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举例 下面以例子形式,说明合同是否存在的情形。 例1:甲公司为机器设备制造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机器设备,合同价款为100万元。机器设备的成本为7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机器设备运至乙公司办公场所且由乙公司签收,即表示乙公司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控制权(该机器设备易于安装调试)。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8%的保证金8万元,并就剩余92%的价款与甲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协议,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收回该机器设备,即使收回的机器设备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 乙公司计划用该机器设备生产A产品,并以出售A产品的收益偿还甲公司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但是,A产品在市场上竞争非常激烈,且乙公司缺乏销售A产品的渠道及相关市场经验。 分析:本例中,乙公司计划以出售A产品的收益支付购买甲公司设备的款项,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如果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可收回该机器设备,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即使收回的机器设备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存在疑虑,认为该合同不满足“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即合同不成立。甲公司将收到的8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待甲公司不再附有合同下的任何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款项无须退回时,才能将相关款项确认为收入。 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在此之前,甲公司未与乙公司有过商业合作。根据背景调查,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所下滑,融资能力及可用资金不足。甲公司预计不能从乙公司收回全部的对价金额,同时预计乙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在未来2年内会好转且能收回的金额为150万元。经评估乙公司的实际情况后,为控制因乙公司信用风险可能导致的全部损失,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预付货款的50%。另外,甲公司考虑到与乙公司之间建立的良好关系将有助于其拓展其他潜在客户。 分析:本例中,根据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甲公司的销售战略,甲公司认为其将向乙公司提供销售价格总额25%的价格折让,即50万元,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回该合同对价总额扣除价格折让后的金额150万元。因甲公司考虑了向乙公司提供价格折让因素,该合同交易价格为150万元,而非200万元,故该合同满足“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 例3:A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从事证券信息披露的公司,是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之一。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常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业务。常年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对客户的定期业绩报告、日常信息公告等法定信息披露公告在《XX时报》上进行披露刊登。上市公司把信息上传交易所后,上市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内容刊登在报纸及相关媒体网站上。 实务中,A公司在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各客户的合作情况及收费水平预测本年度服务合同金额,相关负责人对预计情况签字确认后提交经营管理部,并在系统中录入预测合同应收取的金额。 A公司与其客户通常按年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愿意续约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另行协商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则存在四种情况:一是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另行协商签订合同;二是与客户实际签署合同的时间滞后,有些客户要到下一年度的第一、二季度才能补签当年的服务合同,签署的合同通常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并能按期收到款项;三是A公司与客户没有补签合同,但A公司仍会提供相关的披露服务并收到款项;四是极少数情况下,虽然A公司已为客户提供了信息披露服务,但A公司与客户没有签订合同,A公司也无法收取已提供服务的对价。 分析:本例中,第一种情况下,只要在合同开始日评估能够满足合同成立的五个条件的,则表明合同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A公司为客户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先于合同签订日,且能收到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种商业惯例,A公司与客户多年来形成的默契,且A公司历史上已形成这种实务操作,交易双方的商业惯例证明合同各方已经同意履行各自相应的承诺,A公司与客户各自均有意愿履行合同义务并取得相关的利益,A公司与客户之间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合同,如合同成立的五个条件均满足的,通常表明合同在实际签署前已成立;如果不能证明“《XX时报》只要在报纸刊登了客户的信息,就意味着客户接受了履约义务并有责任付款”属于商业惯例且对双方都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则合同需等待实际签署时才成立。 第三种情况是不签订合同,但A公司仍会为客户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并能收取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形成一种商业惯例且对双方都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则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判断类似。 第四种情况是不签订合同,但A公司仍会为客户提供信息披露服务,而是否能收到款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考虑是否已形成一种商业惯例,即就A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否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权利义务,该判断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类似;其次需进一步分析“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客户没有支付款项的能力和意愿,表明客户的信用风险较高,企业可能取得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回收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则合同不成立;如果客户仍能支付部分款项,则需要评估款项的可收回性,从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