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伦理学与爱的意向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振权,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随着胡塞尔遗稿的陆续出版,其伦理学思想也日渐清晰。一些研究指出,胡塞尔的晚期伦理学具有“以情感为基础”的倾向,并认为这一倾向在舍勒、列维纳斯、马里翁等人的伦理学思想中得到了呼应和加强。梅勒提出,胡塞尔的伦理学存在着理性与情感的张力;哈特将胡塞尔晚期伦理学提出的“意志之真”解读为每个人格受爱的召唤而获得的各自不同的使命。从胡塞尔的文献及其思想的内在理路出发,他们的观点并非无可置疑。尽管胡塞尔后期探讨了爱和人格伦理学的话题,他仍然没有肯定伦理学应当以情感为基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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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52

       关于胡塞尔伦理学从理性到爱的转变,以及胡塞尔晚期伦理学是否以情感为基础的议题,引起了相关学者的讨论。尽管他们的主张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均体现出了某种共同的趋势,即把胡塞尔的晚期伦理学诠释为以情感为基础的伦理学。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胡塞尔伦理学中的情感因素,但他所谈及的情感因素是否能与以情感为基础的伦理学特征相等同,还有待辨析。本文试图阐明,胡塞尔伦理学中的情感因素与伦理主体的构成(伦理学的基础部分)相关,而非与伦理学的规则(特别是伦理规范)相关。

       一、胡塞尔伦理学的情感主义因素

       梅勒(Ullrich Melle)在其2002年的文章《胡塞尔:从理性到爱》和《胡塞尔的人格伦理学》中介绍了胡塞尔伦理学的发展脉络。胡塞尔的早期伦理学(1902-1914)试图把理论理性的现象学扩展到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中去。这一时期胡塞尔发展了形式价值论和实践学。面对“我应当如何行动”的伦理学问题,价值论提供了一套形式的价值比较法则——更高的价值吸收低的价值;而实践论则提供规范行为的形式的绝对命令——达到你能达到的最善。这带有理性主义的特征。①在由早期伦理学向晚期伦理学的转变(1914—1920)中,个体(主体)价值与客体价值之间是否可比较的问题成为了胡塞尔的困扰。这一问题伴随着“爱的问题”的出现,通过爱的现象,胡塞尔发现了一种主体的绝对价值。与客体价值的可比较性不同,在绝对价值之间不存在理性的取舍。一旦要作出取舍,则不得不面临必须放弃某一绝对价值的悲剧性牺牲。因此,胡塞尔否定绝对应当奠基在客体价值之上,并由客体价值所决定。相应地,他也把自己的核心观点修正为:爱的绝对价值是绝对应当的基础。这又导致他放弃了从布伦塔诺那里继承过来的早期价值论和功利主义伦理学。胡塞尔的晚期(1920之后)伦理学主要展现在其1923—1924年发表于日本的《改造》杂志上的文章。梅勒认为,这些文章表现出了极端的伦理理性主义,因为胡塞尔所主张的绝对自我负责的伦理生活完全由理性所引导。②梅勒的上述总结表明,胡塞尔伦理学中存在着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或说理性和爱之间的张力。

       哈特(James Hart)对胡塞尔后期伦理学所提出的“意志之真(the truth of will)”作了一种情景化的相对主义解读。从这一问题入手,通过对胡塞尔伦理学发展进路的描述,哈特强化了梅勒提出但尚未充分确定的胡塞尔伦理学从理性到非理性的转变。在其文章《绝对应当和独特个体》(2006)中,哈特认为,胡塞尔晚期伦理学的反思重心是“绝对应当(absolute Ought)”概念和独特人格的意志之真。胡塞尔早期伦理学试图通过价值比较来确立意志之真,认为意志的决定具有客观的有效性,由价值及其秩序的客观性来保证。但后来胡塞尔发现,价值并非义务的充分条件,做有价值的事并不等同于做有道德的事。于是,胡塞尔晚期思想的关键问题在于:唯一必要做的事是什么?也即,如果“我”要去实现“我”最内在的命运,“我”会做什么?问题的答案就是意志之真。胡塞尔通过阐释人格对其使命(vocation)的忠诚而得以内在地揭示这种意志之真。他发现,每个人格都有自己的伦理观念、方法和具体为他而规定的绝对命令。绝对应当在人格(Person)生活里的特殊情形中展现。因此,哈特把胡塞尔后期伦理学中的意志之真看作具体化的和生存论的真,这就不同于通过客观的价值衡量而达到的真。③

       罗伊多特(Sophie Loidlot)把胡塞尔晚期伦理学看作人格的(personal)和情感的(affective)伦理学,也即对康德实践理性的事实概念中所揭示的哲学内容的重新解释。她同意梅勒对胡塞尔伦理学的分期,也承认胡塞尔伦理学中存在着由理性到情感(爱)的转变。但与梅勒不同,罗伊多特采取了一种康德式的视角解读胡塞尔伦理学的转变:她把胡塞尔伦理学分前期和后期两个版本,并将前期伦理学标识为科学伦理学(scientific ethics),将后期伦理学标识为人格的和情感的伦理学。罗伊多特在《胡塞尔与实践理性的事实——对哲学伦理学的现象学论断》中指出了胡塞尔的伦理学转变。她认为,胡塞尔的这一转变不是冲动,而是基于实践领域明见证据的引导和他对体验的分析。④1918年以后,胡塞尔逐渐停止了对科学伦理学的探索,转向了对情感行为的现象学分析。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胡塞尔越发受到实践理性事实的两个特征(人格义务和普遍有效性的实践首要性)的影响。他认识到,伦理的真实性和复杂性不能通过科学论证的方式获得。在人格和作为绝对情感的伦理经验中,胡塞尔发现了本身不可客观化且无法被理智地明见到的东西。这样,胡塞尔获得了义务的不可客观化的来源并从现象学的角度解释了遵从它的可能性。⑤

       克雷斯波(Mariano Crespo)基本认同胡塞尔伦理学存在着从理性到情感的转变,并从主体价值(或人格价值)这一角度入手呈现了胡塞尔伦理学的发展脉络。他强调,胡塞尔对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区分对其伦理学的转向有重要的意义。在其文章《胡塞尔论道德规范性的人格方面》中,克雷斯波认为,胡塞尔早期试图建立一种理性的伦理学。在此期间,他关心的中心问题是:在任何可能的情境中,“我”应当怎样行动。他的回答是:在任何情景中主体都应该去获得最高的可能的价值。这样,胡塞尔把绝对命令表达为:做你能达到的最善,也即通过这个绝对命令和价值吸收法则(也即价值比较法则)确保做到最善。在其后期伦理学中,胡塞尔反思了两个主题:其一,义务与价值的关系;其二,对使命或内在呼声(inner calling)概念的澄清。在后期的写作中,胡塞尔发现了一种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并非源于客体,而是源于自我或人格,主体通过爱的活动把这种价值传递给客体。这样,除了客体价值之外,又存在一种主体价值或者爱的价值(Liebeswerte)。这种主体价值具有不可比较性,所以胡塞尔早期的绝对命令和价值吸收法则就不再适用于这种价值。因此,克雷斯波认为,胡塞尔后期伦理学坚持绝对情感(abosolute affection)优先于理性的解释(rational explanation)。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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