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关于恩格斯,人们谈论最多的莫过于他的“自然辩证法”。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自问世以来却不断遭到种种非议,恩格斯本人也因此饱受责难。时至今日,有关“自然辩证法”的一些争论仍未完结,仍需给予进一步的阐释、澄清。例如,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上是否一致?“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等其他理论是否相容?本文认为,由于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最重要、最直接的理论来源,因此,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解释也必须回到其理论源头。鉴于此,本文将从恩格斯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的继承出发,再释“自然辩证法”并回应某些曲解,以期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辩证法”及恩格斯本人贡献一份力量。 一、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简述 众所周知,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矛盾”理论深受马克思恩格斯的重视。关于如何理解黑格尔的“矛盾”概念,贺麟先生曾指出:“矛盾就是统一体分裂为二和对立物之合而为一。”(贺麟,第443页)“矛盾”的对立双方之所以能够“合而为一”亦即表现出“同一性”,不是依靠外因、外力,而是依靠内因、内力,即依靠矛盾内部对立双方的“相互作用”(为了论述方便,我们把这种矛盾内部对立双方的相互作用简称为“对立的相互作用”)。正确理解“对立的相互作用”对于正确把握“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恩格斯曾指出,在“辩证法”的意义上,“所有的两极对立,都以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为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16页)此外,正确理解“对立的相互作用”,也是我们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历史领域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相互作用”以及自然界中的“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等诸多理论问题的思想前提。 从哲学史的角度看,“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已经以萌芽的形式存在于古代中西方的“朴素辩证法”中。例如,中国古代用阴阳二气的相互作用来解释天地万物的生成和变化。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认为自然界“用对立的东西制造出和谐”。(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第23页) 1755年康德的《宇宙发展史概论》一书问世,在这本书中,康德用引力和斥力的相互作用来解释宇宙天体系统的生成与演化。康德认为宇宙空间最初弥漫着原始的物质微粒即原始星云,原始星云在引力的作用下不断地凝聚形成各种团块天体,而在斥力的作用下产生围绕引力中心的圆周运动。太阳系就是这样形成的。在康德看来,这种“在排斥和吸引相互斗争中所引起的那种运动”“好象是自然界的永恒生命”。(康德,第66页)康德的“星云假说”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它用宇宙自身的因素来解释宇宙本身,这样就排除了那种用上帝的“第一次推动”来解释宇宙的“他因论”和“外因论”观点,正如康德说“大自然是自身发展起来的,没有神来统治它的必要”(同上,第4页)。 当然,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将“对立的相互作用”思想阐述得最清楚、最系统的,还要数黑格尔哲学。“相互作用”是黑格尔《逻辑学》的“本质论”的最后一个范畴。作为“本质论”的最高范畴,“相互作用”是“矛盾”充分展开的产物,它扬弃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显现了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相互作用”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点: 1.互为因果。黑格尔指出:“相互作用首先表现为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实体的相互的因果性;每一个对另一个都同时是能动的、又是被动的实体。”(黑格尔,1976年,第230页)“互为因果”表明相互作用的对立双方,每一方都既是原因,也是结果;既是作用方,也是反作用方。在“互为因果”关系中,因果联系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反馈式”的。“直线式”的因果联系的特点如下:A导致B,B导致C,……,如此递进,形成一条直线式的因果链条。与之不同,“反馈式”的因果联系的特点如下:A导致B,同时B又导致A,……,如此循环,形成一种“圆圈式的过程”。(参见黑格尔,1980年a,第319页) 2.自因。黑格尔指出:“整个相互作用就是原因自己本身的设定,而且只有原因的这种设定,才是原因的存在。”(黑格尔,1980年a,第320页)“相互作用”意味着“原因”并不来自“整个相互作用”之外,而是“整个相互作用”本身自己“设定”的。这种自我设定的原因即“自因”。“自因”是斯宾诺莎的“实体”概念的重要特点。在斯宾诺莎那里,“实体”就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斯宾诺莎文集》第4卷,第1页)由于“自因”意味着“原因”“在自身内”,因此,“自因”的观点也包含着“内因”的观点。在“自因”的意义上,黑格尔的相互作用观点是直接继承斯宾诺莎的“实体”观的。当然,黑格尔又发展了斯宾诺莎的“实体”观,即将斯宾诺莎那里的“死板”的“实体”发展为一种以“相互作用”为基础的“能动”的实体。 3.“显露出来”的必然性。黑格尔指出,相互作用作为“自己与自己本身的纯粹交替,因此就是显露出来的或设定起来的必然性。”(黑格尔,1980年a,第322页)在“本质论”的开始,成对出现的范畴只表现出相互对立的性质,而到了“本质论”的最后,“相互作用”使对立双方潜在的同一性显现出来。正如有学者指出:“由‘本质’阶段的最初的范畴到最末一个范畴的发展过程,就是必然性发展的过程,亦即对立双方的同一性由潜在到显现的过程,是逐渐‘克服它最初所见坚硬的外在性’即逐渐克服最初的僵硬对立的过程,而‘相互作用’则是‘本质’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显现了同一性的范畴,它是‘发扬了的或实现了的必然性’。”(张世英,第264页)换言之,“相互作用”作为“显露出来”的必然性是必然性的最高阶段。此时的“必然性”作为“自己与自己本身的纯粹交替”,亦即作为自我中介、自我结合的内在必然性,已经与“自由”具有某种相似性。“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黑格尔,1980年a,第3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