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约”下的对峙:晚清时期的教会与蒙旗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德毕力格(1962- ),男,内蒙古大学蒙古历史学系教授,呼和浩特010021;sodbilig2013@126.com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近代基督宗教如何传入边疆地区,特别是对当地族群社会造成了怎样的影响,仍然需要探究。其中天主教是在蒙古地区传播最广,影响最深远的西方宗教。天主教传教士利用不平等条约所赋予的特权,冲破清代蒙古地区传统法律和制度限制,成功地将教务活动推广到内蒙古东西部各地。但它并没有达成当初专向蒙古人传教,建立独立的蒙古信徒社群的目标,因而将传教重点转向了进入蒙地的汉族移民。外藩蒙古特殊制度、游牧经济以及普遍崇信藏传佛教的文化生态等,都与西方基督宗教难以相容,因而教会与蒙旗之间出现长期对峙,蒙古人入教者甚少。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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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21)-03-0037-0018

       天主教传入蒙古地区是近代蒙古史和边疆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相关研究成果颇多。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内的研究多从反帝反侵略角度探讨,内容较为单一,如戴学稷对天主教在河套鄂尔多斯地区传教活动的研究等。①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从多个角度探讨天主教传入蒙古地区历史,较为全面、客观地分析教会活动的成果逐渐多了起来。牛敬忠从文化冲突的角度对义和团运动在绥远地区爆发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颇有创意。②张彧、汤开建对圣母圣心会在中蒙古教区传教的研究提出了一些不同于以往的观点和见解,认为教会在传教过程中所实施的组织生产、设立育婴院、赈济灾民等活动,对于改善、提高塞外地区教民的生存处境,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③刘青瑜重点研究天主教传教士在内蒙古的医疗、慈善、教育及科研等活动,提出传教士的这些活动对推动内蒙古的近代化和把内蒙古介绍给世界发挥了积极作用。④王卫东、郭红从移民、土地问题入手探讨绥远地区天主教的传播,认为最初传教士们仍然用传统的方法传教,并企图和喇嘛教争夺蒙古族信徒,但鉴于向蒙古人传教之难,将传教的目标转向新迁来的汉人移民及其后裔,于是设法将蒙古地区的传教活动与土地开垦结合在一起,以土地吸引汉人移民入教。⑤张晓虹、庄宏忠以圣母圣心会所绘传教地图为中心,对晚清鄂尔多斯南部移民社会建构和农牧界线北移过程中天主教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细致的论述。⑥Patrick Taveirne的《汉蒙相遇与福传事业:圣母圣心会在鄂尔多斯的历史1874-1911》是西方学界研究天主教传入蒙古地区历史的代表性著作,所用史料详实,所述内容并不局限于对圣母圣心会在鄂尔多斯传教历史的叙述,还包括对蒙汉交界地带的地缘政治、社会经济与族群文化脉络的追溯和阐释等。张彧的新作《晚清时期天主教会在内蒙古地区活动研究》⑦一书系统地阐述了天主教会传教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对蒙、民、教冲突等亦有较为详尽的考述。

       综观既有研究,国内外关于近代蒙古地区天主教史研究在方法和史料的利用上日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但专门探讨教会与蒙旗关系的成果仍然很少。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学者们很少利用蒙古文档案等民族文字史料,很难深入探究蒙旗与教会关系的实情与细节。笔者在查阅和整理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所藏清代蒙旗扎萨克衙门档案的过程中,发现了不少涉及近代内蒙古地区天主教历史的蒙古文档案,其中既有与学界常用的中文史料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也有很多中外文史料所未曾记录的内容,有其独到的研究价值。本文力求挖掘学界尚未充分利用的蒙古文档案,发挥蒙汉文史料之相互补充和比较的优势,对教会内地置产权与天主教植根蒙地、蒙古人入教与蒙教冲突、庚子变乱与蒙旗“仇教”事件等展开讨论。

       一、内地置产权与天主教植根蒙地

       西方基督宗教最早在元代传入蒙古地区。当时称之为也里可温教,在蒙古贵族上层和个别部落中有人信奉该教。元亡以后,蒙古人普遍信仰藏传佛教,也里可温教基本绝迹。明末清初,西方天主教传入中国沿海地区以后,逐渐向内地和边远地区发展。据史料记载,大致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前后,天主教传入内蒙古察哈尔南部西湾子村(今张家口市崇礼区),该村张姓家族中有人秘密信奉天主教。张家是自京师移居张家口外的旗人家的汉人佃农。到嘉庆五年(1800)时,天主教传入察哈尔南部已有百年历史,但由于清朝实行严厉的禁教政策,直到19世纪30年代,西湾子的天主教并没有向其他地方传播开来,其在蒙古地区的影响甚微。道光十五年(1835)以后,法国遣使会的传教士陆续来到西湾子,专门从事蒙古地区的传教活动。道光二十年,罗马教廷将内蒙古划为单独教区,于是西湾子教堂成为该教区的总堂。从此,天主教传教士便以西湾子为根据地,向内蒙古各地推进传教活动。鸦片战争爆发,清朝与西方列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天主教在中国内地的传播具有了合法性。道光二十四年,中法签订《黄埔条约》,除规定在五口地方法兰西人可以建造礼拜堂、医院、周急院、学校、坟地各项外,另明文指出:“倘有中国人将法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⑧这成为外国人在华设堂传教的条约根据。清政府对于在五口地区活动的外国教会不仅不可再行镇压,反负有保护之责。随之,西方列强乘侵华战争的胜利,进一步向清政府提出了基督宗教在中国内地合法化问题。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年10月25日),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中法《北京条约》。其第六款规定:“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中文本中又加进了“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之句。⑨这一条款,被法国传教士乃至整个西方教会认定为有权在中国内地置产的法律依据。以往学界对该条款的合法性和谁在中文本中加了这一条款作了不少研究,⑩本文不再赘述。那么,条约中所述各省仅指关内十八省还是包含内外蒙古这样的藩部地区?这是本文首先探讨的问题。此前,咸丰八年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中有关传教的表述为“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11)可是,中法《北京条约》中将“内地”改成了“各省”。法方的意图显然是传教不仅限于通商口岸,要在内地各省无区别地进行。其实从“内地”和“各省”的字面表述上看,上述条款的执行范围似不应包含口外蒙古地区,因为蒙古既非行省亦非内地。但是,事实上教会不仅在内地各省大力置产传教,而且冲破重重障碍,在偏远的口外蒙古地方也同样租买田地,成功推进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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