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企业实施新租赁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作 者:

作者简介:
毕延博,汪伟,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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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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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使得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更具真实性、透明性、准确性,提高了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会计核算和信息列报的规定发生了变化,承租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总额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一定程度上会对承租企业的会计信息可靠性造成冲击,影响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一、会计确认标准不明晰导致承租企业的会计处理难度增大

       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企业所有租赁业务的发生都要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科目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但是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可以获得豁免,赋予了企业一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空间。然而,新租赁准则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的区分并不完全明确、具体,承租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其进行判断。首先,就短期租赁而言,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视为短期租赁,对租赁期的判断,需要在租赁期开始日预测日后是否会续租、是否会提前终止租赁、是否会发生延长或者缩短租赁期限的情况,然而这对于很多承租企业来说进行实际操作是有难度的。比如建筑行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存在大量不可测因素,需要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具体情况确定租赁期,由承租企业判断是否可以选择短期租赁存在困惑。其次,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视为低价值租赁,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价值较低”为不超过5000美元,然而,我国并没有对“价值较低”给出具体、清晰的界定,会给企业在实际中的判定造成一些阻碍。

       新租赁准则对租赁行为和购买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划分。在旧租赁准则下租赁和购买服务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没有太大不同,而在新租赁准则下,租赁业务需要确认资产与负债,服务则需要计入损益,但租赁与服务的划分存在一定难度。区分租赁和服务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拥有已识别资产的控制权。“已识别资产”是新租赁准则引入的概念,按其规定,承租企业过去发生的一些租赁业务,如果出租企业具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比如有大量和标的资产同款同类的设备,并且出租企业替换资产的预期经济收益将超过替换资产所需的成本,放在当下根本构不成租赁。另外,就控制权而言,在承租企业日常的会计实务中,主要表现在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比如某企业租赁车辆用于运输货物,车辆固定,运输路线固定,驾驶员由出租方提供,此时由于承租企业不能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则在新租赁准则下,该业务不能被划分为租赁。再如在航空业中,飞机的干租属于租赁业务,而湿租由于承租企业无权主导资产的使用,不再属于租赁业务,同理,轮船的光租属于租赁业务,期租不再属于租赁业务,这样的变动显然会给承租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核算内容的变动对承租企业财务报表信息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对承租企业财务报表产生的不利影响

       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企业原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动:“使用权资产”科目替代了“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融资租入的资产;“租赁负债”科目替代了“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将承租企业原经营租赁业务由资产负债表外纳入表内,继而与原融资租赁的核算方法相统一。也就是说新租赁准则提高了经营租赁的“地位”,不再只存在于财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而是成为可以影响财务报表的重要数据,然而这样的变化给企业的财务报表带来了一定影响。

       对于承租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来说,由于经营租赁“地位”的提高,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预计负债,会使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出现上涨,并且由于期初确认的使用权资产金额等于期初租赁负债金额,后续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租赁负债按照摊余成本的思路计算,租赁负债的减少额等于承租企业定期支付的租金减去产生的财务费用,所以如果租赁负债的减少额小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额,会引起期末租赁负债金额大于使用权资产金额的情况,导致承租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资产与负债的“膨胀”会导致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战略制定提出新的挑战。

       对利润表来说,在营业成本中减少了因租金产生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增加了因租赁负债利息产生的财务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内,折旧金额与利息费用的总额与在旧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计提的租金相等,利润总额较旧租赁准则下不会发生改变,而利息费用是根据期初租赁负债的金额计算的,会导致企业在采用新租赁准则的前几年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因此,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通常在租赁的前期,尤其是第一年,财务费用的增加额小于销售费用的减少额,造成利润总额的虚减,后期则会因为财务费用的逐年递减造成利润总额的虚增,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正确判断。当利润虚增过高时,管理者在经营管理、投资决策中容易做出相对激进的行为,反之如果利润虚低,会使管理者在当年进行扩大生产、改进设备、研究开发新产品等方面的决策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做出更为保守的决策。并且在整个租赁期由于财务费用前高后低引起的利润总额呈现前降后升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性。

       就现金流量表而言,新租赁准则中一个很鲜明的特点就是考虑了租金的时间价值,这一改动使得租赁业务也具有了筹资性质,区别于旧租赁准则将租金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新租赁准则将其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因此,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会减少、因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会增加,但现金流量总额不变。然而,实施新租赁准则后,承租企业现金流量表的表现可能会与我们对一般的零售、餐饮等行业的认知相悖,比如零售行业,其租赁的资产大多是为了维持日常经营的需要,其开展的租赁业务性质与筹资行为关联性并不强,将租金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可能会导致现金流的走向不符合企业的预期,从而降低了现金流量表中财务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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