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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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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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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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近期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确保了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针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特殊情况,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既要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理的足额扣除,同时还需关注其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实务操作中,一些企业对销售(营业)收入的标准把握若不准确,计算确认基数就会出现差错,进而导致扣除限额计算错误。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范围以予明确,并对扣除限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是以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限额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以限额为限在当年扣除,其余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结转扣除没有时间限制。为方便纳税人把握扣除条件,尽享税收优惠,从容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宜,笔者现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制性条件解析如下。

       一、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基数。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因此,销售(营业)收入这个基数具体包括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二、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4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分摊协议分摊给另一方归集和扣除,其中分摊的费用应当是限额扣除比例以内的部分,接受分摊费用的企业不占本企业的限额。

       三、关联企业:可在本企业限额比例内扣除,也可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4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四、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3号公告第三条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五条,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些特殊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也是我国在控烟行动从税收角度进行调控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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