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认知与情感、事实与价值的分离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艳波、陈漠,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近年来,赫尔德在形而上学领域的贡献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这也为深入理解他的伦理学思想提供了重要契机。赫尔德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不仅区别于启蒙时期占据主流地位的认知主义伦理学,也区别于典型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在赫尔德看来,不管是当时的认知主义伦理学,还是情感主义伦理学,都以对人类心灵能力的抽象划分和截然分别为前提,因而导致了认知与情感、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但是,这种对心灵能力的理解是不完整的,它肢解了心灵能力,破坏了其本身的有机性与整体性。赫尔德以心灵能力的有机统一性为基础,建构了一套主张将认知与情感、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伦理学,其理论对我们重新理解启蒙时代的伦理学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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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3

       学界对赫尔德的关注过去主要集中于他在文化、历史、民族和语言等领域的思想,近年来,学界也逐渐开始重视赫尔德在形而上学领域的原创性思想,将赫尔德思想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出现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赫尔德的《论存在》一文被重新解读。该文是赫尔德在学习康德形而上学课后的一篇习作。赫尔德传记的作者海姆(Rudolf Haym)认为它的内容仅仅是赫尔德对康德一些观点的复述①,受海姆的影响,《赫尔德全集》(Johann Gottfried Herder Werke)没有收录该文。1936年马丁(Gottfried Martin)在《康德研究》(Kant-Studien)上刊发此文,它才得以公开面世②,但它在当时也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直到1985年该文被收入盖尔(Ulrich Gaier)等人编辑的《赫尔德选集》(Johann Gottfried Herder Werke),它才真正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随着学界对这篇文章的讨论逐渐深入,大家惊奇地发现,这篇据我们目前所知是赫尔德最早写作的小文章几乎蕴含了赫尔德整个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思想,奠定了他后来思想发展的基础。正如诺顿(Robert E.Norton)指出的:“尽管《论存在》是赫尔德将他的智力集中在一个特定的哲学问题上的第一次尝试,但这篇早期的作品决定了他随后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③讨论这篇文章的部分成果现已结集出版。④在这篇文章的带动下,最近一二十年,国际学术界出现了一批聚焦于赫尔德的存在论、认识论、语言哲学、自我理论、解释学等方面思想的重要成果⑤,为我们重新理解赫尔德的思想提供了契机。

       本文将以赫尔德对心灵能力的理解为基础,深入分析他的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指出其深刻洞见。虽然学界对这方面已有所关注⑥,但从赫尔德的心灵哲学来分析他的伦理思想的研究还较为缺乏。事实上,赫尔德对启蒙伦理思想的不满主要集中于它们对人类心灵能力的基本预设,他与启蒙思想家的主要区别正体现在对心灵能力的理解上,因此,若不深入探究赫尔德的心灵哲学,就很难真正理解他的诸多伦理学主张以及他对启蒙伦理思想的批判。本文拟在这方面作一些尝试。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启蒙时代认知主义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分野及其心灵哲学基础;第二,赫尔德对心灵统一性的理解;第三,赫尔德建立在心灵能力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以及对传统认知主义和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修正。

       一 启蒙时代的认知主义与情感主义伦理学

       不同于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一统天下的情形,伦理学在启蒙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个体主义和自然主义两个特征。启蒙思想家研究道德问题的出发点不再是上帝的神性而是人的人性,他们以人的心灵为基础,从认知、意志和情感等方面来考察人的道德行为及其背后的道德原则。尽管依旧设定或承认上帝在道德生活中的作用,但启蒙思想家认为进行道德行为的真正主体是作为个体的人。⑦个体的人面对道德选择时需要在内心进行思考和决断,因此个体心灵在道德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就成为启蒙时代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议题。同时,启蒙时期的伦理学在形而上学预设和研究方法上都是自然主义的。在形而上学预设方面,启蒙思想家认为具有道德性质或意义的事实必然以自然的事实或性质为基础,这是因为作出道德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自然属性并服从自然法则的人,道德行为及其后果也必然会在自然界表现出来;也就是说,真正的道德研究只能以自然主义的方式展开。显然,道德主体、道德行为及道德结果都具有自然性质,这就意味着对它们的解释需要符合自然科学的规律。在这种思路下,将自然科学的方法引入伦理学研究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心理学方法作为自然科学方法的一个典型代表,在这一时期被普遍地应用于伦理学研究中。在当时,心理学的普遍做法是把人的心灵划分为认知、情感和意志等彼此分离甚至对立的基本要素,然后通过研究这些要素的本性、内容和关系来说明心灵的本质。当时的伦理学受到心理学这种理解心灵的方式的影响,企图将心灵的某个或某些基本要素确立为道德行为的基础。心理学中认知和情感的分离和对立,也造成了伦理学中认知主义和情感主义的争论。

       “情感和认知在道德中何者更重要”是认知主义和情感主义伦理学争论的焦点。尽管两者都接受了基于将人类心灵划分为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模式来进行论证的心理学,但它们对心灵的这些要素在道德行为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存在根本分歧。

       认知主义伦理学认为,认知是道德行为中真正重要的心灵要素。认知主义伦理学对认知的强调与以莱布尼茨和沃尔夫为代表的理性形而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体系中,单子是世界的本体,单子的运动是对自身原始内容的展开和实现,道德则被规定为单子展开和实现自身的活动原则。换言之,道德的完善就是单子的自我发展;能促进单子发展的行为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沃尔夫对莱布尼茨的理论进行了补充,在他看来,只有那些真正永久地促进个体发展的行为才是道德的,但莱布尼茨并没有指出这些行为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正确地识别出这些行为,因此,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清晰地认识这些行为。质言之,道德哲学必须以对人和事物本性的清晰认识为基础。理性主义把理性视为人的本质,因此,对人的理性性质的澄清这一认识论任务同时也成为了最根本的伦理学任务。在认知主义伦理学那里,道德的根据必须在明确的认识中寻找,这就使得道德在本质上成了一种知识;这种知识具有数学知识那样的先天确定性,可以通过演绎的方式推论出;只有基于这种知识,道德行为的实践才具有必然性。这种观点意味着,道德的根本在于认知,情感无论是对于道德原则的认识还是对于道德行为的实践都没有正面的作用,相反还可能对它们形成阻碍,所以认知主义者并不看重情感的作用,甚至认为它是需要被尽量从理智中清除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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