,亦本有鞭长莫及之虑,此时若仍令该县丞驻扎富村驿,转得避劳就逸,投置安闲”,加之新镇坝濒临大江,是南部县盐斤水运必经之所,人口稠密,人员复杂,较之富村驿地位更为重要,因此,四川督抚上报朝廷将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而获准(20)。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后,四川总督鉴于富村驿亦是重要之区,故特禀请移驻巡检司。嗣后,朝廷将广元县朝天镇的巡检司移驻富村驿。移驻后的巡检司衙门,照例经理原县丞所管富义、永丰、安仁三乡的盗贼、匪徒、赌博、斗殴、私宰、窝娼等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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