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研发产品投入是否归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建林,浙江正信永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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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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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21.08.017

       自2008年我国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政策以来,在资格认定申报或认定评审实际工作中,关于申报企业研发产品的投入是否归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至今存在争议。对此争议,国家层面一直未明确处理原则,各地不同企业对该问题处理不一,有的申报企业将研发产品的全部投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有的申报企业则未将成功研发产品的投入纳入该项费用,因而影响了该项费用归集核算口径政策的统一性,进而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结果公平性,不利于我国高质量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评审工作。本文拟就企业研发产品的投入是否归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凝聚共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与评审工作中困扰多年的问题,避免各行其是,切实有效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口径的统一性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评审工作的公平性。

       一、对企业研发产品活动本质的认识

       企业研发产品活动,指企业创造性地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开发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企业研发产品活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和研制特殊或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但不包括企业对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也就是说,合规的企业研发产品活动,是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研发活动,不是研发成功的新产品批量化或商业化生产活动。对研究开发活动(或称“研发活动”)的定义,我国颁布实施至今的三个政策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对企业实施的研发产品活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参考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进行判断界定。

       从以上对企业研发产品活动本质的溯源可知,符合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的产品研发活动,属于企业开展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中开发阶段的活动,无论开发新产品研发项目实施是否成功,均属于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与大规模批量化或商业化的新产品生产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企业研发产品活动的投入,属于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投入。

       二、关于企业研发产品投入会计核算处理的共识与争议

       基于普遍认同合规的企业研发产品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是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因此对企业立项研发实施的研发产品活动实际发生的投入,视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开发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包括企业制订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核算条件的,进行资本化会计核算;对失败的企业研发产品活动投入,全部作为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处理。这是业界共识,实务中也是普遍这样操作的。

       很多企业对研发产品成功时(包括试制成功的样品、样机或首台套设备等)的会计处理不一,存在较大争议。有的企业将研发产品入库确认为存货或固定资产,并将相应投入成本从已归集核算的对应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中转出;有的企业对研发产品入库备案登记,待出售时确认销售收入,再将对应研发投入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有的企业研发产品成功时,将研发成功产品对应的研发费用,全部一次性结转当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处理,样品或样机等新产品出售时,仅确认销售收入。不同企业对研发试制成功的样品或样机会计事项处理存在的差异,主要有三点:(1)会计处理时点选择不同,有的企业选择研发试制成功的样品或样机入库时,有的企业选择研发试制成功的样品或样机出售或处置时;(2)对研发试制成功的产品对应的研发费用投入成本会计处理不同,有的企业对研发试制成功的产品作为单位一项资产加以核算确认,并将对应研发费用投入结转存货或固定资产成本会计处理,而有的企业全部结转当期费用化研发费用(管理费用)会计处理;(3)对研发试制成功的产品对应的研发费用投入成本定性不同,有的企业认定不属于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有的企业认定属于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

       当企业研发新产品活动取得成功,研发试制成功的样品或样机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样品验收入库或样机交付使用时,企业应按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将样品或样机研发投入成本转出,确认样品或样机作为单位一项资产入账。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对研发试制成功的样品或样机不作为一项资产确认并核算,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可行的。

       综上,笔者认为:合规的企业研发产品活动属于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开发阶段的科研活动,立项研发产品活动真实发生的料工费,符合资本化核算条件的,应当按照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核算原则进行核算;对研发试制成功的产品(样品或样机),按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及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将该试制成功的产品对应的研发费用投入成本,从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科目转出,确认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成本,这样的会计处理并未改变实质,即该试制成功产品对应的研发试制投入成本属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投入,正像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一样,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会计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全部结转为无形资产成本;企业研发活动开发阶段结束时(研发项目完成或中止),企业对研发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资本化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有三种核算方式:一是无形资产,二是有形资产——新产品(样品或样机,会计上确认存货或固定资产),三是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是年度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年度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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