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童年现状审视“童年消逝”:兼论教育之务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晴晴,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马瑛,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少年儿童研究:家教版

内容提要:

“童年消逝”的提出带来一场对童年观的论辩。时间境遇中的童年是个体生命发展或法律规定中的特定时间段;空间境遇中的童年是狭小的生活空间、广阔的教育空间以及独特的精神空间。从儿童和成人的视角审视“何为童年消逝”,发现学校是童年的“终结者”,成人世界是童年的“干预者”。儿童不成熟的社会地位、祖辈的理想负载及功利导向的测评标准为“童年为何消逝”提供了解释力。需审思教育的责任,其要务是引领理性的童年观,具体包括:挖掘童年资源,黏合童年与成年的对立关系;倾听儿童话语,修复“学校儿童”与“家庭儿童”的裂痕;回应社会变迁,警示“童年圈闭”的危险。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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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年是人的根基与核心,是成人的精神故乡,是生命富有创造力的源泉[1]。“童年”一词作为一种默会的存在,无论是以语言还是文字的形式呈现,总会引起人们的共鸣。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一书中认为童年是被发明出来的概念,并指出童年在与电子媒介碰撞的过程中正逐渐消逝。童年观是对儿童特殊性的论述,已有研究对此进行了诸多探讨,童年可以是被“发现”或是被“发明”①,抑或童年已经“死亡”或在被“催生”②。但无论哪一种童年观,都认为童年已经遭受严重侵扰,儿童的“童真”正在消亡,童年的未来已失去“安全感”,于是“反童年消逝”的呼声逐步兴起,对童年价值的保护、让童年归位的论点频现。基于此,本文的基本诉求是:从时空境遇中追溯童年的痕迹,探寻何为童年;基于儿童的现实生活反思童年处境的隐忧,思索何为“童年消逝”;进一步问责教育如何引领理性童年观。

      一、何为童年:童年意蕴的解析

      有关童年的语言或文字记载着人们对童年的解读,虽然具体不甚相同,但大抵达成了两种共识:一是时间境遇中的童年,表现为生命体的关键阶段、法律文本中的特殊时期和人类文化进程中的经典史册;二是空间境遇中的童年,呈现出狭小的生活空间、广阔的教育空间以及独特的个体精神空间。

      1.时间境遇中的童年

      (1)童年是生命体的关键阶段

      进化论的观点指明生命体从出生到死亡之间的时间为寿命,排除儿童的早夭情况,童年处在寿命阶段的初期。“年龄”是人类记载生命阶段的符号,但又远非我们所认为的一种简单的生命度量标记[2],从更基本的层面和正本清源的意义上说是形成人生经验的关键因素之一[3]。相对于可视化的身体外形,年龄更加侧重的是对内在心理的度量,即处在童年期的个体具有特殊的心理特质。心理学家借助年龄研究儿童的发展和智力的形成,皮亚杰以年龄为标志,区分出儿童发展的感知运动(0~2岁)、前运算(2~7岁)、具体运算(7~12岁)和形式运算(12~15岁)四个认知发展的关键阶段;科尔伯格把道德发展的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切分为具体的年龄阶段;弗洛伊德也以年龄为界限解释儿童的人格发展理论状况。这些划分从个体具有的阶段化共性,以年龄为载体对儿童思维以及认知水平的发展进行了系统化、标准化区分。虽未明确指出童年起于或止于某一具体的、绝对的年龄,但童年显然是个体的年龄跨度,且这一跨度中的儿童并非静止的存在,是处在成长发展状态的生命体。

      (2)童年是法律观照的特殊时期

      童年期是青年时期的预备阶段,是尚未成人的时期,在这个否定性的笼罩意义上,司法术语又加入一个否定性的、笼统的概念,即“未成年”[4]。考究法律政策文本,童年是被特殊观照的阶段,因法律文本而异被赋予不同的年龄节点。《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依托于法律的刚性把儿童放置在统一的年龄阶段下,给予世界儿童普适性的保障。各国的法律亦把儿童定义在具体阶段,如英国曾把儿童免受法律制裁的年龄定为7岁、8岁、10岁。当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则指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律政策文本将童年积极地排除在成年之外,儿童到达一定年龄阶段才可被定义为成人。

      (3)童年是文化进程的经典史册

      帕金翰指出:童年的概念在历史上是不断变化的,童年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部再现的历史[5]。童年观的演变映射着某种文化渊源,与童年有关的事物以艺术文化的形式呈现,如诗歌、服装、游戏等,同时关于童年的历史“记忆”又反映出艺术文化的变迁轨迹。从中西方神话中的儿童形象到当下儿童读物中的儿童样态,都反映出人类艺术文化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双重发展。菲利普·阿雷兹从童年的视角管窥历史,人们从其观点中剖析出“家庭巨阶理论”,即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产生的家庭和教育体制会影响到人们的童年观。美国社会学家科萨罗在《童年社会学》中认为童年是一种结构性存在,儿童是童年的成员和主体,于儿童而言,童年是儿童生活中由社会建构的一段时期,而于社会而言,童年是结构性的存在,是永恒的,不会消失[6]。如,从欧洲中世纪恶意对待儿童到现代社会更加人性化地养育儿童的转变[7]。有关儿童作品更是内含了特定的文化。中国古代常以儿童为象征,表达一些集体而抽象之祈愿[8]。此外,我国的《弟子规》《训蒙大意》《教童子法》等关于儿童的记载亦是历史的真实反映,映射出文化的时代性变迁。

      2.空间境遇中的童年

      (1)童年是狭小的生活空间

      童年期的儿童得以自由生活的空间有限。《辞海》将“童年”界定为“儿童时期,幼年”[9]。由此,多数人对童年形成了一种共识性的认识,即“小”,具体指外形小、年龄小以及社会影响力的微弱。童年是一个变化的、相对的词语,它的意义主要是通过它与另一个变化的词语“成年”之间的比较而被定义的[10],主要指相对于成年的一种未成熟状态:一是生理上的未成熟,所有生物中,人类的幼年期、童年期和少年期绝对是最延迟的[11]。儿童不能熟练地掌握工具以及社会技能,不具有独立生存能力,必须依附于成人。二是指心理上的未成熟,相对于成人,儿童的经验较少,不具有理性的判断能力。正因如此,处于“童年”期的儿童,作为与“成年”相对立的社会群体,毫无疑问地被成人框缚在特定的空间。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系统理论也曾言明,童年期的儿童就生活在狭小的微观系统内,随着其不断成长,直到其脱离了儿童期,才能逐渐进入除家庭和学校之外的外层系统乃至宏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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