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是“营改增”后一直持续的热门关注点,所有企业都非常重视,很多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初期都会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但实际控制管理过程环节薄弱,不能根据税收政策变化、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方案,事后也缺乏分析总结,无法为以后业务提供经验,致使税务筹划流于形式,顾头不顾尾,无法创造税务价值,甚至带来税务风险。本文结合多年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实践,对增值税筹划展开探讨。 一、增值税筹划与落实的基本思路(如图1) 签订合同:确定纳税税率、纳税模式; 筹划测算:根据合同成本构成测算税负,得出基本税务筹划方向; 具体落实:细化筹划方案并落实,执行中受财税政策、成本变化等影响重新测算修正落实方案。 二、施工合同签订时要确认事项 签订合同前要考虑的因素: 一是项目是否为甲供工程,业主能否同意采取简易计税方式; 二是对下成本能否取得足够的可抵扣凭证; 三是项目涉及的经济业务是否单一,是否涉及混合销售需要分税率计税。 根据以上问题确定计税方式和税率: 若项目税负较高,且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则尽量与业主争取低税率计税; 若属于混合型销售,则应分别核算和计税,避免从高税率计税。 三、项目实施阶段的筹划测算 (一)税负测算的基本公式,根据合同预收预缴数据测算增值税额(如图2)。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找突破点: 1.合同签订的前提下,销项税额基本确定,除纳税时间外无着手点; 2.增值税税额不直接等同于成本收入,测算时只能考虑可抵扣的成本,不能直接按照项目预期盈亏来预测项目税负水平; 3.进项税额的载体为对下往来单位,往来单位的纳税人身份、纳税税率可筹划; 4.项目属地必须按照扣除分包之后的2%预缴,在纳税时间和税额如何分配上有挖掘点。 以上考虑均从一般计税项目角度出发,简易计税项目筹划相对简单,只需尽量通过分包的方式减少采购业务或者选择低税率的供应商。 (二)税负测算结论对后期执行的指导思想 1.根据成本构成初步测出税负情况后,拟定后期对下供应商税率的选择,纳税时间节点的筹划。如果销项税大于进项税额,供应商的“综合成本”相等,则税率高低没有影响,对施工企业而言只是税款缴纳的途径不同,即间接通过供应商缴纳税款,或直接向税务局缴纳税款的区别。 2.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供应商的“综合成本”相等,则应尽量选择税率低的供应商,否则高税率产生的多余进项税额形成留抵占用资金,根据财税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留抵税金产生了资金占用成本,后续退税时是否符合政策及当地税务局要求存在不确定性,留抵的税金能否顺利退回有难度。 3.在项目属地纳税,务必先取得分包发票再缴税,避免执行过程中超前纳税,最终将税额过多留在当地。 4.筹划好对上开具发票时间,守好税负底线,避免因对下发票获取不及时,导致超前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形成留抵占用资金,同时导致在项目属地缴纳的附加税增加。 (三)“综合成本”概念解释 综合成本包括三方面:不含税成本、附加税影响额、所得税影响额,其中进项税额影响附加税金额,附加税金额影响所得税金额。 附加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附加税率,进项税额对附加税是负影响,所得税=(收入-支出)×所得税税率,附加税为支出,即负影响;进项税额对所得税则为正影响。 综合成本=不含税成本×(1-所得税税率)-附加税影响额+所得税影响额 举例1:假设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税率按12%,所得税税率为25%,且企业经营情况较好,处于盈利状态,计划采购一批货物,正在A单位和B单位之间比价。A单位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B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甲企业从A单位购进货物不含税100万元的情况下,B单位不含税金额为多少,甲企业从两家采购的综合成本相等的情况下,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B单位的不含税金额为X,则: A单位综合成本=100×(1-25%)-100×13%×12%+100×13%×12%×25%=73.83(万元) B单位综合成本=X×(1-25%)-X×3%×12%+X×3%×12%%25%=73.83(万元) 可解出X=98.80万,较高税率不含税成本较低。 以上可看出:综合成本相等的情况下,若税率不同,不含税成本一定不同,所以若供应商主动要求开具低税率的发票,应要求其降低不含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