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21)03-0046-11 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出现了一股“回归家庭”的思潮,一些儒者呼吁重建中国传统家庭,以为这是中国文化区别于并且优越于西方文化之处,以此作为抗衡西方的法器、解决诸多现代社会问题的法门。这股思潮夸大了家庭的中西之异,遮蔽了中西家庭形态的古今之变;不仅缺乏关于“家庭”的共时性的普遍可靠的概念,而且缺乏关于家庭的历时性的形态演变的视域:其所要“回归”或“重建”的当然不是现代的核心家庭之家,那么,它究竟是皇权帝国时代的家族之家,还是王权封建时代的宗族之家,甚或远古原始时代的氏族之家? 出现这股思潮的诸多背景之一是中国学术界长期存在着一种相当普遍的主观想象,以为西方人不重视家庭。这其实是“想当然耳”,不禁让人想起一首曾经在中国广为流行的西方歌曲《可爱的家》(Home,Sweet Home),那是一首古老的苏格兰民歌的曲调,改编为歌剧《克拉里》(Clari)的主题曲,美国剧作家佩恩(John Howard Payne,1791-1852)填词,英国作曲家毕肖普(Henry Rowley Bishop,1786-1855)谱曲,它在西方世界也广为传唱,流露了西方人对“家”的深厚情感。①然而有学者竟然说,家庭观念是“西方人的盲点”②。但该书所提供的证据其实是一些片面的选择性材料;事实上,人们也不难从西方文献中找出大量相反的材料。例如人们经常津津乐道的“西方人缺乏‘孝’观念”,以此作为西方缺乏家庭观念的重大确凿证据;张祥龙教授的著作《家与孝:从中西间视野看》即是这类观点的代表。③但事实并非如此,且以《圣经》为例,著名的“摩西十诫”第五诫就是“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④;此外,《圣经》还有多处关于孝敬父母的内容。⑤直到今天,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事实上,‘家’从未离开西方的学术和实践”⑥。简言之,家庭的存在及其观念其实是中西共通的、人类社会普遍的现象。 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孙向晨教授的著作《论家:个体与亲亲》的主要观点与基本立场。⑦该书的大意是:家庭观念并非不受西方传统伦理的重视,只是近代个体主义兴起以来才有所失落,但仍然不绝如缕;中国新文化运动以来,传统家庭没落,但因个体兴起而沉沦(此说颇有深意);现代社会应当确立“双重本体”或“双重命题”,即个体自由与家庭价值的并重。这是一种较为稳健的看法。不过,“双重本体”的提法却有“折衷”之嫌,并且尚不足以揭示现代家庭的时代本质;在现代社会生活方式中,家庭亲情尽管依然重要,然而并不、也不可能具有“本体”的地位。 一、家庭的历史形态 必须首先澄清“家庭”的普遍概念,进而揭示家庭的历史形态。 (一)家庭的普遍概念 就中国而论,要澄清“家”的观念,当然必须追溯到甲骨文。 刘兴隆的颇有影响的《新编甲骨文字典》⑧,列出了殷墟甲骨文“家”字的几种用法:(1)人名,例如:“家入五”(入:贡入)(《合集》六五○五)、“令家”(《掇》二一○)。显然,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家”概念。(2)祭祀之室,例如:“己酉贞,于上甲家”(《合集》一三五八○)。其实,“祭祀之室”并非“家”的最初含义,而是其引申意义;“家”的本义就是“室”,即居室、住所,犹西语“house”。许慎的解释是正确的:“家,居也。”⑨(3)自己的家族,例如:“家亡震”(亡用作无;震,受惊)(《屯》二六七二)、“我家旧眠臣……”(《合集》三五二二)、“我家祖辛弗左王”(左用作佐,佐助)(合集一三五八四)。这里的“家”不再指家人的居所,而指家人,犹西语“family”。不过,这里的解释还不十分确切。“我家”这个说法恰恰意味着“家”并非特指“自己的”,因为既然可以说“我家”,则亦可以说“他家”“人家”,可见“家”是一个通用概念,从甲骨文时代沿用至今。 另据徐中舒主编的《汉语大字典》⑩,“家”的甲骨文和金文的字形都是“豕”在“宀”下,与今“家”字略同;但此“豕”的字形突出其雄性生殖器,指公猪,即“豭”字的别体。该字典首列二义,与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一致:(1)住所。引证:《说文》“家,居也”(11);《玉篇》“家。人所居,通曰家”(12);《诗经》“古公亶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毛传“室内曰家”(13)。(2)家庭。引证:《周礼》“上地家七人”,郑玄注:“有夫有妇,然后为家”(14);《孟子》“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15)。 综上,大致可以得出“家”的最宽泛的一般含义。与西语相对应,汉语“家”的本义是:(1)指一家人的住所,大致对应于“home”或“house”(“家庭”之“庭”便透露出了共同生活空间的意谓,即“室之中曰庭”(16));(2)指一家人,大致对应于“family”;(3)以上两种含义的综合,大致对应于“household”或“house”,这可以作为“家”的一般定义,即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家”都是指在特定居住空间里共同生活的人们。 不过,上述甲骨文的解释没有提及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即婚姻。共同生活并不一定就是家庭。事实上,“家”是指因婚姻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们。如果归纳古今中外所有家庭形态的共同因素,那么,唯一的共性就是婚姻(包括事实婚姻[Factual marriage]),或者说是夫妇关系(无论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多夫一妻),即上文所引郑玄的说法“有夫有妇,然后为家”;其他诸多因素未必是“家庭”概念的必要条件(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