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与优步的业绩评价困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世忠,博士生导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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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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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9641/j.cnki.42-1290/f.2021.13.002

       在经历了2018年顺风车安全事件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后,滴滴终于在2021年6月10日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了招股说明书,正式开启了其在美国上市的一波三折的艰辛旅程。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在揭开滴滴神秘面纱的同时,也让投资者产生了将其与两年前上市的优步(Uber)进行对比的需求。作为中美两国提供出行服务的最大网约车平台,滴滴和优步的业绩孰优孰劣?这是投资者迫切希望了解的问题。本文的分析表明,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直截了当。在貌似简单明了的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背后,存在着因商业模式和监管环境差异导致的诸多可比性问题。此外,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和股票期权激励支出的不合理规定以及对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Non-GAAP Measures)缺乏规范,也将对滴滴和优步财务业绩的正确评价产生重大影响。

       一、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的比较

       滴滴和优步均将业绩指标区分为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两类,前者主要包括活跃用户、活跃司机、订单量和交易总值(Gross Transaction Value,简称GTV)或订单总值(Gross Booking Value,简称GBV)和平台收入,后者则主要由营业收入、营业毛利、税后利润、毛利率和销售利润率所组成。表1列示了滴滴和优步2018~2020年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指标。

       在经营业绩指标方面,滴滴的活跃用户(2021年第一季度月活跃用户为1.5亿)、活跃司机(优步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其活跃司机为390万人,2019和2020年年报未披露活跃司机指标,这可能与美英等国要求优步将活跃司机视为雇员并提供相应福利保障的法律诉讼有关)和订单量远大于优步。从这三个指标看,滴滴在招股说明书中声称其是世界上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并无不妥。但如果从交易(订单)总值和平台收入(GTV或GBV减去司机分成所得)的角度看,滴滴在经营规模方面与优步尚有不小差距,因此优步在其2019年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同样声称其是世界领先的最大网约车平台。此外,滴滴的国际化程度也逊色于优步。虽然滴滴在15个国家的4000多个城市提供网约车服务,但2020年其交易(订单)总值中只有不到12%来自中国之外;而优步的网约车服务覆盖了70多个国家,其2020年来自美国之外的交易(订单)总值占比超过40%。值得一提的是,让网约车司机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获取收入,是网约车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一大标志。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滴滴为网约车司机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收益分成,而优步2015年至2018年为网约车司机提供的收益分成也高达782亿美元。

       在财务业绩指标方面,除了税后利润和营业毛利外,滴滴和优步的其余业绩指标因受收入确认方法差异的影响缺乏可比性,将这两大网约车平台的营业收入、毛利率和销售利润率直接对比将产生严重的误导。

      

       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选择

       滴滴和优步的业务结构十分相似,前者将业务分为出行服务、车服网络和送货服务等三大业务板块,后者将业务分为个人出行、外卖服务和货运服务等三大业务板块,但滴滴2020年来自出行服务的营业收入占比高达95.94%,而优步出行服务收入仅占全部营业收入的54.66%。表面上看,滴滴和优步在出行服务方面的商业模式雷同,均通过网约车平台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交易撮合服务,但由于监管环境的差异,二者的商业模式已然异化。根据我国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定,滴滴对网约车服务负最大和最终责任,网约车司机代表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因此司机和乘客均成为滴滴的客户。而根据国外的监管规定,网约车司机不需要也无权代表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而是自行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对乘客的责任远小于我国的相关规定。在这种监管环境下,优步和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的客户通常只包括司机,而不包括乘客。

       监管环境造成的商业模式异化,导致滴滴和优步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存在重大差别。招股说明书显示,滴滴对国内出行服务的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而对国外出行服务的收入确认则以净额法为基础。2018-2020年,国内出行服务收入占滴滴全部出行服务收入的比例超过97%。这部分收入之所以采用总额法确认,是基于我国网约车监管环境的特殊考虑,主要包括:①在我国提供网约车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必须获得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对出行服务负全责;②相关监管法规要求持有营业执照的网约车平台必须确保司机和车辆符合监管规定,包括对司机的背景调查和车辆性能的检查等。

       基于上述监管规定,滴滴认为其在国内提供的出行服务中扮演主要责任人(Principal)而不是代理人(Agent)的角色,且有能力对出行服务进行控制,具体理由包括五个方面:①滴滴有权要求登记在册的网约车司机根据其与滴滴签订的服务协议代表滴滴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②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网约车司机代表滴滴提供出行服务时有义务遵守滴滴制定的服务标准和实施规则;③滴滴根据其制定的服务标准定期对网约车司机进行评价;④滴滴有义务按照我国的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对乘客的出行服务承诺;⑤滴滴享有制定出行服务价格的斟酌权。此外,滴滴还负责账款结算,信用风险也由其承担。尽管会计准则不再将是否承担信用风险作为判断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考虑因素,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承担信用风险无疑是主要责任人的重要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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